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图码生活

每天发布有五花八门的文章,各种有趣的知识等,期待您的订阅与参与
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随便看看
读取中
读取中
标题V-chip 与美国的言论自由
作者卜卫
期数1999年05期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九九六年电信法》,八日由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生效。与一九三四年《电信法》相比,新的电信法在电视台所有权、广播电视所有权、广播电视执照期限、电话公司和有线电视台相互收购、电话公司进入有线电视业等问题上作了重大改革。电信界(包括广播电视公司、有线电视公司、地方和长途电话公司)普遍赞同新的电信法,认为这项法案给他们创造了大量的竞争机会,美好的信息时代由此来临。这一法案的支持者也超越了政治的阵线,众议院以四百一十四票对十六票,参议院以九十一票对五票的压倒优势赞成此法案。克林顿预言:“消费者们将会得到低价格、高质量、多选择的电话和有线电视服务。他们也将继续通过广播、电视和印刷媒介听到各方面的声音和不同的观点。”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也称:“这一法律拆除了通信领域中的柏林墙。”
  但是,并不是所有条款都得到了这种“普遍赞同”。就其中第五百五十一项关于V-chip法律条款,保护人权组织、电信界等就提出质疑。V-chip中文可译为“反暴力芯片”,它是一种安装在电视机里的硬件装置,其作用是辨别已被分级的信息的级别,并且“锁住”预先设定的某些级别的内容。第五百五十一项条款规定,电视机生产厂家必须在每一台十三英寸及以上的电视机里安装V-chip装置,使观众能用一个分级系统锁住所有被认为是儿童不宜的节目,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儿童接触电视中的淫秽、暴力和有伤风化的节目,以保护儿童。对一些国家来说,通过国家立法来保护儿童或许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但对美国来说,问题就没有这么简单,因为保护儿童的法律规定与他们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宪法发生了冲突。在一些组织和个人看来,V-chip的设计和使用类似一种新闻检查制度,因此被认为是违背言论自由原则的。而在美国,所有违背言论自由的规定、法律等都可能会被宣布为“违宪”。V-chip规定是否违宪,就成为电信界、保护人权组织与政府及儿童保护权益组织争论的焦点。
  《电信法》公布伊始,电信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违宪。在美国,管理大众媒介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它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据此,电信界认为,法律规定使用V-chip以及分级制等于实行一种审查制度,将导致政府对电视节目的控制,因而侵犯了言论自由权,国会不得制定这样的法律。NBC虽然认为V-chip违宪,但并不反对V-chip本身,他们所不能容忍的是V-chip必须依赖分级制度。分级制其实在美国一直存在,但是有两种分级方法。一种是以年龄为基础的分级,如对电影的分级,分为:适合所有的观众观看的内容、儿童必须在父母指导下观看的内容、适合十四岁以下儿童观看的内容以及只适合成人观看的内容等四个级别。另一种是对内容的分级,如一般节目、暴力节目、色情节目、带有脏话的粗俗节目以及含有暗示色情的对话的节目等级别。电信界反对的是对内容的分级,认为对传播内容进行控制的做法,是一个自由国家所不能允许的。基于这种考虑,NBC支持V-chip,但拒绝以内容为基础的分级制,而仅仅使用以年龄为基础的分级制。
  除了电信界,激烈反对这一法律规定的是美国人权组织。早在议案通过前,反对此项议案的“领导力量”——以保卫言论自由为己任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简称ACLU)就提出了四条反对理由:第一,对传播内容进行分级实际上构成了被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一种检查制度的形式,对言论自由构成了威胁,因此关于V-chip的法律是违宪的。第二,法院已经反复说明书籍和电影中的暴力描写是不受法律禁止的。政府甚至不能禁止在演讲中煽动暴力,除非有实施暴力的可能性。那么,为什么要对电视中的暴力进行审查?第三,虽然V-chip的支持者声明V-chip是帮助父母控制儿童的电视收看的,但它的实际作用是政府剥夺了父母的控制,因为在这条法律下,是政府(或许还有商业电视等其他机构),而不是父母,决定了电视节目将怎样分级。第四,市场上已有各种可以帮助父母控制儿童电视观看的技术装置,如用于有线电视的“频道锁盒”(Channel lockbox),能锁住某些特定时间播出的频道;还如“电视司令”(Tele Commander)和“电视卫士”(TV Guardian)等,均可帮助父母选择儿童可以观看的电视节目。因此,关于V-chip的法律也是不必要的。
