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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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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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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
作者江平;梁治平;汪丁丁;易宪容;黄立;黄海峰;卢周来;杨鹏;王跃生;新望
期数2008年01期
  编者按:中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改革中积累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它不仅影响到人们对改革的整体评价,甚至影响到改革成果的巩固。最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了吴敬琏先生的《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一书,吴先生认为,要使改革进一步的深化,就必须依法治国。这是他一贯的观点,也代表了知识界许多人的观点。为此,我们以“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为题召开了座谈会,并将一些与会者的发言刊登在这里,有几位不能到会者的书面发言也同时刊登。我们希望这个问题能引起整个知识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经济学内和经济学外

  江平  [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家]
  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研究者在本学科内的研究深入到一定程度就必然会延伸到本学科之外的其他学科,因为今天的社会现象也好,自然界现象也好,都不是一个单一学科所能驾驭得了的。吴敬琏教授堪称经济学界举足轻重的学者,对中国经济有许多精辟的见解,他在深入研究经济现象之后也必然要把研究的目光延伸到经济之外,这就是他的新著《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引人注目的地方。
  这些年来与吴敬琏教授有较多往来,特别对他对法治的倾心关注深有了解。他对法治的关注和论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市场经济有好坏之分,好的市场经济应是法治市场经济。在吴敬琏教授与我共同发起设立的上海法律经济研究所召开的一次大型研讨会的开幕词中他曾说:作为首先提出市场经济的他曾天真地以为,有了市场经济中国经济问题就解决了,但是二十多年来的事实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也有好有坏。他不断以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为例,说明其中有好的、成功的,也有坏的、失败的。好的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主导,坏的市场经济是以“权贵”为主导。究竟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主导还是以权贵为主导,我认为这正是今天中国经济面临的核心问题。本来市场是以“机会平等”为其要义的,而在中国的现实中往往机会并不是人人平等的,而是被权力掠夺去,被金钱收买去。只有真正的法治能够从法律上确保“机会的平等”。因此腐败丛生并不是市场自身之过,而是权贵主导市场之过。
  二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键是改变政府的职能并使政府权力置于法律约束和大众监督之下。吴敬琏教授始终认为政府这只手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发挥其应有作用,但究竟是什么作用呢?“宏观调控”和“微观干预”如何区别,“铁本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究竟属不属宏观调控?“资源分配”究竟是市场自主还是政府操控,都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没有解决的重大问题。吴敬琏教授和我在中央财经大学对话时,他就特别强调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我们应当承认,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决策权和干预度是比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大得多的,这其中哪些是积极的,哪些是消极的,都需要认真研究。我认为“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是市场法治的两大层面,在市场自由和准入(包括资源配置)方面应当更多靠市场这只手,而在市场秩序(中国市场秩序的混乱在世界排名上居第一百多位)方面则应更多靠国家这只手。现在情况有些反过来,国家这只手更多去管资源配置、抢利益、追效益,而忽视了对市场秩序的调控和管理,因此改变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就成为法治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是: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和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他常引用邓小平的话:“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进行政治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尽管有人认为今天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是同步进行的,但人们的感受是二者并不同步,形成严重的跛脚。不同的认识关键在于什么是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不等于政府体制改革,更不等于政府内部体制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核心是两点:一是解决好党的体制,一是解决好民主的体制。前一个问题吴敬琏教授也常用邓小平的话:“政治改革的内容,首先党政要分开。”党权过大,党权干预了政权,党权和政权不分,这是中国的现象。从政治理论的角度而不是从政治口号的角度认真解决党的权力和政府权力的界限点,这是法治国家必然要求的:至于民主政治应当说是市场经济必然的呼唤,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的统一。真正的市场主义者必然是民主主义者!
  四是:要使市场经济真正成为法治理念下的市场经济必须要有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联盟。二○○一年夏中央领导在北戴河召开二十位社会科学学者座谈会,吴敬琏教授和我都在参与者之列,在这几天里我和吴敬琏教授有了更多的切磋机会。我们谈到了经济学和法学结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正是在他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的思想下,我们共同发起成立了上海法律经济研究所(后改为北京洪范法律经济研究所),集合一批志同道合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等,形成了一股民间的跨学科的联合。由于中国的特殊社会历史情况,研究中国国内政治的政治学很难形成大气候,政治学似乎被大法学涵盖,而社会学也有不少敏感的地带,相当大一部分的社会问题被经济学涵盖。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学和经济学的联盟,实际上是政治学、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联盟。社会科学者逐渐走上国家领导人的行列,治理国家的研究是这四个学科学者的历史使命。政治学研究的主要是政治力量的“纵横捭阖”;法学研究的主要是法律制度中的“公平正义”;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是经济活动中的“机会效率”,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是社会的“民情民意”。只有把这四种研究力量和研究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对中国的未来发展给以更准确的定位和方向。

