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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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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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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可以期待的新命运?
栏目网络时代粗议
作者段永朝
期数2000年09期
  在比特时代或者网络时代的新经济已经不容置疑的时候,需要关注的大约不仅是新经济本身,而是在这个新经济之中的“新命运”。今年四月十七日以来,美国高科技股票的象征——纳斯达克在一周之内暴跌一千八百多点,大批投资家仓皇逃出,也许是新经济之下新命运的一个版本;而今年六月七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做出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的裁决,大约是新经济下新命运的又一个版本。然而投资家或者新经济的受惠者们如微软,本质上依然是新经济的弄潮儿,新经济的风暴多半来自他们的“创造”,来自他们的推波助澜,其他的人们,只是这种新经济风暴的承受者,同时也是新命运的承受者。
  先从“预装软件”的事情说起。
  “预装软件”是IT领域里一个见怪不怪的词语,表示在你所买来的机器上已经有人给你装好了软件,只要插上电,用就行了。这个软件最常见的就是所谓“操作系统”。操作系统是计算机得以正常工作的基本组成部分,没有操作系统的机器,只不过是废铁一堆。既然见怪不怪,所以人们就不假思索地(或者是无法“思索”)接受这个预装,这个“预装”后来便大众化地成为微软公司安置在我们计算机屏幕上的一幅著名的蓝天白云的画面,这个系统叫做Windows——由于其日益变得肥胖和复杂,被人戏称为“晕倒死”。
  预装软件的意义还不止于此:因为Windows是操作系统,一切可以用来干活的软件,都必须经过Windows,比如办公的软件、数据库的软件、图形处理的软件、多媒体的软件等等。
  虽然专业人士心里清楚,Windows不是操作系统惟一的选择,虽然从一九九七年开始,免费发放的新的自由软件Linux操作系统的存在,已经对Windows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但是,毕竟Windows是人们“不假思索”的印象,对几乎所有的人来说,Windows是计算机的一个代名词,是一种“预装好了的命运”,瞭望数字世界的窗口需要通过Windows。
  “预装”,究竟导致了什么?
  如果没有微软的讼案,Windows操作系统依然是名正言顺的预装软件,而且微软的浏览器似乎是当然之选。讼案之后,预装软件就与“搭售”行为相关,进而成为“垄断”的罪证之一。
  今年四月三日,杰克逊法官做出裁决,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杰克逊的裁决包括,微软通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非法保护Windows软件的垄断地位和企图垄断互联网的浏览器市场。面对法官的判决,微软立即声明将提出上诉。
  尽管这个判决结果让微软的主要敌手SUN微系统公司、全球最大的数据库制造商之一Oracle公司、微软捆绑销售互联网浏览器的最大牺牲者网景公司以及大大小小饱受微软挤压的软件公司额手称庆,似乎也是一些人所期望的,但这项判决来得毕竟太晚了;而且,对纳斯达克来说,判决也来得不是时候:因为投资者已经在转移视线,争先恐后地抛售科技类股票,特别是网络股。
  回顾历史,一九九五年美国司法当局开始对微软展开调查的缘由是微软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进行“搭售”,典型的案例就是一九九五年微软在其推出的新型操作系统Windows95上免费搭载用于互联网浏览的软件Internet Explorer。这是微软公司进军互联网市场的第一个信号。结果专门从事浏览器制造与销售的新兴软件公司网景,受到沉重打击,销售量一落千丈。
  有分析认为,微软公司成功的秘诀就在于“搭售”。然而令人奇怪的是,这种行为在早期微软将MS-DOS操作系统与IBMPC捆绑在一起的时候,人们并不以为然,微软也得以成功地“搭载”在IBM的蓝色战车上飞速发展壮大。当这种“搭售”行为直到最近的几年里被“发觉是个问题”的时候,微软的市值已经跨越了五千亿美元。
  在美国历史上,对搭售的违法行为往往采取罚款解决的办法。例如,五十年前的IBM公司曾经要求其承租人在租用其具有专利权的“自动钻孔卡片制表机”时,必须购买该公司的卡片。由于制表机具有专利权,而卡片则不具有专利权,所以,IBM公司就被判定违反了《克莱顿法》。一九七八年,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在销售《星球大战》的影片拷贝时,要求一批影院必须购买《在午夜另一方》。在其做出不予抗辩的声明后,被处以二万五千美元的罚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虽然微软公司的案件与IBM公司和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的案件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它们看上去都是因搭售而招致处罚,但这种在所谓新经济的环境下基于知识产品的搭售与基于物品的搭售全然不同。
  首要之不同,在于微软的搭售是积木式的。全球IT业界著名的国际数据公司(IDC)的分析家丹·库斯尼茨(Dan Kusnetzky)说:“如果你研究一下他们的整个战略,就会明白,微软提供的是连环扣式的产品,如果你买了一个,你还得买下一个、再下一个。十年来,该战术令微软的产品铺天盖地,随处可见。”
  其次,IBM或者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的搭售所造成的损害,也许可以在勒令其终止搭售之后消除,但微软的搭售却不是这么简单。微软的搭售所获得的不仅仅是经济的利益,还在于通过锁定市场,进一步锁定经销商和用户选择的权利和眼睛。在这里需要问的是,微软仅仅是搭售了一种软件?微软搭售的软件将产生什么深远的影响?