  反对派担心的是,政府以保护儿童的名义来扩大对媒介的控制权,尤其是可能会威胁到互联网的言论自由。他们指出:目前,电视机是被V-chip控制的主要目标,当然,对带有电视机开关装置的计算机,政府也就有了理由要求安装V-chip。在目前的技术情况下,安装在电视机里的V-chip可以锁住电视节目,但还不能锁住来自互联网的新闻和信息。那么,会不会有一天,随着过滤技术的发展(这太可能了),V-chip将被使用在互联网上?这种忧虑并不是多余的。一九九六年以来,《儿童网络隐私法》(Child Online Privacy Act)、《儿童网上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等议案就是针对互联网信息的。这些法律议案也全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依据第一修正案的质询和挑战。反对者声称,我们并不是为了保护成人言论自由权利而出卖儿童,宪法第一修正案也适用于儿童。对一个自由国家来说,损害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比儿童在互联网上遇到暴力更危险。
  了解美国历史的人都知道,保障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美国人的最重要的政治理想之一。他们认为,没有相对于政府的司法独立和出版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社会,个人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一七九一年国会所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被认为是“针对发放许可证和滥用检查制度以及惩罚政治言论行为的”,出版自由指的就是“要免受联邦政府的专制控制”。证明宪法第一修正案合理正当性的理论主要包括“言论自由市场”和“保障人民自治”。一六四四年,密尔顿为抗议英国检查法写下了著名的《论出版自由》,提出“应该在自由和公开的场合,让真理和错误角斗”的思想。一九一九年霍尔姆斯和布兰第斯两位大法官在亚伯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中,进一步阐发了密尔顿的思想,认为让各种思想在自由的市场中竞争,是获得真理的最好方法。而政府对思想的任何限制,都可能阻碍对真理的追求。“保障人民自治”理论的主要倡议者是亚力山大·米科尔约翰教授,他解释说:我们的社会是一个自治的社会,保障言论自由将使人民获得必要的信息,以使负责的自治成为可能。自治社会的含义是:虽然人民已将管理国家的责任委托给所选举出来的代表,但人民仍保留了监督政府的权力,而政府或选举出来的代表不能剥夺人民的监督的自由,因此要绝对保证一切对公民自治作用会产生影响的思想、言论和通讯交流的自由。
  但是,仅有上述原则和理论是不能解决所有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件的。V-chip就是一例,人们不愿意看到儿童沉溺于媒介暴力、淫秽及有伤风化的内容,如果没有类似于V-chip的控制,在电视节目以及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没有防备能力的儿童会接触大量有害材料,并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这样至少从表面上看保护儿童就与保护言论自由发生了矛盾。长期以来,法院一直在寻找一种有效的检验标准,来平衡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以对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进行公正裁决。在实践的过程中,已产生了一些判例原则,其中“绝对主义方法”、“明显和即刻的危险”标准以及“对各种利益的特别权衡”等都被用来确认法律是否应当保护某人的言论自由权。如在著名的斯查克诉合众国案中(一九一九年),由于斯查克散布传单鼓动人们拒服兵役,大法官霍尔姆斯认为该人的行为已形成了破坏战争的危险,因而应当受到惩罚,由此产生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判例原则。这些判例原则表明,并不是任何言论都绝对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尚有其他限制或制约。而对某一对象是否应该实行某种限制,也并没有一定的法律条文,它依据判例并在一定程度上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倾向所决定。
  与V-chip问题有关的可能限制包括:
  第一,各种利益的特别权衡。弗兰克福特大法官指出,如果在所处理的案件中,代表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主张与代表同样宝贵的其他自由的权利主张相冲突,那么,他不会给予言论自由的利益以特殊的敬意,而要权衡各种自由的利益在案件中的相对重要性(一九四一年)。权衡作为一种方法,既有实用主义的优点,也有可能违宪的缺点,因为第一修正案所提供的言论自由保障是以绝对的措辞作出说明的,因此任何对个人言论自由的剥夺都必然与第一修正案相冲突。其次,当其他利益与言论自由相冲突时,第一修正案没有规定如何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条款。这就是为什么关于儿童电视的法案有时会被否决,有时能被通过。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里根总统曾否决了参议院在当年十月通过的《儿童电视法》(Childewn's Televisions Act),理由是这项法案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里根认为,该电视法对广告时间的限制和对电视必须播出教育节目的规定,即使是出于保护儿童的目的,也是违宪。但在布什执政期间,参议院通信小组重提对儿童电视节目中广告时间的限制及制作教育节目问题,获得众、参两院的支持。一九九○年十月,参、众两院通过了关于儿童电视节目的法案,而总统布什未行使否决权,使《儿童电视法》当年自动生效。参议院通信小组委员会在解释该电视法时说,儿童是特殊的观众,与成人观众不同,必须考虑这一群体的特殊利益。在谈到有关V-chip的法律规定及《儿童电视法》中所提到的制作儿童教育节目条款时,现任总统克林顿的态度是:最高法院已确认儿童是特殊的群体,而且还是必须受保护的群体,因此当父母不在家或不在电视室时,为保护儿童,父母需要用V-chip对孩子的电视观看情况进行监督,关于V-chip的法律规定仅是广播电视界为家长提供的一种管理孩子观看电视的手段,因此不存在“违宪”的问题。