从市场经济到法治的市场经济:吴敬琏的改革词典

  梁治平 [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家]
  八十年代,吴敬琏先生大力鼓吹市场经济。二十年后,吴先生转而呼吁法治,力倡法治的市场经济。这一改变缘何而来?它意味着什么?何为法治的市场经济?法治与市场经济究竟是何关系?所有这些在中国语境里都具有何种含义?对这些问题的梳理不但可帮我们了解吴先生的思想,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所经历、所面临的种种问题。
  吴先生在多个场合谈到自己的思想转变,大意是说,改革开放之初,他和其他一些有志于改革的经济学人,都以为只要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中国的经济问题乃至社会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但是后来的情况却表明,这种想法过于简单了。事实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固已略具规模,但是腐败、不公和社会失范等现象也日益严重。放眼世界,中国其实不算是特例。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少,真正成功的事例却不多。这些让吴先生认识到,有“好的市场经济”,也有“坏的市场经济”,“法治的市场经济”才是好的市场经济,我们努力的方向,便是要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
  对于吴先生指出的种种问题,还有他关于这些问题所做的分析,相信许多人会有同感。不过总的来说,这些议论和主张更多是为我们提示了思考的方向,要切实地把握这些问题,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在这里,我谨就吴先生文章中的几个关键词做一点粗浅的分析,以就教于吴先生和读者诸君。
  先说“好的市场经济”。特别提出所谓好的市场经济,以区别于“坏的市场经济”,意在提示人们注意到市场经济的多样性或者复杂性。而以“好的”或者“坏的”这样的形容词对一个事物加以区分,也会有一种修辞学上的效果。这些无疑是有价值的。但在另一方面,这种说法在认识上可能有简单化之嫌,且容易造成误导。比如,“好的市场经济” 这种说法,可能会让人以为有一种市场经济是没有毛病的,有问题的是“坏的市场经济”,这就好比当初人们以为有问题的是计划经济,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样。只不过这一次是“好的市场经济”代替“市场经济”,成了解决问题的不二良方。这又可能妨碍人们认识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有限性。其实,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如垄断、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腐败、压迫、不公等等,正如吴先生经常强调指出的那样,并非由市场经济本身所产生,相反,它们恰是因为市场化改革中途为既得利益者所“劫持”,市场经济原则无法真正落实所致。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出路便不是走回头路,而是继续改革,完成市场化改革大业。事实上,吴先生自己也意识到市场经济的这种两分法不甚确切,“因为这容易使人误以为重商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等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子类”(192页)。
  通常,说一个事物是好的或者坏的,可能包含两种不同含义。它可以指事物本身,也可以指事物的结果。一个符合其规定性的事物是“好的”,一个其结果对我们有利的事物也会被认为是“好的”。这两种“好的”含义并不相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前者本身无所谓好坏,但有真假之分。比如,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有名无实的“市场经济”,也可以设想一种残缺不全的“市场经济”,还可以设想一种扭曲的“市场经济”。这些经济秩序不符合一般理解的市场经济的规定性,不能发挥期待中的市场经济应有的效用,因此也不宜被叫做市场经济。把它们叫做“坏的” 市场经济,意思是说,它们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当然,“坏的市场经济”在第二种意义上也是“坏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大众在承受种种不利之外,也没有得到市场经济的好处。但是问题在于,真实意义上 “好的”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结果,对社会来说也不都是好的。换言之,“好的市场经济”也会产生种种我们所不欲的结果。人们熟知的所谓市场失灵,还有哈贝马斯所说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都是这方面的例子。
  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考虑,符合市场经济规定性的经济秩序只有一种,还是有多种表现形式?反过来,“坏的市场经济”所指的那些经济秩序,是不是就不是市场经济?从非市场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是一个过程,这中间有没有一个确定的点或者界线,供人们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如果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带”,在这个“带”上分布着不同的市场经济形态,它们与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以及资源禀赋相结合,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具有不尽相同的含义,那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和分析市场经济,又如何为之命名?要做到这些,我们需要更准确的概念,更精致的理论和方法。那么, “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是一个更恰当的表述?“法治的”比“好的”有什么不同,它改变了什么,增减了什么?
  从单讲市场经济,到强调法治的市场经济,隐含了一个认识上的发展,即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是有条件的;市场经济不能自足,而须配合以其他制度。从历史上看,市场的存在以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支配权为前提,市场经济必须在特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方能够顺利运行,在这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最低限度的法治是市场经济规定性的一部分。不过,法治的问题,法律与经济发展的问题,其实都比这里所讲的更为复杂。
  吴先生多处讲到法治,下面这段话比较集中地表明了他的法治观:
  现代的法治是用一套符合公认基本正义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动。第一是规范政府的行为,第二是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在这套法律规范之下,各就其位,既发扬每个人的个性,又不至于相互侵权,弄得天下大乱。
  现代法治的核心部分是要有一套法律体系,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一切人的行为不服从任何其他权威,只服从法律。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法制要求法律符合公认的基本正义。比如不能侵犯他人的产权,规则要透明,要使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规则不能追溯既往等等。……这些最重要的准则应该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中,使宪法符合这些公认的基本正义。这些公认的基本正义首先规范政府的行为和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有了这么一套建立在公认正义基础之上的法律(所谓“善法”)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执法。执法问题的核心是司法独立。……[执法]还牵涉到社会的其他一些力量,比如,民间社会的非政府组织(NGOs)。……此外,大众传媒业负担着监督规则执行的责任。(264-265页)
  吴先生的法治观,比许多法学家的法治概念更加丰富,尤其是他提到的民间社会和大众传媒对于现代法治的重要性,是很重要的思想。不过,这段表述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内容。首先是“善法”的概念。
  “善法”的构词方式与“好的市场经济”相同,其简单化特征及其结果亦近之。但这二者又有很大区别,此源于“市场”和“法”性质上的不同。法是人类行为的规范,因此其本身可以有善恶良窳之分。问题是,历来关于善法的讨论,多源于哲学、宗教、道德,人言言殊,不易取得一致,以致有人认为这类讨论混淆了法治的真意。法治就是法律之治,而非善法之治。这样的法治并不意味着对法律无所要求。相反,法治若成为可能,必须满足若干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就包括吴先生列举的那些,如法律须公开、透明、稳定、前后一致、不溯及既往以及司法独立、所有人包括政府都必须服从法律等等。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法律视为善法,但是这里的“善”,是形式的或曰程序性的,不涉实体规范。如此理解的法治,可以满足吴先生对于法治的期待,即“法律规范之下,各就其位,既发扬每个人的个性,又不至于相互侵权,弄得天下大乱”。
  不过,吴先生的“善法”还包括“不能侵犯他人的产权”,这就不是程序性的,而涉及到实体规范。这表明,程序性的法治有其边界。如果一个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保护产权自然要被奉为法律上的原则。同样,一个社会若以民主、人权为基本价值,法律也必须奉行同样的原则。但无论是市场经济原则,还是民主与人权的价值,它们都不是法治的内容本身,也不是有无法治的判准。它们是特定法治的目标,是特定法律想要保护和实现的价值。在现代社会中,这些价值和目标通常被写入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宪法既有法律的一面,又有非法律的一面。前者可以被形式化而纳入法治框架,后者则开启了通向哲学、宗教、道德、政治之路。从概念上说,不但宪政与法治并非一事,民主政治和人权同法治也不是一回事。因此,讨论市场经济、法治、民主、宪政、人权这些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仔细厘清不同的价值、制度及其相互关系,考虑各种制度的性质和成就它们的条件,在复杂的现实情境中寻找最适合中国的发展路径。
  涉及法治的另一个问题,与前面关于市场形态的问题类似,但可能更具相关性。与市场经济相比,法治与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的关系更加密切,其具体形态在不同时空中的变异也更大。二十世纪西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变化,改变了十九世纪的法治形态。这种改变也许令一个十九世纪的人认为法治已经荡然无存,但是生活在今天的人多半不会得出这种结论,不过他们可能用同样怀疑的眼光去看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治过程。这里显然存在一个制度发展的空间,其中,政策、原则、规则、行政权、裁判权、自由裁量、监管、政治、效能、合法性、法律意识等要素可以有不同的组合,这些不同组合都可以被称作法治。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这些问题并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更缺少有价值的研究。
  最后讨论一下“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另一重含义。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产品和服务的自愿交换,这里,进入交换的是所谓私人物品,它们区别于由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后者就包括法律与秩序。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市场经济的存续和运行,必须以一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为前提。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治是市场经济规定性的一部分。这是狭义的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不过,法治的市场经济论题还常常包含一层更强的含义,那就是认为法治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强调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这种互动和关联,是一个深厚的传统。古典时期的思想家里面,把这个论题发挥到极致的是马克斯·韦伯。他认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基于多种原因的聚合,其中,形式理性化的法律不可或缺。这种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秩序模式,正好满足了资本主义所涉及的高度复杂的经济活动对于可预测性的要求,使得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放手规划其未来。在晚近的新制度经济学里面,韦伯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道格拉斯·诺斯通过其比较经济史研究发现,产权保护与合约执行的完备程度,是解释历史上不同国家经济增长的核心变量。这里,诺斯的重点是法律执行的可预见性,而不是法律的形式理性特征,但他也像韦伯一样认为,一套具有高度可预测性的制度安排,差不多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法治,是资本主义或者市场经济得以繁盛发达的前提条件。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间流行的法治与市场经济话语正滥觞于此。
  对法律与发展理论的反思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都出自东亚的发展经验。一个是非正式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另一个是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积极角色。前述法律与发展理论似乎不能很好地解释东亚国家与地区成功的经验。在这方面,中国案例就很典型。虽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律发展最主要的动力来自于经济改革,但实际上影响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却不是法律,而毋宁是政策和各种非正式制度。就是在法律产生作用的地方,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也往往不是一般法治论者所想象的那种。尤为吊诡的是,在特定历史背景和政治条件之下,中国的改革屡屡以突破现行法律规则和正式制度为契机而展开,这更增加了中国问题的复杂性。
  上面两个问题没有逃脱吴先生的注意,相反,它们都是吴先生“法治的市场经济”论题的检讨对象。关于非正式制度,吴先生指出,社区关系、商会组织、同乡会组织等不适应现代商业交易,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合约履行。因为发达的市场交易形态具有非人格化特征,要求第三方执法,由法院来保障合同的执行。而中国的市场交易形态尚处于从人格化交易到非人格化交易的过渡中。至于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或曰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更是吴先生反复检讨的问题。在他看来,中国经济乱象丛生多因政府职能不合理所致。政策随意性大,政府掌握大量经济资源,任意干预经济活动,政府官员的行为缺乏规范和约束,这一切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最终可能导致中国走上“权贵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一途。吴先生着墨甚多且视之为中国社会大患的另一种现象,即经济上的既得利益者与政治上的权势者联手,压制竞争,阻挠改革,其实也是“权贵资本主义”的一大特色。
  在上面两种情况下,引入法治概念都是必要的。法治可以被用来支持非人格化的现代市场交易,更可以被用来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和预见性高的制度环境。不过,如果不是以教条方式理解社会现实,我们仍然可以也应当结合自己的经验去思考现有的理论,并且创造性地去构想我们的未来。
  基于社会关系的人格化交易无疑有其局限性,其有效性与一定的社会与经济条件相关连。只要这些条件仍然存在,其有效性也将继续。在中国经济改革的较早阶段,非正式制度和人格化交易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很大。而在今天,这种情况正在改变,经济发展对正式制度、法治、第三方执法的要求也变得更加迫切。即便如此,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由于涉及领域、部门不同,还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等因素,非正式制度、社会关系等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长期存在,并可能成为未来中国社会与经济运行中的某种特点。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也有类似的一面。吴先生对现实的剖析无疑是切中时弊的,他倍感忧虑的危险也是真实存在的。但我仍然以为,对改革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领域不同个案中政府与经济发展相互间关系细致的经验研究还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在合理构想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框架中,政府究竟应该在经济发展上扮演什么角色,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既不能由历史和现状中自然得出,也不能从现有理论中简单地推导出来。但一个可以被接受为正当的和有效的经济发展模式,一定离不开特定人群历史上形成的社会意识和经验。毕竟,所有一切制度,包括所有制度的建立、运用、变革,都是因为人并且依靠人而发生和维续的。而人,归根到底是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产物。着眼于此,我甚至要说,好的市场经济不但要靠法治来支撑,也离不开道德。不仅如此,法治的建立与存续最终也要靠道德来维持。因此,要真正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我们既要超越法治,也要超越市场经济。

