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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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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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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一国经济正义与全球经济正义
作者博格
期数2002年01期
  关于经济上的安排,邓小平和罗尔斯(John Rawls)表达出来的态度有一个可以并观之处,耐人寻味。邓小平说,我们评断经济制度与政策,根据的不应该是它们自身的、结构上的什么特色,而应该是其结果,也就是说,应该根据经济体制与政策在中国促进全体繁荣的有效程度来论断。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也反映一种广泛言之以后果为着眼点的看法:我们评断各种关于经济秩序的构想,应该看各个构想会产生的最低社会—经济位置是怎么一回事。简而言之一套经济秩序的设计,应该以最有利于居于最低社会—经济地位的人为宗旨。
  邓小平与罗尔斯的观点有两个共通的关键要素。第一个要素属于经验层面:不同的经济秩序的设计方式,有不同的静态与动态效应。也就是说,不同的经济秩序构想,会产生不同的分配模式(例如不平等的程度),对这种分配模式的长期演变(例如对于经济成长、对于不平等的蔓延)也会有不同的影响。第二个要素属于规范层面:判断各种经济秩序的构想,考虑的应该是这些构想对经济分配的静态与动态作用。也就是说,这个规范性要素要求我们运用某种标准,来对各种经济分配的方式进行比较评估。在这方面,邓小平与罗尔斯属意的标准可能有些差异,不过,我们可以暂时搁置这些差异不谈,集中讨论两人的主要共通之处:两个人都视防止严重的贫穷为经济正义的核心要素。
  邓小平和罗尔斯用上述广义后果论角度去思考的对象,都是以特定国家为范围的社会──分别是中国与美国。不过他们的基本理念,对于全球的经济秩序也一样适用。其中经验层面的因素,在全球范围内毫无疑义适用:各种设计全球经济秩序的方式,对于全球的经济分配,当然会有不同的静态与动态效应。至于规范层面的因素,应用于全球范围看来也是可以成立的:判断关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各种不同构想,标准应该是这些设计的静态与动态效应,特别是它们对于地球上出现的严重贫穷问题,会造成什么样的相对影响。
  但是,塑造一个对经济分配有最佳效果的经济秩序,责任在谁?以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来说,这显然是广义下的政府的责任。而在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设计符合正义的全球经济秩序的责任,有人可能会说要靠各国政府共同努力,例如它们协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章就是一个例子。不过,这样看谁该负责全球正义,道理并不明显。各国政府对世界经济的构成方式有因果关系上的责任,的确是实情。可是世界经济秩序以及这套秩序对于全世界出现的严重贫穷的相对影响,在道德上是不是该由各国政府来负责任,却不见得毫无疑义。政府的第一要务,公认应该是促进其本国人民的利益。因此,就全球经济秩序进行协商的时候,各国政府想来都必须满足两项规范性的要求。一方面,是民族主义的要求:每个政府,应该依照防止自己国内贫穷和追求经济成长这两项国家利益,来设法塑造全球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世界主义的要求:每个政府在塑造全球经济秩序的时候,着眼点应该放在全球性的防止贫穷和全球性的经济成长之上。
  不容否认,这两个规范性的要求往往顾此则失彼,就富裕国家如日本、德国和美国的政府而言,当然更是如此。这些国家的政府,如果要追求一套最有利于防止世界贫穷问题的全球经济秩序,就注定了无法以本国人民的利益为先。就连一个富裕稍逊但相当强大的国家,例如中国,它的政府也面临真实的抉择,究竟应该保障自己人民的利益,还是应该保障全球穷人的利益。举个例子,有利于中国玩具、鞋类和纺织品出口的规则,不免会伤害到其他也在争取这些外销市场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对最穷、最弱的国家,这两项规范性的要求,才可能是一致的。
  也许可以设想,这两项要求可以在一个更复杂、更高的层次上找到调和之道,就是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斯密认为,一个竞争的、人人(或家家)只顾促进自身利益的自由市场社会,比一个利他主义的、人人力求兼顾其他所有人的社会,更能实现所有各方的利益。将“看不见的手”达成的调和,类推于眼前所说的两种要求,我们似乎可以说,全球经济秩序如果交给只图自己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政府来协商设计,将会比所有政府都尽力朝防止全球贫穷的方向去设计这套秩序,更能达到防止全球贫穷的目的。