  回答这个问题的要害在于,当美国采用反垄断法审判微软的时候,事实上默认了这样一种前提,即微软的垄断地位的获得过程本身并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它“滥用”了自己的市场优势。然而,这种审判显然不能令微软心服口服。作为美国新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微软的所作所为仅仅在于它“滥用了”市场的力量?还是在于微软伙同其他的巨头们创造了这样一种注定要毁灭自身的力量?
  从微软一九九五年被拖入诉讼以来,真实的进程是,审判微软并没有减弱微软“创新”的势头。微软的未来计划,特别是在三月二十日发布新一代Windows2000之后,一如既往地从支配桌面系统(PC)向支配服务器领域挺进,并且涵盖了数据库应用、互联网应用、多媒体应用和移动计算领域的主要制高点。
  微软把这项新的计划称之为Windows DNA 2000。DNA是一个已经“大众化”了的高技术术语,DNA测序的事业据报道已经接近尾声,生命,乃至命运在未来将不再神秘,疾病、性格、生育,甚至体形、肤色、智力水平等等,凡是与DNA有关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一个组合上的“满意解”。微软采用DNA来命名它的未来计划,实在准确之至,它背后的意图很简单:让微软的操作系统无处不在,成为IT的基因。
  因此,虽然美国法院与微软在微软是否违法的问题上依然有分歧,虽然微软表示希望尽快了结,问题的实质似乎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范围之外。
  前已述及,在法官和微软之间的争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关“创新”,这倒是一个颇有味道的细节。在指控微软的二百零七页的“调查报告”中,杰克逊法官着重论述了微软对与之同处于一个竞争领域的对手们所采取的策略,所导致的“最终的结果是:真正有益于消费者的创新,仅仅因为与微软的自身利益不相一致,便永远得不到实现”。
  这个结论对于饱受微软牵制和打压的软件公司来说,无异于听到了“正义的声音”。但比尔·盖茨认为,别的公司有为消费者创新的权利,微软同样有这个权利。
  仔细考虑一些举着“伸张正义”旗帜的人们所提出的反对微软的例子,比如微软对待网景、对待SUN公司开发的面向互联网应用的Java语言的做法,似乎并没有充足的理由将不正当竞争与“创新的权利”挂上钩。倘若不是微软,而是网景在浏览器市场中占了上风(早先网景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了百分之九十),是否可以用同样的理由指责网景妨害了“创新”?还有Java语言,SUN公司曾经为了遏止微软染指Java语言,保持自己对Java语言的主导权,倡导“百分之百纯Java”运动,这一举措与微软公司的市场策略之间究竟有多大的不同?事实上,不希望遭受微软控制的理由同样可以用来反对SUN或者别的什么公司来控制这个世界。
  所以,无论美国司法当局还是微软,当他们盗用用户的名义,盗用是否妨害“创新”的名义对微软的市场策略进行辩论的时候,本身就是回避问题的实质。微软不可能不创新,尽管微软更善于“站在别人的肩膀上创新”;市场不可能放弃对任何一家公司创新的要求和压力,对谁都一样。无论是微软,还是别的什么公司的“创新”,对于真正的用户而言,仅仅意味着接受某种“新经济”的命运安排,仅仅意味着在自己的电脑中“预装”某个独断的版本。问题是,究竟是什么机制使得在保护这种创新动力的同时,又过分地赋予了它独断的机能?也就是说,究竟是什么机制在造就垄断?对微软的“审判”究竟应当从哪里开始?