拯救市场

  汪丁丁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二○○三年,芝加哥大学商学院两位教授合写了一本书《从资本金手中拯救资本主义》,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自由市场经济是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组织生产和安排分配的方式。然而,它的发展需要一系列良好的制度安排作为其基础设施,而这些基础设施的建立和维护需要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这种政治环境面临着两方面的威胁:一个威胁来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已经在市场中占据了强势地位,第二个威胁来自认为市场发展将损害自己利益的庞大的贫困人群。如果这两方面的人群——他们看起来彼此地位悬殊,可是如果他们在反对市场体制的问题上结成同盟,就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促使政府对市场采取干预行动。这种行动表面上打着改进市场缺陷的招牌,实际上却妨碍市场的有效运作。而大众不但不会抗议,甚至还要喝彩,全然不意识到自己的未来会因此而被损害。”
  这两位芝加哥教授表达的担忧,半世纪前被表达过。那是一九五○年,奈特,这位经济学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在就任美国经济学会会长时发表的演说里,对公众能否理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表达出一种深切悲观或绝望情绪。当时,他描述了大众对“取消价格管制”政策的反感。此外,一九四六年,奈特在《伦理学》杂志发表了《自由社会的病》。用他自己的看法,那是一篇“社会病理学”论文。他分析了自由社会机体的两大病症:一、垄断资本集团的寻租活动对社会健康的侵蚀;二、市场经济“内在的恶”对社会健康的侵蚀。
  我记得,大约二十年前,我回北京探亲,与敬琏先生及学界诸友,在西直门一家泰国餐馆里聚会。我们谈论的主题之一,就是由佤小川关于“寻租”一词的英文来源的议论引发的“普遍腐败”问题。
  二○○五年,敬琏先生在《财经》杂志年会上,郑重地将本文开篇引述的那一段文字转述给与会听众。事实上,市场经济的历史,在西方和在东方,总是伴随着奈特指出的那两类病理学问题。例如,在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根据敬琏先生这本文集最后的一篇文章(《创新还是寻租:中国转型时期的制度环境与企业家才能配置》)所引用的两篇研究报告,强势群体每年“寻租”所得,大约占国民总收入的三分之一。研究过“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家——著名者如魏尚进,都会明白,由于“灰色经济”或“寻租”研究,最艰难的是数据收集,研究所得的结论允许有相当大的误差。我所引用的,是考虑到这一误差之后的“保守的估计”。
  腐败或寻租活动何以在中国社会演变为如此普遍的现象?读敬琏先生这部文集,我得到的印象是,就腐败现象本身而言,如果将以往三十年的改革时期等分为二,那么,在改革的前一时期,也就是一九七八 —— 一九九三年期间,腐败主要来源于“价格双轨”制度安排之内的寻租。而在改革的后一时期,也就是一九九四年至今,腐败主要来源于金融和土地的权力寻租。请注意这里出现的关键词——价格双轨与权力寻租,它们表达了经济学家对腐败问题的基本看法:市场经济的任何腐败,首先可能源于资本与权力的结盟,其次可能源于对价格的不当管制。
  拯救市场,我相信这是敬琏先生三十年来倾心相与的意向。固然,如敬琏先生自己指出的那样,经济学家们在对待市场经济的基本态度上,由于专业知识传统的内在一致性而倾向于一致。但是,这种一致态度的有效性仅限于在抽象层面对被大众称为“市场经济”的那一经济制度的理论解释。他们对真实世界里演化着的市场经济,则如其他学科一样,表现出不同的立场和态度。例如,奈特与他的那些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学生们——斯蒂格利茨和弗里德曼是他们最著名的领袖,就持有十分不同的对待市场经济的态度。一九三三—— 一九三四学年,奈特与芝加哥学派另一位宗师雅各布(Jacob Viner)联合开设“理论经济学”研究生课程。根据当时听课的一位研究生(Talor Ostrander,曾被萨缪尔森列为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最杰出的经济学家之一)幸运地保存下来并于二○○五年发表的课堂笔记,奈特在第一讲就请学生们“放弃对经济学的浪漫主义幻想”——那是经济学的原罪。然后,这份笔记列出的观点摘要是:一、经济学其实主要是伦理学与哲学问题;二、把“政治经济学”改名为“经济学”,是最不幸的错误,尤其是在当前;三、不可能存在所谓“科学” 的经济学,经济学不可能是“价值判断无涉的”(《Research in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and Methodology》,Vol. 23-B)。
  事实上,在另一篇论文的接近结尾处,奈特直接宣布:“……但哪怕是在完全竞争之中,个人主义经济过程的自然和长期的趋势,在个人动机的驱使与社会的消极无为态度的鼓励下,在许多方面也仍是邪恶的。”(Frank Knight,1942,science,philosophy,and social procedure,《Ethics》vol. 52,no. 3,pp. 253-274)
  对我而言,敬琏先生这部文集的阅读顺序应当是:一、《经济学家、经济学与中国改革》(二○○三)和《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经济改革》(二○○五),尤其第一篇,是难得一见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当代思想史作品。为什么要从结尾部分开始阅读?因为在这里,你能够清晰地看到建国以来我们的经济体制与改革政策是怎样通过一批一批中国经济学家的思想上的进展而最终实现了今天这样的伟大变革的。并且,任何改革思路,只有通过思想史的辨析才可获得学术合法性及社会合理性。其次,收入这一部分的第三篇文章,前面引述过二○○六年发表的《创新还是寻租》,提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思想演化及政策演化的不可分离的现实背景。如果不从这三篇文章开始你的阅读,你怎么能够深切地理解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呢?其次,转入这部文集的开篇:二、《关于中国改革前途的对话》(一九九八)、《三种社会力量对待改革态度的分析》(一九九九)、《为了迎接中国发展新阶段需要研究的若干重大问题》(二○○七),这三篇文章表明了敬琏先生的基本态度:既反对简单地否定市场经济并将改革拉回到传统计划体制的道路上去又反对简单地赞成市场经济并任其痼疾自由扩散。现在,读者可以深入思考中国改革者们面临的根本问题了,请阅读:三、旨在阐明什么是以及怎样过渡到《好的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文章,我最喜欢读的是:《努力实现向法治市场经济的过渡》、《法治中国》、《再谈法治》、《中国腐败的治理》。此外,发表在《财经》杂志上的一系列文章和诸如《股市七题》这样的文章,提供了我们为什么要努力寻求《好的市场经济》的现实背景;四、由《增长模式与技术》和《两种不同的转轨战略》这两篇文章代表的比较复杂的转型期政治经济的发展观。这里纠缠着两方面的复杂性,其一是产权安排的多重特征与产业结构之间的关系,其二是体制变革的整体性与局部性之间的关系。
  时至今日,当市场终于占据了社会的主流位置时,我们这些经济学家对市场的态度似乎更多的是无可奈何了。例如,虽然我眼睛里看到的仍是这市场的痼疾,我却想不出如何治疗它。于是,对于敬琏先生这样持续而卓有成效的“拯救市场”的努力,我怀着敬意,并且特别希望年轻读者能够认真阅读这本文集。我很担心现在的年轻读者无暇也无心了解过去三十年改革的历史,因为,由于与更早的十年历史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一段历史很可能被遗忘。人们将很自然地欲求回到王朝更迭的大历史当中去——不论他们的态度是“消费主义的”还是“爱国主义的”。
  二○五○年,如果人类能活到那一年的话,我想象,在一次国际华人学术会议上,那些对二十世纪中国思想史不甚了了的年轻人当中,有一位发问了:难道在过去一百年里,中国大陆的知识分子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和思考力?否则,为什么没有任何名字留在我们记忆里呢?那时,我已经很老了,我知道很久以前一位老人曾回答过类似的问题,于是颤颤巍巍地举手回答:有,有一位,不过,你们不记得他了。

法治的内在性在哪里?