  这种寄望于“看不见的手”的调和,往往被用来说明法庭诉讼的标准程序为什么有其道理。论者说,检察官一心一意只想证明被告有罪,而辩护律师一心一意只想证明被告无罪,因此双方毫无成见、不偏不倚地进行调查问案,更能够让真相浮现。但是,如果被告是穷人,请不起称职的律师,这个说法就显然无法成立。上述为国际协商中的民族主义偏见辩护的说法,遇到类似的情况,也一样无法成立:在国际协商里,讨价还价的力量非常不平等,富裕而强大的国家,可以运用压倒性的势力,从而按照自身利益的需要去塑造规则。稍后我会举例为证。
  一旦指望“看不见的手”来调和的说法不能成立,前述两项应该考虑的规范性要求,即民族主义的要求和世界主义的要求,就明显是相互竞争的。我今天要提出来的问题就在这里:一个国家的政府,应该如何在这两项要求之间求取平衡?参与全球经济秩序的协商之时,一个政府的首要责任是对它自己的公民,还是整个人类?若是前者,则它参与全球经济秩序的塑造时,着眼点便应该是使这套秩序对它国内的经济分配带来最佳的效果;若是后者,则它应该使全球经济秩序对于全球的经济分配带来最佳效果。
  过去几年,我花了相当工夫,设法为世界主义的要求发展一种有限度的优先性,并且为之辩护。此处我无法详述我的论点,只标出我的论证策略的两个要素。
  第一项要素是一个道德论证:一、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有人会说,积极义务(保护、协助、支持)在涉及我们亲近的人的时候最强,在同胞之间也比对外国人来得强。但即使此说成立,消极义务──亦即不对他人造成不当伤害的义务──却非如此。由道德观点论之,伤害外国人和对自己国人造成同等伤害,一样是错的。
  二、用强制手段实行一套社会秩序,而结果在并非注定无法避免的情况之下,使一些人无法满足最基本的需求,自然算是违反了消极义务。这个说法,对于当前世界经济秩序特别适用。一批属于少数的人口,居住在少数几个强大的国家里,将这套秩序实行到全世界,使数十亿人生活在危及生存的贫穷环境里。他们没有留下任何机会,让绝大多数人可以用和平手段带来制度性的改革。
  三、强制推行当前的全球经济秩序,既然违反了对外国人的消极义务中分量最重的一项,当然无法用政府对其国民的特殊义务来辩解。要知道,令外国人受饥饿,来促进自己同胞的繁荣,并不比杀害陌生人来促进自己子女的前途更站得住脚。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称,人人有权利“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依照我上述的论证,这项权利对于强国政府如何塑造全球经济秩序构成了限制。这也正是《世界人权宣言》另一条款的要求:“人人有权利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要求的权利和自由能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可是,这却正好是美国特别否认的一点。一九九六年举行罗马“世界粮食高峰会”之后,美国宣布:“所谓‘足食权利’或者‘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等等,是一项有待渐进地实现的目标或者向往,并不带来任何国际义务。”
  我的论证的另外一个要素,涉及因果说明。发达世界的许多经济学家及一般人民,并不认为全球经济秩序与国外的严重贫穷问题有什么因果关连。全球经济秩序的成形,他们并不觉得涉及利益的冲突(对美国是好的,对世界也就是好的),至于全球性的贫困,他们会归因于贫穷社会本身的问题。这个常见的看法未能认清,穷而弱的国家里的情况,是多么深刻地由外在因素所塑造,富国与穷国的利益,又是多么强烈地彼此相左。这一点,在世贸组织不算长的历史里可以清楚地看到。《经济学家》(Economist)杂志强烈支持世贸组织,应该不会涉嫌偏袒我的论点,容我从该刊引录一段提纲挈领的陈述。文中说: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里,富国降低关税的幅度比穷国小。从乌拉圭回合以来,他们还找到新的办法来固守他们的市场,最显著的是对他们认为“便宜得不公平”的进口货征反倾销税。在发展中国家最有竞争力的几个部门,像农产品、纺织品和衣服,富国特别厉行保护主义。结果,根据普渡大学贺特尔(Thomas Hertel)和世界银行马丁(Will Martin)的一项新研究,富国对于从穷国进口的制造品所征的关税,平均比对从其他富国来的进口货所征关税高四倍。对于穷国来说,这是沉重的负担。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估计,富国如果肯把市场再开放一点,到二○○五年穷国每年就能多出口七千亿美元。此外,穷国由于不熟悉谈判技术,也难有作为。许多穷国家在乌拉圭回合签了约,却并不了解其含意。如今,他们正为这无知付出惨重的代价。世界银行的芬格(Michael Finger)和马里兰大学的舒勒(Philip Schuler)估计,最贫穷的国家,为了落实改善贸易程序和确立技术与知识财产权准则的承诺,可能要花掉一年以上的发展预算。此外,在某些领域,贫穷国家本来可以受惠于世界贸易的规则,却往往没有能力受惠……世贸组织的一百三十四个会员国里,有二十九国没有派代表驻在日内瓦总部。更多国家几乎没有能力把案子提到世贸组织去……(9.25,1999,p.89)
