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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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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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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规章制度的胜利
栏目短长书
作者万之
期数1999年10期
  千年之末回顾历史,仍有很多未解之谜。
  比如,为什么中世纪时还远远落后于东方的西方科技在这个千年突飞猛进地发展,迅速赶上并超过东方,变得遥遥领先?其实,就是到了这个千年的中期,在辉煌的欧洲文艺复兴之后,阿拉伯、印度和中国在天文、数学、物理、医学、药学、纺织、建筑和运输技术等等很多方面仍能和欧洲并驾齐驱,只是其后才被拉开巨大差距。为什么?
  不同意识形态的史学家们对此已有过种种解释:执著的马克思主义者从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中寻找原因,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工业革命带来科学知识的革命;乐观的自由主义者讲文艺复兴对人的价值的发现,是人的解放带来了无穷的创造力;富有想像力的进化论者说是海洋文明和土地文明的区别;还有人强调地理大发现的作用,如此等等。
  当然还有另外的解释。历史之谜几乎总有无穷解。有一种解释反映了近年来欧美史学家侧重地区研究、从社会学和人类学角度进行研究的动向。美国社会学家和史学家托比·胡夫于一九九三年出版的《近现代科学的崛起:伊斯兰,中国和西方》就是这种史笔的代表作。他的基本观点是:在某些条件下,规章制度的变革比个人的自由和解放起了更大的历史推动作用。
  胡夫是从法学入手来展开他的历史研究的。他注意的是中世纪后半叶在意大利北部发生的一场静悄悄的法律革命。在此之前,欧洲的法律有不同系统,一部分是古老的日耳曼法律,一部分是根据《圣经》教义或教廷会议制定的教会规章。随着贸易和城市的发展,还出现了更适合于市民社会的罗马法。到了十二世纪中期,一个叫约安纳斯·格拉提阿努斯的教士汇编并注释了当时通行的法律。这部《格氏法典》在教会法令历史上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种新的法律观念的开始。虽然《格氏法典》本身不够系统,但提供了系统的思想,特别是强调了教会法令和法庭辩论之间的有机联系。也可以说,在上帝和人之间现在有了更大的可以争辩的空间。即使上帝亲口说的话语,也不是法律,不像伊斯兰教以教义为法律,或像中国将皇帝圣旨凌驾于法典之上。
  换言之,根据《格氏法典》,教会法令也需要解释才行之有效,甚至是根据情况可以修正的。由于案例不同,司法就要靠法庭辩论来分别处理,庭辩于是成为必不可少的也是最重要的司法程序。同一事实在不同的法律解释中就有不同的性质,一种解释认为有罪的,另一种却判为无辜。司法变成了不同观点之间的抉择,或者说,这也是教令和罗马法之间的抉择,道德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抉择,原则性和实用性之间的抉择。格拉提阿努斯也从罗马法的不同论述中找出了很多有普遍性的概念,并以此构建了一个相当完整的法制规章制度。
  胡夫认为,《格氏法典》不光改变了司法制度,也为其他不同学科打破传统教条框架的禁锢提供了一种理性思维的基础,既然他们辩论的是法律规章,当然就不受法律规章本身的限制。于是思想没有了不可挑战的戒律,真理不再只操在教会手中。可以说,这是一次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解放,正是这种思想解放,使后来的科学家们也敢于对传统的教条提出质疑,比如四个世纪之后哥白尼和伽利略对地心说的挑战。
  而且,这不光是理论意义上的解放,也是有实质意义的具体的社会机构建设。当时有一群司法人员组成了类似行会的学社,主要活动是就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辩论并写出论文,如果当时一般行会的工匠是靠手艺谋生,这些人是靠“卖嘴皮子吃饭”,不过,他们又和中国古代替人打官司的讼师或现代社会的律师不同,他们不是为人辩护,而是为更合理的法律辩论,是求真,也更有学术性。这个学社还可以招录学生,训练他们的辩才并举行考试。这个学社的意大利名称是universitas,原意可指公共性、共同性,或是一群有共同兴趣和利益的人组成的同仁团体,而这也就是今天的所谓大学(英文university)的原型。这个学社的活动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公认的学术规范,他们类似庭辩的考试形式。后来也就逐渐演变成大学的毕业答辩。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学社是独立和自治的,不受王权或教会的控制,在学社的范围内,思想和言论也都是自由的,它和东方相应的学术机构相比,比如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学校(Madrasas)或中国的翰林院相比,就有了根本区别。穆斯林学校虽然不受宗教领袖直接控制,但宗教领袖可以用他们的权力来影响某个教师的观点,比如一旦发现异端邪说,就可以发布一道禁令(fatwa,也有译成追杀令的)。直到当代,霍梅尼要禁止塞尔玛·拉什迪的《撒旦诗篇》,还是用这种方式。中国的翰林院则更不用说了,完全是御用学术机构,是按照皇帝的旨意来进行学术研究的,很难有独立的学术思考。
  同时,这种学社的公共性或共同性,也使它和东方私人性的高等教育机构,比如说中国的书院等,有了本质的区别。它鼓励新的思想和理论,还在发展中容纳了新的学科,真正成为综合性的开放的高等学校。东方的私人学校是私相授受,常常维护的只是一家一派的学说,不鼓励突破和创新,也没有公平和公开的考试和答辩。
  最后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一种“知识经济”的思想。这种学社的老师的教授工作,被认为是一种服务性的行为,是可以用工资来报偿的,也就是说,根据一种规范化的制度,人可以用知识来换取金钱。在这种制度下,与其说是发现了个人的价值,不如说是发现了知识的价值,这对促进人们寻求知识,特别是能够出售的科学知识,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总之,在胡夫看来,在西方,是新的规章制度创造了自由的学术空间,保证了自由的学术活动,创造了科技发展的历史条件。这种解释是否成立还可以商榷,但是,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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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书》创刊于1979年4月10日。杂志的主要支持者与撰稿人多为学术界、思想界、文化界有影响的知识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