  易宪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
  法治社会是我们目前追求的一个理想。目前的知识界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就是要依法治国。但,我认为,依法治国并不只是制定一些条例、规则、法律、制度,最为重要的是看这些条例、规则、法律及制度是如何来制定?是谁在制定?这些规则制度制定是否对绝大多数人有利?
  如果说我们的法律制度不是为多数人谋利,而是为一些人服务的工具,这样的法治不仅不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反倒成为约束大多数人的工具。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投资回报率、利润率水平。一般来说,在有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及行业的投资回报率是平均的,即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让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处于一个平均水平。即使有时会出现某些企业的超额利润或暴利,但是这种情况应该是短暂的,市场竞争机制很快会使这种超额利润趋于平均。但是,中国的情况就不是这样。我们的一些行业、一个企业可以是一年高利润或暴利、两年高利润,甚至十年的高利润。原因并不是这个行业如何火爆,也不是这些企业如何努力及创新,而是我们的制度规则出了问题,我们法律制度制造了这种不公平与暴利。
  再比如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我们的房地产企业是连续多年暴利的企业,为什么?我们制度规则只有利于这些房地产企业而不是有利房地产的消费者。
  “十七大”报告中,有一个新说法,就是如何来增加民众的财产性收入。提出了“创造条件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对财产性收入的理解,一方面,要把这个概念、这句话放在“十七大”报告的语境中来理解,放在中国当前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来理解;另一方面,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再看财产性收入能够增加居民收入的前提及条件是什么?在哪些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能够增长。在哪些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不能够增长,反之,这些条件还可能成为对居民财富掠夺的方式。只有把这些问题分析清楚了,才能为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创造条件。否则,不仅不能真正落实“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反而成了一些人谋利的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不仅劳动是广大群众生活收入的泉源,民众财富在劳动中不断地增长,如何让财富成为资本、成为收入的来源,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新课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民众财富得到迅速地增长,如何让这些财富成为广大群众收入之来源也就顺理成章了。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不仅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之大势,也改变以往社会主义纯粹地完全以劳动为生活收入之来源的概念。
  “十七大”大报告不仅提出了“财产性收入”这个新概念,更为重要的是对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一个完整的论述。在这个论述中,收入分配的核心是,要完善和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在这种制度中,先是以各种要素在市场中的贡献做整个分配制度的基础。突出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即并非以前所提倡的在“初次分配强调效率,而再次分配注重公平”,这既与以往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不同,也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不同。因为,就目前中国的要素市场的情况来看,其要素的公有性仍然占主导地位。
  更有新意的地方是提出如何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一原则,是“十七大”报告关于分配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方面。该原则不仅重申按劳分配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对中国实际情况一种理论上的升华。就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尽管随着三十年来中国改革,民众所持有的财产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转轨经济中的制度缺陷,民众对一些人所持有财产的公平性一直十分质疑,而劳动力则不同,它不仅完全依附于个人身上,而且为绝大多数人所持有。这样,强调劳动在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也就体现了如何让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在这样一个分配原则下分享到更多的改革成果。
  还有,由于在转轨经济的中国,资本等其他要素稀缺程度往往高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从而使得中国劳动力价格一直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如果能够提高劳动力在初次分配的比重,不仅可以改变目前这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在参与分配中的价格机制的曲扭,而且也能够让中国社会财富创造者分享到更多的经济改革成果。就这一点来说,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十分重要的,上述两个方面,是我们讨论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背景。如果脱离了这两个背景来看财产性收入增加,那么我们的政策取向就容易片面化。
  因此,讨论财产性收入,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界定什么是财产?什么是财产性收入?一般来说,财产就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富”资本化的所得。在这里,要让“财富”成为财产,成为资本,就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个人财富必须要有清楚产权界定,用法律方式把个人财富界定得清清楚楚。这样,社会的财富才能有清楚隶属关系,是谁或不是谁的。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并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掠夺。
  同时,个人要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就必须要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如果没有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把未来收入做票据化、证券化变现,那么个人至多只能感觉到拥有什么,但这些财富并不会产生收入,也不是资本。只有财富产权清楚界定,又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这样个人财富无论是进入或不进入市场交易,都能够成为财产或资本。比如说住房,通过按揭贷款就能够把个人未来收入转为当前的现金流收入。比如,如果个人拥有土地,也可以用它到银行抵押转换成资本,以资本的形式让土地承担更多财富并成为获得收入的财产。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大家一直在强调法治,在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无论实质性财产还是金融资产,个人财产保护面临的缺陷很多。比如,在国内许多城市的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性拆迁,大量农民的土地被政府所收购。而这些强制性拆迁与土地收购,由于居民及农民土地产权得不到清楚界定,从而他们的财产根本上就得不到保护,甚至于出现严重的掠夺。可以说,目前国内房地产业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把巨大的财富向少数人聚集,其实就是有人利用民众财富产权界定不清对这些没有保护好的广大群众的财富进行严重掠夺。
  如果居民的财富不能够得到清楚的产权界定,那么他们要通过其财富获得财产性收入是不可能的。反之,他们的财富还可能成为他人掠夺的目标。特别是在金融资产对资产持有人不能够有专门的知识与能力让其保值增值时,这种掠夺随时都可能出现。比如,目前国内出现的负利率政策,就是通过一种对利率管制的方式对居民财富的掠夺。因此,产权清楚界定与保护,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出现,是居民财产性收入获得的前提。
  还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产基本上界定为公有,那么转轨经济过程中,不仅是个人财富不断增长的过程,也是公有产权逐渐地私人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这种产权私人化过程中,如果没有一套公平公正的产权转化机制,那么个人财富增长也是相当不同,甚至于相差悬殊。因此,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在于如何来清楚界定与保护产权,如何建立起有效金融市场,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平公正的国有财产私人化的分配机制。可以说,在经济转轨中,如果国有财富的转化与分配机制不能够公平公正,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最初始的地方就存在严重分配不公,那么这不仅不能够为广大群众创造财产性收入创造,而且还会人为制造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制造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可以说,目前国内这方面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即一些人利用手上的权力掠夺性或贪污性地先侵占国有财产后,他们通过这些财产使得其收入迅速增长,而且广大群众由于远离权力,其财产持有在整个财产占有的相对比重越来越少,其财产性收入自然也就越来越少。
  可以说,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它是目前国内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但不是最为重要的方面,我们的媒体不必过多极端化。而要实现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让广大群众能够分享中国经济改革的成果,最为重要的是民众要有财产,民众的财产能够得到清楚界定与保护。而广大群众要有财产,其财产的重要来源是如何保证国有财产的私人化过程公平公正,不要让国家的财产被少数人占有或掠夺。在后一种情况下,让广大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是不可能的。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仅把民众财产性收入增长理解为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这样理解与“十七大”报告所主张的原则应该是相差很远的。不能排除一些人是利用话语权对中央政策做出有利其利益的解读。
  现在我们的问题并不是有多少制度、多少规则、多少法律,最关键是我们所有民众在整个立法确定程序中、在立法的过程中,他们有多少权利?这些权利又是通过什么方式来获得的?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使出台再多的法律与规则,也不能的保护最广大群众利益。因此,目前我们讨论的许多关于法治的问题还是停留在表面上,与现实需要差距很大。

