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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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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父母专婚到父母主婚
作者
夏晓虹
期数
1999年01期
晚清为中国社会的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剧烈冲突,使这一时代呈现出方生方死、妍丑并集的纷杂景象。而作为人类繁衍方式的婚姻形制,也同样处于新旧更替的过渡时态。无可否认,传统婚制作为深入民间的习俗,仍然支配着绝大多数国人的行动与思维,孟子两千年前说的话,“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仍不失其有效性。但是,西潮东渐所泄露的一片春光,已实实在在地动摇了“父母—媒妁”的权威,“自由结婚”于是成为晚清婚姻论中最高亢的声音,集中体现了先进之士的理想。
略为翻检晚清的出版物,不难发现“自由结婚”一语出现的频率相当高。论文不必说,单是《女子世界》与《复报》的“唱歌集”、“新唱歌集”栏目,即先后刊出过《自由结婚》与《自由结婚纪念歌》;甚至署名“震旦女士自由花”(张肇桐)撰写的政治小说,亦题作《自由结婚》。对婚姻自由的渴望,从词语的流行上已见一斑。因而,其时产生此类豪言——“我务将此极名誉、极完全、极灿烂、极庄严之一个至高无上、花团锦簇之婚姻自由权,攫而献之于我同胞四万万自由结婚之主人翁!”(陈王《论婚礼之弊》,《觉民》——五期合本,一九○四年)——便无足惊怪,在相当的意义上,它倒更像是新婚姻观诞生的宣言。一九○六年,柳亚子曾经以知情人的身份,对晚清婚姻革命衍生的历史作过概要叙述:
太上自由恋爱无婚姻,其次自由结婚,其次则专制,此公羊家言太平、升平、据乱三世例也。我国今日其自据乱而进升平之世乎?壬癸以还,海内明达之士创自由择婿者有人矣,创改良婚礼者有人矣,风起云蔚,争欲洗濯旧俗,咸与维新。(《陆君、苏女士文明结婚颂辞》,《磨剑室文录》)
如柳氏所言,二十世纪初确为议论风发、初见行动的转折期;但月晕础润,其先机于上个世纪后半段已然发动。
述及婚姻自由观念的发生,一向为国人憎恶的西方传教士却充当了接引者角色。这不过是晚清众多吊诡现象中的平凡一例。在传播基督教义的同时,教士们也自然而然地将西方婚俗搬演到中国。一八七四年《教会新报》卷六的一则文字,口吻逼肖地摹写出教堂婚礼的细节:
教师先对新郎云:“尔愿娶某女为妻,遵照天主圣命,与其度日,无论其有无病症,你多敬爱安慰,尊重保护,与伊终身相守乎?”
新郎云:“是吾情愿。”
这番问答再重演于新娘,惟牧师之词稍作更易,为“愿与某人为妻”,“多顺从敬爱,尊重服事”(《西国教会婚礼二》)。在这一婚礼仪式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自愿”的原则。双方的父兄虽也参加婚礼,并在牧师发问“谁将此女给此男为妻”时,女方家长持新娘之手交与牧师,但其身份不过是主婚人,置于首位的仍是男女当事人的愿娶与愿嫁。
以西方婚制为参照系,信奉基督的晚清教徒无疑具有中西比较的优先权。所谓“中国男女婚娶,均遵父母之命,全凭媒妁之言,依星卜之士,择选好日,以成夫妇礼”的责难,正是对应着对西俗的嘉许:“男女一到成人之日,乃自择配,或以同处而居,或以相近来往,女观男之行为,男试女之德性。继而两意相合,方禀明父母;或无父母,以尊亲世长为主婚。”因一出专制,一取自由,其结果亦自两样,婚后有夫妻反目与感情融洽之别(重生子《婚期略解》,《教会新报》卷五,一八七三年)。这种议论虽然浅显,对传统婚姻方式的反省却于此肇端。并且,在晚清婚姻变革的呼声中,西方始终作为批判的武器与追摹的理想,被不断引证,而赋予经典的意义。