  第二,对不同形式的媒介进行不同限制,以公平使用电子媒介资源。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其判例对印刷媒体(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有不同的限制,或者说它不保护空中播出的材料,只保护出版物。其理由是:其一,广播者是联邦通讯委员会根据“公共利益标准”经过挑选的“公众信托者”,他们代表人民使用有限的公共资源——频道,他们就不能只发出自己喜欢的“声音”。其二,广播电视传播方式与报纸不同,其单向灌输传播方式以及众多的观众,使之比报纸具有更强大的影响力。因此,广播电视不能像报纸那样,随意发表明确支持某一政治立场和观点的声音,不仅如此,在选举期间,广播电视还必须为各派政治候选人提供相等的时间,使广播电视能够公平地反映各种政治派别的声音。如果向报纸和杂志提出这样的要求,肯定会被控违宪,但对广播电视就可以这样要求。同样,报纸和杂志可以刊登任何未被法庭指控为淫秽的色情材料,而广播电视就没有这个自由。在一九七八年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太平洋基金会案中,我们能看到,法院对广播领域使用了与报纸不同的法规及宪法标准,法院明确说明:广播机构更容易为孩子们所接近,而且父母也较难进行监督,所以要特别对待。广播电视界则认为如此区别对待不公平,因为同为大众媒介,广播电视不应比印刷媒介和电影负担更多的义务。在这次对V-chip的反应中,广播电视界又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克林顿政府对此问题的回答是:按照宪法第一修正案,广播电视与出版物的区分仍以“有限频道公平分配”的原则为基础。如果这种情况改变了,这种区分才能改变,否则这种区别对待将会继续下去。
  第三,自主检查(或自律)制度。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和联邦通讯委员会是没有权力制定媒介内容检查标准的。但是,很多年以来,电视中的暴力、淫秽及有伤风化的内容遭到了美国至少十余个社团和组织的强烈反对,其中美国儿童电视行动委员会等组织要求政府立法,以限制电视中的暴力。但政府感到如此立法将不可避免地引起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抗议。面对要求立法的呼声,国会议员提出要电视业进行自我管制,如果电视业不能很好地管制暴力,国会才考虑立法。广播电视界对这种态度非常重视,不仅因为立法后若推翻这一法律将非常艰难,也因为对暴力和淫秽内容真的不进行自主管制将有损电视台的经济利益。在美国,节目收视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广告资金带来的经济效益,如果某个社团号召抵制某一节目,广告厂商会知难而退,导致电视台广告资金来源严重不足,甚至会被迫取消节目播出计划。美国的社团干预力量比我们想象得要大得多。因此,为避免得罪广告收视对象(观众或受众),广播电视界内部自动实行内容审查制度,其严格程度有时会超过政府规定。自主审查制度从实质上讲仍然属于新闻检查的范畴,但又有别于政府以立法形式规定的新闻检查制度,这种制度能够实施,是广播电视界权衡各种利害关系的结果。自主检查制度似乎能使政府、电视界以及社会团体和公众均获得满意的结果。美国总统克林顿解释说,法律已规定“给无线与有线电视经营者以及其他图像传播者一年的时间(到一九九七年二月八日为止),让其建立一个自动节目分级系统,这个系统将对性、暴力和其他有伤风化内容的节目进行分级。如果上述图像传播者在这一年内没有自觉采取行动,联邦通讯委员会则应任命一个咨询委员会来确立‘对含有性、暴力和其他有伤风化内容的节目进行分级的准则和举荐程序’”。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禁止根据节目的政治内容或宗教内容对节目进行分级。因此,只要是电视界,而不是政府,负责制定电视节目分级制,就不是违宪。被称作“V-chip之父”的国会议员艾德·马基也说明,V-chip法律是一种赋权工具,它将使家长具有控制儿童电视观看的能力,只要是由家长,而不是政府决定他们的孩子看什么电视,就不是违宪。但反对此法律规定的人回击说,其一,电视界在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威胁”下来进行节目分级,这算不算“自主”?其二,V-chip法律是政府赋权给电视界的,是电视界,而不是父母更有权力控制儿童的电视观看内容。