建设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场经济

  黄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所研究员]
  吴敬琏先生在二○○○年十月与《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一次访谈中说,在“全面完善法治市场经济的历史时期中,提升政治文明,确立民主制度和建设法治国家,将是改革的主题曲”。我认为,吴先生对世纪之交以来中国改革问题的把脉非常到位。怎样实现法治的市场经济?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相应的制度和法规来实现这个目标,问题是,无论制定还是施行这些制度和法规,都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怎样排除利益集团的干扰、歪曲和阻碍,是一个非常迫切和严峻的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在社会中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集团利益个人化”。这种说法形象地说明了改革以后集团利益对国家利益的扭曲、侵蚀和对改革道路的干扰。改革是对利益的再分配,利益集团总会千方百计地使再分配有利于自己。这种现象在苏联改革过程中看得很清楚。苏联利益集团的特征有两个:第一,是在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时想方设法歪曲这些政策法规,继续为集团谋利。第二,是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时,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迫使国家高层通过有利于集团利益的规则,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都是如此。还以苏联为例,在政治领域,尽管从斯大林时期以后人人都看到了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弊端,但是,由于中央委员会多数成员任期超过两届,关于中央委员两届任期的规定就是通不过。结果,从苏共二十三大至二十六大,苏共中央委员连任高达90%,一九八一年二月苏共二十六大选出的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原班搬过来了苏共二十五大的人马,致使一些高级干部连任多届、多年:如苏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拉希多夫担任乌兹别克斯坦党中央第一书记二十年,库纳耶夫担任哈萨克斯坦党中央第一书记二十多年。在苏共二十七大上,新当选的三百零三名中央委员中,在中央机关(中央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任职超过两届的达到一百四十二人,几乎是中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有六人任职甚至多达七届,三十七年。在经济领域,俄罗斯学者也总结了利益集团的行为方式:管理层的最高梯队常常广泛地依靠自己经济部门的工作者向中央施加压力— —迫使中央实行有利于利益集团而有损于国家的决策。国家计委虽然是制定经济总体计划的最高国家机关,但实际上,部门利益往往左右国家计委进行决策:“如果某个部不想干什么,那么,国家计委很少能强迫他们去做。相反,当某个部想要搞点什么,它迟早总会设法实现的。” 例如,苏联一系列的建设部门和水利经济部的领导,对所谓“世纪工程” ——“西伯利亚河水南调”的规划发生了兴趣,由于这个工程耗资无数且超大规模地改变俄罗斯的生态环境,“将导致国家倾家荡产和对自然生态造成毁灭性的灾难”,遭到公众强烈的抨击。但是,建设部门和水利经济部的领导为了保证个人和本部门在今后多年有事做和提高工资,联合技术工程人员进行院外活动,迫使中央将该工程列入国家计划。戈尔巴乔夫改革以后,在广大公众的强烈反对下,一九八六年八月政治局才被迫取消了这项工程计划。
  中国改革的巨大成就举世瞩目,普通百姓收入提高也是有目共睹。但是,人们同时看到了另一个群体: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通过企业承包、价格双轨制、炒原始股、炒地皮、国有资产股份制改造……一批经济官员或其亲属、好友发了大财。这里固然有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摸着石头过河”不可避免产生的制度安排的漏洞,但是,深入看进去,又处处可觅利益集团活动的影子,用经济学家的话,大概就是“设租”——“寻租”——谋取巨大利益的三部曲。目前,利益集团仍然试图按照自己的利益影响中国的改革。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压缩庞大的行政费用开支,是提升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披露的数字,中国的行政费用开支超过了国家的军费开支。在这样的背景下,压缩行政开支,用于其他更需要钱的地方,是国家利益的要求和所在。但是,作为公费开支主要组成部分的公车使用改革,说了有十几年了,仍然没有结果。为什么?原因自不待言。
  在苏联,利益集团对苏联衰变影响巨大,俄罗斯某些政治学家认为,在戈尔巴乔夫改革以前,苏联利益集团甚至开始对高层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例如,由俄罗斯科学院通讯院士安德烈·萨哈罗夫主编的《二十世纪俄罗斯历史》指出,“经济精英”,“意识形态精英和地区精英……日益决定着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社会稳定”。政治学家В.列别辛认为,国家政策是根据部门集团的利益通过的,近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时,一系列集团甚至不受政治局监督。“近八十年代时,恰恰他们(利益集团),成为政权的基本主体,实际上将自己凌驾于政治局之上。”根据俄罗斯史学家的研究成果,在某种程度上,是利益集团将苏联国家的利益空洞化,使苏联领导层制定和执行的路线脱离了广大群众的利益,并使俄罗斯在叶利钦时期走上了权贵资本主义——寡头资本主义的道路。
  吴先生在书中强调,“改革的两种前途严峻地摆在我们的面前:一条是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场经济道路,一条是权贵资本主义即官僚资本主义的道路”。我们应该汲取苏联改革失败的前车之鉴,在中国改革的关键时期,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与法规的过程中,排除利益集团的干扰。只有如此,才能在中国杜绝权贵资本主义的道路,实现建设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场经济的目标。

市场经济法治化

  黄海峰 [北京工业大学教授]
  中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重要问题就是法制不健全与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如执法不严的问题。我这些年研究德国的循环经济,我认为,中国不妨学一学德国,建立一整套的环境保护法,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行事,不容许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集团无视法律。
  “二战”留给德国的不仅是废墟,而且伴随严重的环境污染。一直到重建后的五六十年代,尤其是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和工业区,如鲁尔河谷、萨尔等地区。但直到七十年代,德国才开始启动一个较全面的“环境规划方案”,审议通过了一系列环境政策法案,如《废弃物处理法》、《联邦污染物排放控制法》。其中《废弃物处理法》在循环经济实践道路上开启了历史先河。德国一九九一年通过的《包装条例》,成为首部按照“资源 —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思路,要求生产者负责废弃物回收和利用的法律,该法随后成为欧盟制定包装标准的重要依据,从此掀起了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的革命。德国率先建立了以“绿点”为标识的双向回收再利用系统(DSD)。一九九四年颁布、一九九六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成为目前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性大法,使得循环经济与企业发展和民众生活休戚相关。
  该法首先引入了废弃物生产者的概念,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产者责任制,扩大了接收者范围,从而产生了新的义务以及新的义务分配,该法还将废弃物划分为利用型废弃物和清除型废弃物,利用型废弃物是指可以再利用和再使用的废弃物;清除型废弃物,是指已经无法再利用,要被清除的废弃物。德国的废弃物经济就始于家庭生活垃圾的处理,后逐步扩展至生产和消费领域。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首先应承担废弃物回收、分类、利用和清除的义务,在依法免除该项义务的情况下,有义务支付他人代其履行这些义务的费用。其废弃物处置政策主要有避免废弃物的产生、产生废弃物后通过循环最大限度地再利用以及对不能被再利用的废弃物进行环保处置。此外,德国为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德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以此促进清洁技术的推广,实现生产全过程控制。目前,德国对废弃物总量的65%实行了再利用,每年可以得到一百二十万吨二次燃料。德国拥有先进的废弃物分类和回收技术,政府计划最迟于二○二○年完全取缔垃圾填埋方式。届时,所有的垃圾都必须经过物质和能量方面的预处理和重复利用。德国的无害化处理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废旧电器回收综合利用技术、生物技术、零排放技术等的研发应用使德国在这一领域保持世界领先地位。
  回过头看,德国的环境保护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全民动员阶段。每个公民必须遵守“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二是环境政策的起步阶段。一九七○年,德国实施了紧急行动方案,于次年公布了第一个较为全面的《环境规划方案》。在环境规划方案正式通过前,德国政府对相关组织机构进行改组,即把原隶属于德国卫生部的水利部、大气污染管理部、噪音控制司划归内务部直接管辖。一九七二年修订《德国基本法》,赋予政府在环境政策领域更多的权力,成立环境问题专家理事会、环境委员会等公共机构。三是环境政策的转型阶段,国家战略从经济发展优先逐步向经济与环境相协调发展转变。一九七四年到一九七八年,德国经济遭受到石油危机和经济持续萧条的巨大冲击。环境保护受到贸易联合会和劳工联盟组织的强烈抵制,早期环境保护领域的优势被削弱。八十年代末期,德国的环境保护运动是以公众行动和环保组织网络为特征,这些民间组织是出于对德国政府处置环保问题的放任态度不满而产生的。而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森林死亡”事件,进一步促使环境保护激进主义人士加入已有的、或成立新的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和生态主义政党。这些努力时至今日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政治影响力不容忽视,如德国绿党的崛起,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核安全部的正式成立等。到九十年代末期,德国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了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的提高、能源结构的转变、能源效率的提高以及污染防治技术和政策的创新,逐步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四是环境政策的逐步实施阶段,上世纪末,德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新的能源政策和环境政策,旨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一度,德国环保政策受到德国统一的影响,但是仍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关键性成果,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后来的生效,也积极推动《京都议定书》的签署。
  此外,在废弃物管理领域中,《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理法》的顺利通过标志着循环经济立法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从一九九八年开始,德国红绿两党联合执政,鉴于德国持续低迷的经济发展形势,联合政党花大力气推进环境保护,并以“生态现代化”作为其环保政策的目标。这一时期环境政策,核心在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技术,从而推进可持续发展进程,并创造了许多成功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经典案例。欧盟法律在废弃物利用方面明确提出了“引入内部市场”概念,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环境政策手段,其废弃物分类回收、循环利用受市场机制的支配,循环经济的发展促使废弃物市场的形成,其中废弃物市场主要由处置服务市场、利用服务市场和回收服务市场组成,其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活动的主体。
  综上所述,给我们的启发是,一是各项法律措施必须配套,包括政府机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有法必依,谁污染谁赔偿。