表面看来,中西婚俗均有家长主持一节。不过,中国的“父母之命”行之于订婚前,故对子女的婚姻拥有决定权,且不容违抗;西方的尊长主婚则实行于订婚或结婚时,因此带有认可的性质,成婚与否应取决于恋爱双方。德国传教士花之安(Ernst Faber)于是特别强调:“凡西国合婚,务必男女意无龃龉,方为夫妇。若有一不允,即父母亦不能相强。”(《自西徂东》卷二第二十五章《禁溺女儿》,一八八四年)突出父母无权干涉子女婚姻的另一面,便是张扬子女的婚姻自主权。
熟读西学书籍的宋恕,对此意自能心领神会。其一八九二年撰著《六字课斋卑议》时,即于《婚嫁章》特意申明:“男女许自相择偶,己俩属意者,家长不得阻挠另订。”为保证婚姻的自主自愿,宋氏又设想出当事人履行亲订婚约的手续:
及年订婚,婚书须本男女亲填甘结;如本男女不能作字,许家长或亲戚代填,令本男女画押。无两边甘结,及有甘结而无押之婚书,倘涉讼呈官,以废纸论,该家长以诬指订婚论。
如若家长不问本人意愿代写婚书,则将施以重罚,平民杖责一百,官绅等革去职俸及荣誉头衔,并“毁书离婚”。如此决绝的表态,以及在严守契约的仪式设计中所蕴涵的立法意识,确实相当超前。尽管当年并无操作的可能性,但以法律手段维护婚姻自主这一思路,即使放置于此后众声喧哗的议论中,仍属空谷足音,弥足珍贵。
不仅识见深刻,宋恕也以其思虑周密冠绝一时。就在后来者仍集注于结婚自由一端反复申论之际,宋氏却早已揭出婚姻自由的另一半是离婚自由的真谛。从古以来,通常男子单方面拥有以“七出”休妻的权力,被弃的女性也视出离夫家为绝大耻辱。因此,当宋恕在十九世纪末秉承男女平等的宗旨,构拟出对称的“三出”“五去”之法时,其革命意义显而易见。
宋恕认为,不使离婚,只会造成夫妇的痛苦,而古代的“七出”条款又“未皆协于情理之公”。于是,从男性一方着想,便废弃旧章,提出了“三出礼”:“舅姑不合,出;夫不合,出;前妻男女不合,出:皆由夫作主。”种种不合,归结一处,只是感情的不洽,而无关乎个人品德,凡“七出”中的不顺父母、无子、淫僻、嫉妒、恶疾、多口舌、窃盗均不予考虑。并且,此法的实行也与古时的羞辱出门不同,而以礼相待,以示尊重:“欲出妻者,备礼致词,送回母家,请其改适,不许下贬语。”于女性一方,也相对设置了“五去礼”:“其三与‘三出’同,其二则一为妻妾不和,一为父母无子,归养:皆由妻妾作主。”就条目而言,女子请去的理由尚多于男子,则其自主权更大。当然,这也意味着在宋恕心中,女子仍为弱者,理应获得更多的保护。而出、去的定位明显是以男性为中心,故构想中有妻妾的归养而无丈夫的入赘。即便如此,宋氏之说,意在赋予女性以平等的离婚权利,这一点已毋庸置疑。男子既可出妻,女子便可去夫,“五去礼”乃纯然出于女性的主动。双方的离婚权也同样以法律为保障,阻挠“出、去之礼”的父母,所获惩罚又重于包办婚姻,“除分别革、杖外,均发惩罪所十年”。至于离异女子的再婚问题,体贴入微的宋恕亦曾虑及,此则有待于破除旌表贞节、不得改嫁的习俗,使“适者不以为耻,娶者不以为贱”,离婚女性自然“易于改适”(《六字课斋卑议·婚嫁章》)。
其后,宋恕之友谭嗣同于戊戌前著作《仁学》,以混合了墨家、佛教与西学的平等观,猛烈抨击“三纲五常”。他对于婚姻自主的肯定也兼顾择婚与离婚,既主张婚姻应出于“两情相愿”,反对“强合漠不相关之人,絷之终身,以为夫妇”,也由衷赞赏古代妇女“有下堂求去者,尚不失自主之权”(三十七节)。而其用力处在冲决包括“夫为妻纲”在内的“伦常之罗网”(《仁学·自叙》),对礼教的否定更为彻底。