  由此可见,各种利益的特别权衡、以公平原则分配有限频道以及自主检查制度构成了“儿童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争论空间。其实在一个社会里,这种争论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每个利益群体都会从不同的出发点来考虑、理解和力图修正某种社会或法律原则。我们也注意到,在这场争论中,大部分学者或社会科学研究者(除了儿童和电视的研究者)是“缺席者”,他们不支持或反对争论中的任何一方。美国儿童与电视研究者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科学或社会科学研究者比一般人更珍重言论自由,不仅因为言论自由是个人自由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因为言论自由是科学研究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基本保证之一。没有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没有一个相互倾听和争论的空间,科学研究中的自由探索、创新、发现是不存在的。于是,社会科学研究者既不可能站出来反对保护儿童,也不会站出来赞成V-chip,他们担心这种限制有一天会威胁到自己的头上。正因为如此,保护儿童权益组织在反对媒介暴力方面并未寄希望于科学界,而寄希望于各种民间组织的联合力量。但是,冲突或争论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损害某一方的利益,争论将使各种利益群体的主张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强调,并力图通过法律制度达到一种新的制衡。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总统签署《一九九六年电信法》当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向费城联邦法院起诉《电信法》违宪,联邦法院判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胜诉。美国政府因此上诉最高法院,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最高法院十三位大法官一致裁决维持费城联邦法院原判,宣布《一九九六年电信法》的第五部分《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Act,简称CDA,正文包括第五百零一条—五百零九条)违宪。CDA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要对淫秽信息的制作和传播进行限制。最高法院的理由是:此条款用词含糊,容易对言论自由构成威胁。其判决书写道:“虽然政府为保护儿童而使他们避免具有潜在危害的信息,但CDA实际上禁止了成年人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即接受和向他人传播信息的言论的自由。”第五百五十一条V-chip法律未包括在CDA正文中,而是被放置在CDA的副标题(SUBTITLE B—VIOLENCE)下,那么,最高法院是否同时拒绝了V-chip了呢?有人提出既然V-chip包括在第五部分中,就应当一起被拒绝。但是,最高法院对CDA的判决书只字未提V-chip,V-chip被认为是《电信法》的一部分,而不是CDA的一部分,因此V-chip最高法院否决。目前,政府及电信界大部分公司正在积极建立和改善节目分级制度。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因此提出:V-chip的问题实际上与CDA是一样的,CDA违宪,V-chip自然也是违宪的,人权组织应当继续关注V-chip问题。而“V-chip之父”艾德·马基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伦敦举行的世界儿童电视峰会上向世界儿童电视工作者说明,考虑到自由市场原则不适用于儿童,因为许多节目制作者和广告只将儿童看作是他们的顾客;并且考虑到美国有八百万放学后无人照看的儿童,一千八百万单亲家庭,政府立法实行以节目内容分级制为基础的V-chip管理责无旁贷。不仅如此,他还要提出新的议案“网络隐私法”(Cyber Privacy Bill of Right),以保护使用互联网的儿童的隐私权。美国国会为了补偿CDA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损失”,正在积极制定《儿童网络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而ACLU也准备继续向法院起诉此法违宪。至今,关于V-chip与美国言论自由的争论尚未停止。但无论如何,我们已经看到,第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尽管它以“绝对措辞”的形式出现;第二,为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言论自由进行某种限制,同样需要一个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空间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
  《读书》杂志是以书为中心的思想文化评论月刊,凡是书及与书有关的人、事、现象都是《读书》关注的范围,内容涉及重要的文化现象和社会思潮,包容文史哲和社会科学,以及建筑、美术、影视、舞台等艺术评论和部分自然科学,向以引领思潮而闻名。
  《读书》的宗旨是:展示读书人的思想和智慧,凝聚对当代生活的人文关怀。
  《读书》创刊于1979年4月10日。杂志的主要支持者与撰稿人多为学术界、思想界、文化界有影响的知识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