改革的理想与现实

  卢周来 [国防大学教授]
  吴老师《呼唤法治市场经济》一书的出版,适逢中国改革快走过三十年。书中对于当下中国改革与发展进程中一些学界与百姓关注的诸多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回答。读过吴老师这本文集,受到很多启发。这里我仅就著作中涉及的一些关系谈自己的几点想法。
  第一,“第二种力量”与“第三种力量”之外的力量。吴老师很早就提出这样一个担心,改革可能遇到来自社会上第二种力量与第三种力量的阻挠。第二种力量是计划经济下既得利益者,他们不愿意推进市场化改革,第三种力量是增量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他们不希望继续推进改革,而愿意在转型期混乱经济体制下浑水摸鱼。其实,我认为还存在另外一股力量——在改革过程中的体制外利益相对受损者。改革使中国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改革成绩的确不容否认。但也必须看到的是,由于损益分布不匹配,一些人的确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而受益相对较少,这部分人对于改革的热情有所下降是可以想象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每个人都只能从个人的切身利益的角度考量改革。二○○五年我曾经承担了一个课题调查,共获得有效数据一万零五百六十五份。在问看到“改革”这个词的第一反应时,“有些不以为然”、“有些抵触者”的比例加起来为56%。调查结果表明,不同的职业身份与在看到“改革”这个词时的第一反应有显著的相关性。被调查者中的党政官员、企事业中高级人员、其他类职业身份者在看到“改革”这个词的第一反应相对较多地表现为“有些兴奋”;而专业技术人员相对较多地表现为“有些不以为然”;离退休人员、失业下岗、农民工及无业者相对较多地表现为“有些抵触”。我相信,如果说在体制外利益相对受损者这股力量中弥漫着某种情绪的话,并不关乎学者争论的“主义”,而只关乎利益。通过协调利益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来重新调动这部分人改革的积极性,是下一步中国深化改革更需要突出考虑的关键问题。吴老师在书中实际上也强调了改革的公正性。也正因为看到了这一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 “差距扩大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如不妥善处理和逐步解决,势必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456页)。
  第二,“口头改革派”与真正改革派。吴老师在文集中提到了这样一种人:借改革之名,不惜通过损坏老百姓利益来行利己之实。由此,我觉得应该对成天喊“改革”的人做出区分:“口头改革派”与真正的改革派。真正的改革派是一批理想主义者,他们主张的改革就是吴老师著作中强调的既有效率又有公正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富国强民,并且在改革中强调法治与秩序。这样的改革者喊改革的确是有资格的。但是,的确有一种“口头改革派”,成天喊改革,但实质是因为只有改革才能激活他手中的权力,只有改革才能打通权力通往市场的通道,使权力可以 “变现”,成为捞取个人或少部分人好处的工具。媒体披露出的一些国企改革中涉及腐败的案例,明明是少数人想化公为私,但无一例外地以“通过改革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作为幌子,而且此时“改革”甚至能成为他手中打击异己的棍子。可以说,这些“口头改革派”,实际上是保守既得利益的保守派,与吴老师说的“第三种力量”基本是一回事。而我认为,对改革造成最大伤害的、甚至使得“改革”这个词在某些时候“倒了人胃口”的,恰是这种“口头改革派”。也就是说,是“口头改革派” 破坏了“改革”在一部分人中间的声誉。如果真像吴老师说的那样“第二种人在公众中有市场”,恰也是因为“口头改革派”这所谓的“第三种力量”在公众中的坏影响。
  其实,吴老师提出建立法治市场经济,针对的也恰是我上面说的 “口头改革派”利用转型期制度真空为所欲为扭曲改革的现象。正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把批评的矛头更聚焦于“口头改革派”。而对于“大众情绪”则只能基于“理解的同情”再去引导。因为我们不能要求贴现率非常高的低收入者有长远的眼光。而且,大家都在不遗余力地喊改革,而其中一部分人喊改革是“别有用心”,并不是真的要推动吴老师理想中的改革,这个时候,那些恰是基于现实中某些类似“下岗、分流、削减福利”这些具体“改革措施”来判断改革的“大众”,要区别开哪些人是真改革者,哪些人是要借“改革”之名维护或捞取少数人好处的假改革者,本身就很困难。
  第三,理想的改革与现实的改革。仔细看吴老师的文本,我个人总结认为,吴老师在书中主张的市场经济是“以自由保障效率,以法治保障公正”的市场经济;而且还可以看出,近些年来,“以法治保障公正” 这一思想在吴老师的著作中分量越来越重。这的确针对了有可能破坏市场的两种力量:一是垄断,二是被滥用的权力。应该说,这是一种理想的改革。
  但理想的改革与现实的改革之间有很大的距离。现在我们都习惯于把当下出现的问题都归结为改革不彻底,但我有时会有这样的迷惑:有没有理想中的改革模式,有没有彻底的改革?如果没有理想的改革模式,无法见到彻底的改革到底是什么样子,说所有问题都是改革不彻底造成的,这个命题有没有办法证伪呢?这个问题与我们以前问的问题一样。以前我们常说,计划经济出现了许多问题,不是因为计划经济本身有问题,而是我们没有把计划做科学。但问题在于,你见过真正科学的计划经济?既然这样,我们的确同样应该问一问,当下出现的一些问题,真的与改革设计本身无关吗?我看过一篇关于供暖改革的调查报告。报告中说,福利性供暖取消之后,在一些城市,老百姓实际感受是:供暖时间短了,室内温度低了,冬天难过了;一些贫困人口甚至成了“苦寒户”。表面上看,财政掏钱少了,但整体供暖成本并没有下降,能源也并没有节省:为了提高室内温度,有钱人开热空调,普通人买电热片,低收入者也被迫烧起了煤球炉。我的意思是,改革是一场伟大的试验,必须承认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因此,邓小平当年提出“允许试错”的思路。不能以一个理想的模式去观照现实的改革,然后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为“改革不彻底”。以前学界有人曾经批计划经济是“乌托邦”,认为市场经济是“反乌托邦”的。按波普尔的说法,“乌托邦”就是不惜代价按既定的理想蓝图施工,可能导致最大的问题就是要求某个人或部分人为一个整体的方案而牺牲。我现在的担心是,所谓“完全的自由市场” 理想也有某种“乌托邦”特质。如果一定按这种理想的改革去施工,可能也会导致忽略代价。尽管吴老师在书中并没有这样的思想,但一些经济学家还是表现出这样的思想,因此才有“改革要牺牲三千万老工人”、 “MBO不规范,但符合改革方向”这样的话,这都是按蓝图施工不计代价的表现。而我认为,只有立足现实,考虑到各种约束条件,出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增强改革决策的科学性与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尤其是协调好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设一个“好的市场经济” 才不会在中国最后变成“反乌托邦的乌托邦”。
  第四,自由市场经济还是法治市场经济。这个问题在吴老师著作中并不是问题。因为著作中说的自由市场经济,就是法治下的自由市场经济。但仔细一想并不那么简单。自由市场强调的是限制权力介入的范围,而法治强调的是权力介入市场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强调法治市场经济比强调自由市场经济更为重要。这是因为,首先,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揭示的,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前提,就是政府作为“强制执行契约的第三方”,必须足够强大到有效保护契约。也就是说,现代市场经济从来又离不开权力。所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自由市场经济。当然,诺思也感叹道,“在现阶段,以我们现有的知识,还无人知晓如何创建这样一个实体”。其原因是,“简单地说,如果一个国家(政府)一旦具有这样强制的力量,那么,那些管理该国家(政府)的人便会利用这种力量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而以牺牲社会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这就是有名的所谓“诺斯悖论”。如何既使政府有效又不会滥用权力,我认为就在于政府介入市场的方式。如果是行政性与随机性很强,自由裁量权大,不仅容易导致腐败,而且因其不能给经济人稳定的预期,增加全社会的交易成本。而以法治的方式介入,既能保证契约被执行,又能防止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法治市场比自由市场经济更重要。其次,为了推进改革更好地进行,当下并不能简单地强调“限权”。正如黄立女士与王跃生先生所说的那样:对改革最大的威胁来自某些利益集团,建设法治市场经济的威胁也来自某些强势利益集团的阻挠,而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转型国家经验看,一个有公信力、有执行力的强大中央政府,对于防止或打击特殊利益集团必不可少。当然前提是有法治的约束。所以强调法治市场经济不仅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而且对于保证改革有秩序推进有更大的意义。