只是真正实现婚姻自由必须具备诸多社会条件,起码男女能够自由交往,才有相互认识、了解与产生爱情的可能。交际自由因而成为婚姻自由的前提,为论者尽先关注。谭嗣同便对中国“锢妇女使之不出也”、“严男女之际使不相见也”的陋习痛加斥责,以为“世之防淫”,“适以召人于淫”,防范愈严,“一旦瞥见,其心必大动不可止”,“今悬为厉禁,引为深耻,沿为忌讳,是明诲人此中之有至甘焉”,正所谓“遏之适以流之”。与此相反,西方“通之适以塞之”的作法无疑更可取:“西人男女相亲,了不忌讳,其接生至以男医为之,故淫俗卒少于中国。”谭氏因此要求社交公开,以之为革除陋俗的根本举措:“则将导之使相见,纵之使相习,油然相得,澹然相忘,犹朋友之相与往还,不觉有男女之异,复何有于淫?淫然后及今可止也。”(《仁学》十节)谭嗣同以佛家“不断犹断也”之法解西俗,虽别具心得,终不及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Allen)用无罪推定法说得亲切。后者论析“己所欲者,必施诸人”为西教之“恕道”,认定应本此精神,改变中国“禁锢妇女”的风习,“纵令女子与男子游”。并引西人“坊淫之道,即在读书”的成说,断言:“天下有教人之不为盗者,岂有恐其为盗,而先监禁之者乎?”(《险语对》,《万国公报》八六、八七卷,一八九六年)自由交际的真意不在止淫,而在尊重天赋人权,男女平等之义即涵蕴其中。
谭嗣同的说法旨在破礼教设定“男女之大防”的用心与借口,属于釜底抽薪;林乐知的传道则为正面立论。合二为一,《论婚礼之弊》的作者不难后来居上。其言“天下防淫之法,当以自由结婚为最上乘”,自是因感情和睦,不易变心,对谭说可作一了断。而列“男女不相见”为中国婚俗六大弊端之首,更将男女之间的自由交往提高到与国家文明程度相关联,则可视为林说的再加发挥:
夫男女交涉之间,一国之教育系焉。故见其国之男女互相亲爱,如见大宾,一若相忘于牝牡之外者,必其国之教育美备者也;见其国男女互相虐弄,阶级秩然,一若淫谑之外无事业者,必其国之教育芜败者也。
晚清论者探讨婚姻问题,往往关涉教育,而其落脚点实在国家思想。此文作者也不例外,其论述未经交流、遽结终身招致的不良后果,也比前人局限于家庭一隅眼光远大:“夫人情意不洽则气脉不融,气脉不融则种裔不良,种裔不良则国脉之盛衰系之矣。”男女能否自由交际于是关乎国家命运。此语在留日女学生燕斌一九○七年发表的《中国婚俗五大弊说》中再度出现,照搬的原因不外乎其说理由充足,光明正大,在一个救亡图存、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时代,最容易打动人心。
尽管二十世纪初的知识者已经为自由交往、自由恋爱大声疾呼,并用自订婚制的方式规定,“至求婚之期,任男女游行各社会,相与交接,以为约婚之准备”(军毅《婚制·求婚之部》,《觉民》六期,一九○四年),然而,在一个久经闭锢的社会里,“男女授受不亲”的千年壁障并不能顷刻打破。处此现实情境中,作为变通的办法,留日学生王建善发明的“通信订婚法”不啻为过渡时代的良策。
一九○五年,王建善在《女子世界》杂志刊登了一则《敬告女同志》的广告,主意在说明“通信订婚法”。按照王建善的表白,通信订婚乃是折中于专制婚姻与自由结婚,去其弊而取其利的最佳选择。他自豪地宣布:“创法请自我始。”因此公布通信地址,并称:“信到,誓不示他人。”(《女子世界》二年一期)具体实行的步骤,为双方先往复通信七次,以求相互了解,知面知心。与旧法相比,其长处在于:由第一次通信,说明结婚大意,是自己作主,将来不必怨父母、媒人。有第二次互寄照片,可免因面貌丑陋,生出恶感。经过第三次切磋,讨论男女的权限、家室的处置及办事的方针,日后家庭经济有望振兴。而第四次男女二人之间最亲密的问难,则不致使婚后性情不谐。至于第五、六、七次的愿否结婚、婚礼办法及作出最终决定的商议,均显示结婚的郑重与婚礼的文明,令外人无从耻笑(《演说王立才通信订婚法》,《顺天时报》一九○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心思之细密,设想之周到,使其确有实行的可能。
