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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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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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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研究乡民的公法权利
栏目短长书
作者夏勇
期数2000年04期
  中国传统社会主要是乡民的社会,而非市民的社会。这里的“市民社会”不是指“civil society”,而是指“城里人的社会”。乡下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也是最被人瞧不起的。这种状况在二十世纪也没有多少改变。在当代中国,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居住和劳作于乡村。“农村”不仅是一个地域概念,而且是一个政治概念。“农民”不仅是一种职业身份,而且是一种政策身份。农人远离政治,却又与政治有最直接的干系。可以说,中国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当是乡民的权利;中国最重要的人权,当是农人的人权。所以,研究中国公民的权利发展,若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该特别关注乡民的权利。这个关注点既有别于西方人权的关注点,也有别于当前国际人权运动的关注点。
  这个研究项目给了我重访乡村的机会。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走访了十余个村子,询问和记录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我对乡村的感受,总的说来,仍然是一个“苦”字。不过,在有些地方,这个“苦”字已经有了新的涵义。它似乎不再是“贫苦”,而是“富苦”了。
  改革开放以来,富民政策让农人放开手脚劳动,许多地方的农人已经越过了温饱线,并学会了许多城里人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每当走进放着电视机而旁有畜禽游荡的新瓦房,每当在贴满普法标语的村委会办公室与那些对接待从城里或从上边来的人明显不耐烦但又旁征博引中央文件和邓小平理论、说得头头是道的村干部交谈,我总不免先要与自己从某些书里读来的“乡土中国”的概念打架。二十世纪初,在西方文化与中国文化相接触的边缘上,一些学者把目光投向中国的乡村社会,矢志于乡村建设,并对乡村社会的传统特征做了许多的描述。那些描述深深印在中国和外国的许多学人(包括一些像我这样本来在乡下长大的后辈学人)的脑子里。其实,细细想来,那些关于中国乡村和农人的性情、脾气、爱好、习俗和社会规则的描述虽然生动晓畅,但是,倘若作为有别于西洋的中国“本土特征”,就未免夸张了。因为这些“特征”中的绝大多数乃是一切人类、一切人类社会或其某一阶段所共有的现象。及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现代化与传统之关系的讨论,倘若继续援用这些描述来说明时下的中国乡村还如何“乡土”,如何“传统”,便难免有些荒谬了。
  我们知道,至少从本世纪初以来,中国人就开始告别传统社会,并经历了一个又一个“现代”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中国人所经历的某些制度甚至还超越了现代。在乡村所做的有限的访谈使我认识到,现在的中国乡村社会,不是可以简单地用所谓“差序格局”、“礼俗社会”、“伦理至上”、“亲缘核心”或“阶级关系”一类的概念来描述的。现在的农人,也早已不是费孝通先生多年前所描述的“土头土脑的乡下人”,当然也不是以“贫下中农”为主体。他们淳朴实在而又感觉敏锐、思想活跃。尤其在经历了二十年的改革后,他们的能力、财富、智识、行为、地位、身份和喜好远非昔比,他们与乡村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因此需要重新加以考虑。我之所以称他们为“乡民”,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不仅在法律上都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资格,且懂得不少关于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乃是因为他们在现行的城乡差别制度框架里只因沾了一个“乡”字而成为极为特殊的公民。这种特殊身份使乡下人在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所经历的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和城里人很不相同。而且,这种身份紧张会随着乡村改革的深入表现为并且加剧着乡民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紧张,并因此使乡村不仅成为经济改革的策源地,而且成为政治改革的策源地。
  在访谈中,我感觉到,即便是住进了瓦房吃上了细粮的农人,一谈起他们与政府的关系,也往往一脸茫然。一方面,他们由衷地感谢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另一方面,他们对当地政府的感受又是一副苦不堪言的模样。当然,他们对公共权力的抱怨,不再表现为从前毛泽东所说的那种“好得很”的行动(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也不像近来在电视里看到的不满政府农业政策的法国农人所做的那样,成群结队地把卡车横在巴黎的街头。他们只是在炕头给你摆出一件件不合理的摊派、一项项不合理的负担、一次次不合理的干部调配、一桩桩不合理的案子。从这些关于“不合理”的诉说里,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建构一种自己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合理关系的期待。从这种期待里,又可以看出他们自土地改革以来经历了“翻身做主人”的狂喜与失落之后正在重新萌发的对公共权力的权利意识。这种权利意识预示着一个悄无声息但惊天动地的变化,这就是,在乡民与国家、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框架里,乡民依托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开始曲折地使用权利语言来表达他们的需求、愿望和主张。
  那么,乡民所期待的社会成员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合理关系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农人究竟在什么意义上需要公共权力?他们能够和应该对公共权力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我们通常热衷讨论的民主、自由、平等真的与他们的实际生活有关系吗?他们对公共权力所持有的愿望和要求怎样才能转化为权利,而且是转化为能够诉诸于法庭的实在权利?还有,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变迁究竟以什么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引发了乡民权利的生长呢?
  这些问题把我从对农人权利现状的记录和叙述拉回到对社会成员与公共权力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原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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