站在中间,三面作战

  杨鹏 [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想用“站在中间,三面作战”,来描述吴敬琏先生的思想,这个 “中间”,就是吴先生反复提及的“新中等阶层”,即现代企业家、科研人员、技术专家、医护人员、教学人员等。而这个“三面”,一面是旧有的既得利益群体的残余,用吴老的话来说,就是“旧体制和老路线的捍卫者”;一面是改革以来形成的官商特权既得利益者,用吴老的话来说,就是以权谋私的“权贵资本主义”的受益者;一面是某些有暴力平均主义倾向的新左翼人士。这样的概括,未必完全符合吴先生的想法,只是从我自己的视角得出的结论。
  在《三种社会力量对待改革态度的分析》中,吴先生对三种不同社会力量与改革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谈到了阻碍改革的两种力量,一种是具有保守思想和在命令经济中有既得利益的人们,计划经济时代的既得利益者。这些人已经不再是社会的现实中坚力量,但他们仍活跃于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中。一种是新既得利益者,“这些新既得利益者和留恋计划经济‘好时光’的旧既得利益者不同,他们并不希望回到计划经济的体制去,但也不愿看到规范化的、平等竞争的市场的建立,而是希望维持甚至扩大目前的市场混乱和行政权力广泛干预的状态,以便继续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自由自在地弄权‘寻租’、发财致富”。除了这两种阻碍改革的社会力量外,在这篇文章中,吴先生对促进改革良性发展的社会力量的定义不是很清楚,他谈到他们是居民的大多数(机关干部、工农大众、顺应时代潮流的政治家、具有社会良知的知识分子),“他们所力图建立的,是一种符合大众利益的市场经济,以便求得社会性公正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在二○○六年底的《为了迎接中国发展新阶段需要研究的若干重大问题》一文中,他就明确地提出了新中等阶层。“如何对待在现代社会中崭露头角的中等阶层(西方统称为“middle class”,在中国,有时也译为中产阶级或中等收入阶层),对任何一个现代政党而言都是一个性命攸关的重大政治问题。各国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结构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以各类专业人员为主体的中等阶层(新中产阶级)的崛起取代传统社会中的权贵阶层,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包括技术人员、经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医护人员以及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在内的专业人员的队伍不断壮大,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作用也愈来愈大。”吴先生后来在许多场合的发言中,反复强调中等阶层的兴起发展和国家富强社会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他强调要使传统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形社会”(少量的权贵和多数的贫困人群)转化为现代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社会”(中等阶层为主体)。
  从新中等阶层的价值立场和原则取向出发,吴先生三面开战,他反对“旧体制和老路线的捍卫者”,这些人士怀念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旧特权,希望中国走回头路。吴先生并不太担心这些人能对社会大众有多大的影响,但很担心这些人凭借他们在体制内的某种历史地位而影响到国家的决策。吴先生反对权贵资本主义,认为一些特权腐败官僚和官商们不断扩大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控制,通过设租和寻租掠夺大众。而且吴先生认为,旧体制的既得利益保守分子与现体制的一些特权腐败新既得利益分子某种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前者强调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政治干预和控制,后者则将这种政治干预和控制转化为特权腐败的私人资本。权力资本化,前者在强调特权,后者强调资本化。在《正本清源,分清是非》(二○○一)这篇文章中,吴老明确提到:“大致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逐渐可以看到有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端是打着改革的旗号主张为少数人弄权发财大开方便之门,实际上是支持建立权贵资本主义;另一端是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主张回到集权计划经济和‘左’的政策。”
  在反对旧保守主义和新权贵主义的同时,吴老对社会中开始出现的某种平均主义暴力革命极端情绪也保持了警惕。他在《法治中国》一文中说: “我们要什么样的民主呢?是不是过去所说的‘大民主’或者‘群众专政’?现代社会所说的民主制度是‘宪政民主’,也就是说,任何权力主体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而不能容许存在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因为如果不这样做,而是把主权赋予某一不受约束的主体,所谓‘主权在民’,就会变成雅各宾式的领袖专政和暴民专政。”他明确地反对“大民主”和“暴民专政”,他反对用暴力革命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两极分化和腐败的问题。
  我理解吴先生其他方面的论述。他强调自由市场制度,因为自由市场竞争是中等阶层健康成长的制度前提;他强调法治,因为中等阶层要用法治来约束权贵,也要用法治来约束可能的暴民,还要用法治来调解他们自己内部的交换关系;他强调宪政,因为宪政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使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不能侵犯中等阶层的权利;他强调民主,因为民主是中等阶层有序参政议政的政治制度保障;他强调社群自治和公益组织的发展,是因为中等阶层倾向于组织自己的建设性的公益团体。
  而在这一切的后面,吴先生有一个基本的隐性前提,这就是在这个世界上,唯有中等阶层是最具生产性的,而其他“三面”则不具有生产性,不是财富的生产者。这“三面”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他们都是追求通过权力来抢夺和分配财富。吴先生希望中国最具生产性的社会集团不断发展壮大,使中国成为一个以创造和生产为核心的秩序井然的充满活力的国家,而不再是一个以暴力分配资源为核心的混乱和衰败的国家。

中国发展的核心问题

  王跃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这本书的几个主要部分谈的都是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真正把这些问题解决了,中国的很多矛盾也就解决了。我认为本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经济转轨、经济改革如何推进的问题,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关系问题,经济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
  首先,上述问题都是今天中国面临的问题,但又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包括俄罗斯等其他转轨国家也有同样的问题。比如,现在有一种看法,无论在中国还是俄罗斯,无论学界、政界还是社会公众,都觉得强政府比弱政府好、大政府比小政府好。叶利钦时代的俄罗斯转轨,把政府扔到一边,普京的治国方略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强化政府作用。在俄罗斯这样一个文化传统、社会基础上,百姓有一种天然的强政府观念,这是与中国一脉相承的。中国更是如此,这几年虽然经济高速增长,每年9%、10%的增长速度,但我们一直没有非常清楚,在我们这样一个转轨经济中,或者在目前的市场经济阶段,政府究竟应起什么样的作用,是强化还是弱化。实际上现在政府的作用是在不断强化的,这跟我们改革的初衷和先前的设想是不一样的。现在有一种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一切领域里重新集权的趋势,也许在短期内是保障了我们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保障了我们社会的相对稳定,但是不是以此就能够说对我们这样一个转轨过程中的国家强政府比弱政府好?我觉得经济学的思想、理论告诉我们并非如此。但是我们在现实中看到有很大一部分社会公众是欢迎强政府的,政府要给我解决福利问题、政府要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等等。当然不满也很多,但遇到问题时还是要找政府。究竟如何看待在市场经济转轨初期的政府作用?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二个问题。现在我们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但是对中国来讲现在有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就是我们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问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经济政策和利益会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地区差异,具体的经济政策都是通过地方政府实现的。宏观调控也好,政府投资也好,很多具体东西的实施都是通过地方政府这只手在具体运作的。有时候,中央一级政府即使真想调控,但是执行不下去,下去以后就面目全非了。其中一个很大的力量就是来自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由于他自己的财政体制、考核机制的问题,财权、事权的关系,由于中央与地方权力、责任、利益不清,或者扭曲,地方政府就有着非常强烈的冲动要把自己的GDP搞上去。所以我觉得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我们现在的法治环境下、经济体制下,究竟怎么处理他们的关系?是围绕中央集权,把权力重新放到中央政府,还是建立地方政府自我约束机制,这个机制又怎么来,靠现有的秩序行不行?我觉得法治的市场经济当然包括依法明确和依法调整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
  第三个问题是法治和垄断的问题。目前国家强势的具体体现就是垄断权力的扩张,实际上这也是腐败、寻租、社会不公的一个重要基础,包括国有企业、垄断行业、垄断部门的地位和权力过大等问题。说起来我们已经是市场经济了,但经济增长很大部分是靠“中”字头的大企业带来的。中石油一家的市值就一万多亿美元,大大高于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的四五千亿美元,甚至超过俄罗斯全国的GDP,中国工商银行也摇身一变成为全球最大的银行,当然其中有泡沫,但也说明垄断性国有企业强势不变。中国经济这几年的发展有多少全是靠这个撑起来的。一旦泡沫破灭,受损害的首当其冲还是中国。我觉得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格局下,要有一个定位,所谓国家垄断究竟垄断什么?如何限制垄断者的权力,仅靠法治够不够,靠什么样的法治?垄断集团目前在立法过程中的影响力非常强,一个大公司的声音和影响力甚至大于全国的普通百姓。譬如,燃油税说了十几年,就是做不下去,大家都知道是利益集团在作祟。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立法?如何法治?弄不好立出来的就是恶法,以法治强化了既有的不合理格局。恶法比无法更坏。这些问题不解决,光是一个法治的经济也未必管用。当然,法治本身就应包括立法的民主程序、立法的基础等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是法治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问题。法治的市场经济这个提法没有问题,也切中要害。但是如果市场经济没有道德基础,光靠这么几个条条框框的法规、制度来调整,未必能解决中国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把非正式制度(文化、道德等)看做是正式制度(法规)的基础,是很有道理的。说到底,中国市场经济要健康地发展,除了法治,还有一个因素就是道德,包括文化、意识形态、社会价值、信仰等等,这方面跟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文化、道德、价值观的变化,再严格的法治也解决不了问题。而中国目前的状况是既缺法治,更缺乏道德。究竟用什么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文化基础、道德基础?我觉得“儒家社会主义”这个提法有可供考虑的地方,可能是比较现实和可行的。