王氏的通信订婚法既可行自由结婚之实,又可免放纵越礼之名,可谓两全其美。但其使用范围依然有限,能读书识字、具备相当文化水准是最基本的条件。于是,婚姻问题仍然与教育系联。师竹《论女学之关系》专门设立《女学对于婚姻之关系》一节,正是深知二者的不容分割,其倡言“欲改良婚姻,则请自兴女学始”,也为洞见时弊的中肯之论。与其时论者多将夫妻反目归咎于父母包办不同,此文作者另辟蹊径,视“男女程度,不能立于平等之地”为“夫妇之间,易生嫌怨”的病根(《云南》十八号,一九○九年)。男女平等必始于教育平等,这在晚清“兴女学”的讨论中本是常见的思路。而将其移用来分析婚姻质量,仍为胜解。
实际上,单凭感觉,觅偶于学堂也是众多男女志士心向往之的人生追求。挣脱家庭束缚、东渡留学的秋瑾,在影写身世的弹词《精卫石》中,借女主角之口吐露自家心事,所称道者正在“学堂知己结婚姻”:“一来是品行学问心皆晓,二来是情性志愿尽知闻。爱情深切方为偶,不比那一面无亲陌路人。平日间相亲相爱多尊重,自然是宜室宜家两无嗔。”(第五回)约会地点既从后花园移至新学堂,由同学而夫妻结合成的“新家族”自然别有乐趣,畅快言之,那便是:
前之夫妇,以媒妁之一言,而订百年之契约;今则男女联婚,学问生计,皆须立于平等之地位,床笫之间,几成讲学之地。(《新人篇》,《湖北学生界》五期,一九○三年)
甚至有作者要求将“智力平均”写入“约婚书”(《婚制·约婚之部》)。如此夫妻共学的场面,于古人为难得的佳话,对晚清人却是力求普及的理想。新、旧家庭也在此作出区划。
从肯定婚姻“宜以爱情结合,而不容夹入他种之观念”(履夷《婚姻改良论》,《留日女学会杂志》一期,一九一一年)出发,讲究学历即为寻求增进感情的途径;而若考虑到婚后爱情的持久、家庭的稳固,教育程度又与经济能力相关,包含在择偶的先决条件中。自由与限制、责任相提并论,晚清新学家如严复、梁启超等早有分说,并已成为先进者的共识。因而,自由婚姻仍非毫无制约,《婚制》的草拟人于《约婚之部》先谈“资格”,明确规定:“非有自立之资格者,不得约婚。”所针对的正是“年未弱冠,学未毕业,即有纷纷议婚”的旧习,“一己之生计尚不能不依赖于其父母”,怎能承担抚养子女的重任?“故必使确有职业,独立不倚,又必于其岁入之余,足以畜养子女,夫然后可以言婚。”此时甚至传出过管学大臣张百煦拟定嫁娶章程,限令未婚男女均“必先入学校肄业”的风说。“老大专制宇下,乃颁此文明之法律”,虽为《女子世界》主编丁祖荫断言必不可能,却恰好映现出其念兹在兹的心愿(《婚嫁章程》、初我《婚嫁章程之风说》,《女子世界》二年一期,一九○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自由恋爱、经济自立万事具备后,尚有父母主婚一道仪式,为时人所看重。而考察晚清的婚姻自由论,可以发现,不少论者对“父母专婚”与“父母主婚”均小心翼翼地加以界划。燕斌的说法最简捷:
不问子女之志愿相宜与否,惟凭父母之意见,而强合之,是谓专婚。与请命于父母,要求承诺为之主婚者,大异。盖专婚则父母为绝对的主体;请命于父母,则以请命者为主体矣。(《中国婚俗五大弊说》,《中国新女界杂志》三期,一九○七年)
这一厘定以婚姻自主权归诸青年男女,较之但凭“父母之命”,已有实质的不同;而从形式上保留父母的尊严,则可满足中国“长者为尊”的大众心理。具此优越性,“父母主婚”于是成为晚清“婚姻自由”的基本取向,得到认可,也见诸行事。履夷在坚持“婚姻之事,必不能以全权委诸父母”之时,仍然确认:“必也先令子女得自由选择,而复经父母之承认,然后决定,斯为最当矣。”(《婚姻改良论》)正是对“父母主婚”法的最好说明。
尽管“主婚”说者否定了父母对于子女婚姻的决定权,但以中国人之重视仪文,形式的存留便意味着权力并非彻底消失。因此,“父母主婚”与“婚姻自由”仍非同质。倘若家长不肯同意子女的选择,自由恋爱的男女将何以终局?这确是一个两难的现实问题。赞同“父母主婚”的改良论者似乎也别无良策,而只能教人“苦求”一法:“凡为父母者,既不赞成自由,则于其当婚时,自必许多扭捏,甚至大哭大怒。然为子女者,总当号泣以谏之,切勿暂时小不忍以致终身大不孝也。”(《东西南北》,《民立报》一九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于是,期待父母的开明便成为惟一的出路。幸好,由“学堂知己”结成配偶为晚清“自由结婚”的主潮,肯于送子女接受新教育的父母也多半开通,这才给“父母主婚”法留下一线生机。