  也许,从微软十分喜爱和高扬的另一件法律武器——知识产权法案,可以看出为什么微软会使用“有碍创新”来对抗美国司法当局。并且,从知识产权法案的变迁,或许还可以看出微软“暴富”的秘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大量专家,花费了几近十年的时间,就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在《伯尔尼公约》的圈子里,达成了一个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把计算机软件作为一般文学作品纳入公约的保护范围;原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第十条也明文规定,计算机软件将按照《伯尔尼公约》一九七一年文本而享受等同于文学作品的保护。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世界上主要使用计算机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法国、英国、新加坡、加拿大等等——中国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加入了这一行列——基本上全部接受了以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选择。这是省事的做法,因为版权法的基本框架是成熟的,而且也存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与判例。
  然而,从近十年世界各国,主要是美国在软件保护的司法实践看,软件保护的乐园并不平静。微软是坚定的反“盗版”主义者,从比尔·盖茨一九九七年所写的著名的《致软件盗版者的一封公开信》可以看出,微软一直在坚定地反对将软件无偿地复制使用,现在这更加直接地被视为数字时代财富的源泉,也是知识经济存在的理由。
  然而,对于软件的态度并不仅仅是Copyright这样一个版本。六十年代的软件传统是开放与共享,这个传统正是时下风头正劲的自由软件Linux操作系统的思想根源。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广泛的赞同和支持的Linux,说明采用类似于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并不是无可厚非;也说明对知识产权还可以有另一种截然不同的生存状态,这种状态同样是“创新”的最佳脚注。不仅于此,Linux的存在表达了另一种命运的存在。
  以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软件产品是否真的等同于文学作品?
  一般的文学作品具有这样一些特点:首先,它是一次性发表的,即不存在先就一个主题发表一个1.0版,然后再就同一个主题发表一个2.0版,依次类推的情况。也就是说,它的作品是“终极表述”。其次,文学作品的发表属于“完全发表”,在文学作品的所有表述形态,如文字、色彩、音符、表情等等中,不存在所谓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分别。文学作品的表述,无论对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绝对惟一的,它具有“一旦……永恒”的属性。在文学作品一旦公之于众的时候,它的神奇与腐朽、沉思与矫情、生与死,都将凝结为永恒的雕像,任岁月磨蚀与风化。一部文学作品,对于作者来说,无异于他在承受孕育和分娩的剧烈阵痛之后的婴儿,即便缺憾也是这骨肉的一分子。在文学作品的创作中,认真的、严谨的创作,是灵与肉的交战,是忘我,恐怕不是琢磨着怎么“留一手”或者“待价而沽”吧!
  软件产品则大不相同了。首先,软件产品有强大的“蜕皮”能力,而且用户只能用钱去买它蜕下来的皮,而不是软件产品的全部。它会一次一次地蜕皮,而用户则只能为这一张一张的皮掏银子。其次,软件产品的“终极性”是一个被有意识掩盖掉的属性。软件的著作权所有者,有着极其丰富的想像力和过剩的创作冲动,但他们从不许诺所发表的产品是“终极产品”,他们只许诺:等着吧,更好的将(永远)在下一版出现。于是,为软件这一时髦的文学作品付款的用户们,发现自己总也走不完对某个特定的软件的阅读和欣赏的历程。读者(用户)的想像空间,被无情地笼罩在著作权人的维度内,他不由自主地陷落、被他化、被剥夺,他的主体性、自在性被不打招呼地吞噬,他不能越过作品直接与上帝对话。“损伤更兼屈辱”,在可怜的读者(用户)屡屡找不着北的境况下,他还要为这种“软件文学作品的阅读和欣赏”行为屡屡付钱。
  新经济在如此这般的保护下顺利起飞,新的命运同时在如此这般的保护下被成功地锁定在业界精英的视线之下。然而,当这个时代以如此宏伟的新经济向世人昭示伟大前景的时候,新的着陆点似乎并没有超越传统经济所倚重的物质财富的范畴。注重信息价值的新经济与注重物质的传统经济之间的差异只在于获取财富的方式,而不是财富的表现形式。新经济起飞的落脚点仍是对资源的控制、支配的权力。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一员的马尔库塞曾指出,工业革命事实上以压抑人性为代价,从而步入了单行道。新经济虽然以强调“更加符合人性的双向的信息交流”为前提,以“共享”的理念理解未来的世界观,但这依然不能抹去“商业计划书”的味道。一旦我们付出注意力,反过来就会被所注意的东西奴役,这个事实并不以是否比特化,是否联网为转移。
  批判的武器总是像澳大利亚原住民发明的“飞去来器”一样,在投向意想中的敌手的那一刻,注定要返回来敲打自己的后脑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青年人颠覆权威的理由是权威并没有兑现其承诺;进一步说,是对“权威是否有能力兑现承诺”表示怀疑。那么,在一个据说可以充分交流的时代,在一个充分的连线即意味着“最广泛的交流”,即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意味着“每一个连线都可以成为一个频道”,意味着“你可以享有最充分的选择的权利”的时候,人们还是要对是谁,谁“如此这般”地给予了我们这样的“权利”感到不安。人们有理由不安,因为这样的“给予”其实意味着另一种“剥夺”,意味着我们已经在听信一种“时代的代言人”的许诺,听信一种“关于未来方向的腔调”。或者仅仅在听,就已经——对于它们——足够了。