背负着改革的使命

  新望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博士]
  如果要评论吴敬琏的经济学,简单一句话:他是以中国现实问题为 “体”,现代经济学为“用”。他想以当代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来解决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难题。吴敬琏是他们这一代经济学家中一个标志性人物,他承上启下,沟通中西。他能主动转型,而且做了很多杰出的工作。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他一九九二年前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量论述。不同于一般学院派学者的是,他亲身参与了这一过程,对这一进程做了实际的推动(《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318页,《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25页、97页)。
  他们这一代经济学家能这样做已经难能可贵,让他发明一个模型、公式,搞一些原创的“知识性贡献”,不现实。因为这一代经济学家面前摆着的最大的课题就是中国经济改革,我认为,如果把这个事抓住了,他就是尽了一个经济学家的本分,起码是尽了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本分。
  吴敬琏对中国经济问题的看法充满着“大智慧”。每当经济学界有了激烈争论,大家都想听听他的声音,他有体制的视角,又有比较的眼光。他看问题既能高屋建瓴,又能一针见血。吴敬琏的阅读量非常大,以他这个年纪难以想象。他还通过各种机会接触各领域的青年学者,接受新知识。他是学术界的一个信息“交汇点”。“大智慧”来自“大阅读量”、“大信息量”。这本书里有好几篇他和法学家的对话,实际上,吴老师和法学家的对话有点勉为其难,但他意识到经济学家必须要了解法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法治,这是非常难得的。由于他这种在专业以外的努力,使得他始终站在改革最前沿。
  在这本书里有一篇很重要的文章《为了迎接中国发展新阶段需要研究的若干重大问题》,这是“十七大”召开之前吴敬琏写的一篇有针对性的文章。现在,改革的民意基础与合法性有些问题,已不如八十年代,这是实情。但是不改革,可能老百姓更不答应。邓小平曾经说过“不改革死路一条”,现在还是一样。看待改革,要有整体观,要有历史观。“十七大”报告专门有一章讲“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里面有些话说的很坚定也很直白: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大家知道,如何看待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改革的方向出了问题,一种认为是改革不彻底造成的。吴敬琏持后一种观点。比如,如何认识贫富差距扩大?是不是搞市场经济引起的?吴敬琏分析的结果,不是这样。主要是两种因素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使人们不满。一种是行政垄断导致部门间的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另一种是由于权利腐败带来的灰色收入导致差距扩大。普通农民和工人的利益受损并不是说出现了企业家阶层他就不舒服,或者说知识分子收入比他高他就不舒服。工人农民的利益受损,这里有很深的政治、法律、经济的体制因素,是一个要靠深化改革来解决的问题。当然,在透明、公正的原则没有建立起来以前,确有一些部门或地方的改革受局中人利益主导,成为损公肥私的假改革,这个情况也一定程度的存在。
  但是,改革不彻底的情况却被人们严重低估了。有人讲,政治体制改革从一九九○年以后一直在倒退,从新世纪的这几年看,经济体制改革也踌躇不前。国有企业通过九十年代中后期的改革,包袱是卸了,也确实搞活了,但国有企业尤其中央国有企业依靠垄断又成为一个超级庞然大物。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很多待遇又落实不了,垄断集团利用立法的力量把很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路子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要素市场发育迟缓,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资本市场基本是官方市场,土地市场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严重割裂,一级市场被高度垄断,农民的土地产权不完整。人才市场受户籍制度羁绊,技术市场受制于教育科研体制,资源的价格不能体现其稀缺性和供求关系。现在的总体情况是,生产力的发展好于生产关系,尤其是东南沿海,但生产关系滞后于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滞后于意识形态。在生产力、生产关系改革之后,上层建筑严重滞后于生产力、生产关系改革,所以吴敬琏提出,建设一个服务型的责任政府。我们的意识形态改革更不用说了。教育改革滞后,因此备受抨击,为什么?因为我们的教育承担了一部分意识形态的职能,谁也不敢改。高校改革的问题根本不在所谓“产业化”问题,而是“官本位化”和“意识形态化”问题。我理解,“改革攻坚”就是增量改革,旧的东西基本不动,靠新的增量去赎买和腐蚀,但时间长了就把整个经济社会都败坏了,新体制也扭曲了。现在剩下要改的都是存量中最顽固最核心的东西,这就是改革攻坚的含义所在。
  吴敬琏是一个完美主义者,同时他又是一个悲观主义者。如果说吴敬琏是一个经济学家的话,他是知识分子型的经济学家,他有一种历史责任,有一种社会情怀,在这种情怀的支配下就形成了他独特的悲天悯人式的经济学家人格。吴敬琏的这种人格特征向上找可以追溯到顾准,可以追溯到顾炎武,可以追溯到东林党人和常州学派。吴敬琏喜欢研究“头部的问题”,而不只是看到“腰部的问题”,他的眼光永远是前瞻性的、趋势性的、苗头性的。所以他说出的话往往不是很讨好当道。他曾当过大型国有企业的独立董事,但结果并不是很愉快。他热忱呼唤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真正来了之后,他发现这个市场经济不是他原来想象的市场经济,他又与其他学者一道,把市场经济分成好的市场经济、坏的市场经济。他要呼唤的是好的市场经济,也就是法治的市场经济,还可以设想,再往后,假如法治真的加强了,而法治自身的腐败又是问题。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是这样,吴敬琏呼吁国企改革,但是当今天出现国有企业庞大的垄断经济集团的时候,他又强调要把生产力从垄断集团手里释放出来。他主张改革,但当他发现改革中不公开、不民主的黑箱式操作在损害普通人利益时,他又较早地举起了“公正”的大旗,站在普通百姓一边。他就像希腊神话里那个不断推石上山的西西弗。
  吴敬琏这几年出的书有非常重要的改革史的文献价值。他既为大的改革决策提方案,如把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拿过去做实养老账户,经过他几年来不停地呼吁已经有些端倪;他也亲身推动着局部的基层的一点一滴的改良。我知道他这些年来一直在关注基层商会的建设、改革和内部治理(《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167页),在无锡开了七次会,他每会必到。现在的吴敬琏已经从一个改革的“局外人”变成了改革的“局内人”,他关怀“价值”,也关心“过程”,他更注意从实际出发,注重实际操作。他赞赏那种“小步快走”式的改革。
  (《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吴敬琏著,三联书店二○○七年八月版,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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