而从其时报端不时登载的婚姻通讯,更可以真切理会“自由结婚”在晚清的形式与意味。以一九○五年九月一日刊于《申报》的一则消息为例,刘驹贤与吴权订于是日在上海张氏味莼园安垲第结婚,记者抄录了全部礼仪的程式,为晚清新式婚礼提供了精彩的摹本。需要说明的是,典礼的主婚人为张园主人张鸿禄。仪式分为三节。先行结婚礼:“新郎由诸男客伴送,新娘由诸女客伴送。届时至礼堂北面立定,主婚者西南面立,展读证书,新郎、新娘、主婚人、绍介人各用印毕,主婚者为新郎、新娘对换一饰品(如戒指、时钟之类),即对立行鞠躬礼。主婚人读颂词,新郎、新娘谢主婚人,次谢绍介人,均鞠躬退。此时贺客均拍手欢呼。”其次行见家族礼:“先谒尊长,叩头;次平辈,次下辈,彼此鞠躬。尊长以次行礼毕,时均授新郎、新娘以金银牌或他饰物,下辈则各献花为贺。(先安一瓶于礼堂,备插所献之花。)新郎、新娘亦有所献报,于成婚后次日行之。”最后则为受贺礼:“男女客各依新郎、新娘以次排列,行一鞠躬礼。男女客代表人出,读颂词;读毕,各执一花,插于新郎、新娘襟上,复位,又一鞠躬。新郎、新娘出位,读答词,谢众客,行一鞠躬礼,客又皆拍手欢呼。”行礼毕,乃为宴饮:“饮时,可举酒起立,随意祝颂或歌舞,各竭其欢而散。”
记者特别注明,新郎“通泰东西文字”,则斯人必为留学生或新学堂出身无疑;其父系长沙府太守,亦属官绅。新娘虽未多加介绍,但来自桐城吴氏的背景仍隐约透出世家身份。张园乃中国人所办向公众开放的私家花园,安垲第又为园中最有名的西式建筑。在这样一处独特的场所,为一对士绅家庭的“新人”举行婚礼,仪式的中西合璧自是最合情理的安排。比之西方的教堂婚礼与中国的《仪礼·士婚礼》条文,其既无宗教色彩,也少繁琐规矩,在模仿西洋结婚、受贺礼的同时,于见家族礼一节更凸显传统的人情味,尤以对尊长行叩头礼为最,介绍人作为重要角色到场,亦显示其不可替代性。子妇的婚姻已先行得到家长的同意,也不言自明,这并不妨碍记者以“自由结婚”名篇。
不过,刘、吴的结合毕竟已具备现代婚姻的基本要素,在婚礼中各当事人逐一盖章确认的结婚证书便是明白的证物。不妨抄下一读:
结婚男子刘驹贤,字千里,年十九岁,直隶省天津府盐山县人。结婚女子吴权,字小馥,年十八岁,安徽省安庆府桐城县人。因周舜卿、薛南溟君之绍介,遵守文明公例,两愿结婚,订为夫妇。谨择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三日,在上海味莼园安垲第,公请张叔和君主持行结婚礼,永谐和好,合立证书。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三日。
以下依次为结婚男女、介绍人、主婚人署名。在场的父母已被排除在外,意味着承认子女的婚配纯属其个人事务。而表明自愿结偶的意志最为关键,婚姻自由的纯粹性由此得到保证。不难看出,现代形态的婚姻观念与体制已是呼之欲出。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于京北西三旗
从父母专婚到父母主婚
中国历史神话的二度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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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周刊的阶层
读《辣味集》
读书如读画
世界性 四海一家 天下大同
《批评生理学》:大师的批评
译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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