  还有人表示,更公平地对待发展中国家,只会中饱这类国家里那些腐败的精英,无助于满足这些国家的基本需求。的确,许多发展中国家,是由腐败的领导人在主持。可是这些领袖,仅仅由于拥有有效的权力就被承认为他们国家的统治者,有资格用国家的名义借钱,有资格合法出让国家的天然资源,岂不正符合发达国家颁布的规则?这套规则对于发达国家有利,因为借此它们可以向发展中国家的掌权者购买资源,不管他是什么人物。然而这类规则对于(尤其是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却是灾难,因为外人赐予的资源出让特权和借钱特权,不仅有助于腐败的、暴虐的统治者继续掌权,而且往往为争夺这些特权的政变提供了强烈的诱因。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劣质领导、内战以及贪渎流行,并非全是内部所产生的;这些国家的统治者和官员,伺候富有的外国政府、企业和观光客,获利远多于照顾自己贫苦同胞的基本需求,也是使这些问题变本加厉的原因。
  另外一项事实,也支持上述那个因果论点:由几个全心追求其本国人民利益的强国政府所塑造的全球经济秩序,与严重而且还在加速恶化的全球经济不平等,是同步出现的“住在最富裕国家的五分之一世界人口,与住在最贫穷国家的五分之一世界人口,所得差距在一九九七年是74∶1,一九九○年是60∶1,一九六○年则是30∶1。”(UNDP1999,p.3)由于全球不平等急遽增加之故,冷战结束以来全球产值的可观增长,对于全球的贫穷问题实际等于毫无作用。约有三分之一人类,仍然死于与贫穷有关的原因,大多数是死于幼儿时期。尽管自一九八五年以来,食物价格实质降低了32%,营养不良的人数在后冷战时期却一直维持在八亿。按照世界银行的固定国际贫穷线(每人每年392.88美元),生活在这条线之下的人数,一九九八年比一九八七年还多——其中包括中国大陆剧减30%(从一九八七年的三亿零三百三十八万人,降到一九九八年的二亿一千三百十七万人),但世界其他地方增加了可观的12%(从一九八七年的八亿七千九百八十一万人,增加到一九九八年的九亿八千五百七十一万人)。收入不及世界银行国际贫穷线两倍(每人每年785.76美元)的人类,数目增加了可观的二亿八千万——其中包括中国大陆剧降16%(从一九八七年的七亿五千二百四十万人,降到一九九八年的六亿三千二百一十二万人),可是在世界其他地方则遽增21%(从一九八七年的十七亿九千六百六十一万人,增加为一九九八年的二十一亿六千八百九十一万人)。照市场汇率换算,生活在国际贫穷线以下的20%人类,集体所得大约只及全球产值的0.3%。生活在国际贫穷线两倍以下的人口达人类的46%,他们的集体所得却只达全球产值的1.25%。对比之下,住在“高所得经济体”里的人口,虽然只占人类数目的14.9%,却占有了全球所得总和的79.7%。(世界银行二○○一年报告)
  这些关于世界经济的数字触目惊心,使我在前面提出来的问题更显得迫切。随着全球的不平等不断增加,强国政府的谈判力量将变得愈来愈势不可挡。他们如果继续唯民族主义的规范性要求是从,那么减少全世界贫穷问题的目标,即使将标准定在一九九六年罗马世界粮食高峰会所勾画的那种缓慢到几近残酷地步的步调,也无法做到。那次会议发表了一份陈义崇高的《世界粮食安全宣言》,要在十九年以内将全世界的饥馑减半。这个目标心照不宣地承认,这段期间死于贫穷的人数将会再增加大约二亿五千万,里面有大约九千万人,在罗马高峰会以来的五年里已经去世。可是同时,在美国带头之下,发达国家将发展援助预算削减到可笑的水平。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合起来,每年只提交四十七亿美金支应其他国家人民的基本需求。这个数字不到他们国民总产值总和的0.02%,相当于他们每个国民每天捐出约1.4美分。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的不平等持续恶化,比较富裕的国家如果有心迅速消除全球贫穷,在生活水平上需要付出的代价,也就随之愈来愈小。以全球目前不平等的严重情况来说,只要强国的政府将世界主义的规范性要求多少列入考量,严重的贫穷就能迅速而且几乎彻底地消灭,代价不过是让富裕国家生活水平的改善略微减缓而已。只要考虑一点,即知其大概:高所得经济体的国民总所得加在一起,达二十四万八千多亿美元,而生活于国际贫穷线之下的十二亿人,每年只需要四百个亿美元就可以提高到国际贫穷线。即使将贫穷线提高一倍,生活在此线之下的二十八亿人,每年也只需要三千亿美元,就可以提升到达双倍贫穷线的要求。严重的贫穷虽然骚扰着为数将近一半的人类,它的总规模却只及全球产值的一个尾数。严重的贫穷持续不去,不是因为消除它事属不可行或者代价太高,而是因为发达国家在决定如何塑造全球经济秩序的时候,毫不重视全球穷人的利益——他们认定,穷人们“所谓‘足食权利’或者‘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等……并不带来任何国际义务”。
  严重的贫穷在世界上为祸广远,其消除却所费低廉:这件事实,表示中国在世贸组织里的新声音,可以对人类福祉做出重大贡献。由中国来推动世界主义的要求,优势不仅在于它具有经济和军事方面的力量,更是因为它塑造其国内经济秩序的时候着眼在消除贫穷,成果斐然,因此具备了道德发言权,足以堂堂要求全球经济秩序也应该重塑,以便反映所有参与者的需求和利益,而不是只反映最富裕国家与企业的压倒性谈判力量。中国为了确保沿海省份与内地较为贫穷的地区公平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和政策;全球范围也需要同类的制度改革和政策,以资确保(特别是)非洲与南亚的赤贫区域,也能公平地分享全球经济成长所带来的利益。
  (彭淮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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