  二十世纪文化的一个遗产就是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权威都遭遇了灭顶之灾。但这只是借用“过去的词语”可以识别的权威,或者只是将其显现出来。然而,不可识别的权威,仍然存在,并且,依然滋生。
  如果说杰克逊的报告已经透过对“创新”的高谈阔论糅进了对不同利益集团的考虑,应是很自然的现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主要依据一个脱胎于一百一十年前《谢尔曼法》的美国反垄断法,对一个成立仅仅二十五年就超过美国通用公司,成为全美最大企业的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本身就折射出法律对当今社会发展、对经济模式转变的某种不适。
  这种不适主要体现在:作为市场一方的生产体系,其主要特征已经从传统的制造业转向了以知识为特征的生产;而构成市场的另一个要素即消费体系,似乎并没有从传统的消费特征中解脱出来,即仍然不是理论研究者所称的“个性化”的消费模式(尽管Internet显露出更多的“个性”)。
  这就是说,消费体系仍然停留在“大规模、超大规模”的“从众消费”阶段,“定制”仍然不是当今社会消费模式的主要特征,所谓“信息经济”的另一只脚仍然踏在高度工业化的时代而无法自拔。
  这也正是为什么一个依靠宣扬个性起家,颇具反叛精神的年轻微软,在商业策略上并不拒斥传统商人屡试不爽的“垄断经营”法宝的秘密。微软所利用的,正是这种文明的“间性”,即所有关于未来的诉求,都必须在现实的账户下支付;尽管声称是知识产品的微软产品,在变成包装袋之后,与任何货色已经没有什么两样,所有的用于制造业的术语都依然有效,包括法律。
  价格、利润、折让、成本、投资,这些概念并没有因为所生产的物品成为知识产品就使其内在含义有所变化。所以,生产者就占据了一个模糊然而却是有利的地形:他一方面以新经济的姿态强调产权的意义,强调创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用毫无新意的手法,融资、并购、恶意倾销、不正当竞争甚至恐吓。
  因此,探究微软成功的秘密,或者对其提出法律上的质疑,出发点不可能是围绕“对创新的理解”,那样就太过矫情。微软成功的秘密,从学术意义上看,也许可以解释为理念、机遇、时代的变化;但更可以解释为传统法律、经济模式在新技术冲击下所显露出的窘迫,为这些公司留下的巨大机会。微软的“创新”,不但具备商业上的极高价值,更重要的是,这种“创新”具备了锻造命运的可能,具备了将另外的人和企业压迫在“经济食物链”的低端的可能——而这一切权利和可能的正当性,又来自传统的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最大限度的认可,来自将软件简单地划归“一般文学作品”加以保护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框架下,造就了一种“合理”的过渡状态,一切电脑用户都必须依次接受微软的全部版本更迭,除此别无他选,而微软正是这种过渡状态最大的受益者。
  当然会有人反唇相讥:你同样可以如此办理。这恰恰是我所指称的“秘密”所在:微软以“前卫”、“先锋”的面孔出现,但却关注着更加“世俗”的事物,从利润和想像两个方面(事实上)锁定了用户,进而封闭了竞争者进入的可能。微软的成功,恰恰说明了传统市场理念仍然具备的强大威力和惯性,也说明了所谓信息时代的“新经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彻头彻尾“全新的经济”模式。
  这也是为什么某种意义上说,微软惧怕Linux胜过惧怕美国司法部的理由。
  不过,即便微软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彻底败诉,我以为也并不是什么值得额手称庆的事情,反而值得忧虑。因为辅助微软成功的法律体系、经济模式依然存在;审判微软的正是这个辅助微软成功的陈旧体系本身。如果说微软本身的存在已经显示出一些“怪异”之处的话,这个“怪异”之处不如说来自孵化它、养育它迅速疯长的环境,包括法律环境和普罗大众的消费环境。
  只要这个体系存在,只要协助微软得势的陈旧版权体系、陈旧消费体系依然存在,就不能不担心用不了多久,再出现另一只恐龙。AT&T一九八四年被一分为八之后不过十年,又发育成为庞大的电信帝国就是证据。
  从盖茨的《未来之路》可以读到,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是他本人信奉的经济学。对一个一手拿着“自由资本主义”宝剑,一手拿着“信息时代”福音书,头戴软件帝国王冠的人物而言,追逐利润已经成为一个不能质疑的名词。那么,喜欢像制造业的前辈那样独霸一方,也就不奇怪了。
  所以,理解这个时代需要把视线从微软身上移开,需要看到即便把全世界的电脑都安装了微软的产品,也并不意味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新经济下的新命运如果依然是微软的版本的话,这个命运就远不够“新”。
  《读书》杂志是以书为中心的思想文化评论月刊,凡是书及与书有关的人、事、现象都是《读书》关注的范围,内容涉及重要的文化现象和社会思潮,包容文史哲和社会科学,以及建筑、美术、影视、舞台等艺术评论和部分自然科学,向以引领思潮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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