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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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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让自由走向中心
栏目
短长书
作者
吴闻
期数
2002年02期
我一直以为,书评不大好写,而评汪丁丁的《走向边缘》难度就更大。这样说一方面是因为作者博览群书、思想深邃,另一方面还在于此书是一部文集,文章体例各异,涉猎面甚宽。好在此书还有一个主题,正如其副标题所示:经济学家的人文意识。就让我们从“什么是人文意识”开始谈起吧!
一言以蔽之,人文意识或人文诉求,就是以道德力量来对抗本能和理性万能对人类文明的破坏与颠覆;如借用哈贝马斯的表述方法,就是哲学人文学者为了在科学理性的冲击下保有自身存在的合法性,而逐渐转向主体的内在意识去寻找外在世界的最终意义。
汪先生撰写此书之目的,是要“通过”对政治、人格、道德和公民意识的述说,来展示、捍卫他的“人文诉求”;而这种“人文诉求”的终极形式,则是“自由”。自由之于汪先生,或自由之于一切人,有三重非常要紧的意义:每个人都有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有不被外力剥夺其生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占据自我思想空间和进行探寻的权利;鉴于生命和思想必须从外界汲取能量才能够维持,故每个人都有要求相应的经济权利和文化空间的权利。这些被界定的权利是自由最基本的内容,具有完全的不可剥夺性,即使“损一毫而利天下”也不能出让。如果再提升一步,自由便成为一种信仰;而“你怎样信仰,你就怎样生活”。具体来说,自由还可以被细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自由。前者指“主动做事的自由”,后者指“不被迫做事的自由”。
这里我注意到作者的用词。他使用的是“权利”,而非“权力”。照我的理解,前者的内涵要更广一些,既有权力的意思,还有义务的意思。而义务,在此指的是某人的选择可能要损害别人的自由,所以他(她)需要对此后果承担责任。考虑到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自由,特别是考虑到不同个人的自由之间可能发生、实际上总是发生着形形色色的交叉或冲突,因此为了捍卫神圣的自由,人类就必须限制一切损害别人自由的行为。说到这里,我便很自然地想到严复。一百多年前,他在翻译小穆勒的《论自由》时,一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才首次把“自由(liberty)”译成了“群己权界”。所谓“群”,人群或他人也;所谓“己”,自我或个人也;所谓“权界”,界定权利也。可见,在严复眼中,自由体现在自我与他人、或个人与群体之间权利的界定之中。从相当意义上讲,自由的本质是力求以全体社会成员赞同的方式对时刻企图随心所欲的个人行为加以约束。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严复的译法终究被放弃。如果让我选择,我倒更偏向严复的“群己权界”。
为了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一旦要对冲突的自由加以限制,我们立刻就会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根据什么原则进行限制?通过何种程序制定具体规则?由谁来负责实施?规则覆盖不到的领域如何处置?正是因为不得不回答这些问题,人文诉求(人文关怀或人文意识)所关注的那些主题便纷纷被提了出来:人格,公民意识,公正,道德,财产权,民主,法治。它们或构成“限制”的原则,或是探求规则制定的合理程序,或是给出保障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恰恰是在这里,我们可以方便地找到那些具有人文色彩的经济学家们所在的位置:哈耶克极端看重传统和道德;阿马蒂亚·森特别强调经济发展必须伴随增进个人自由的民主;诺斯尤为重视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进程中之意义;缪尔达尔非常关注公正和价值偏好;布坎南反复重申私有财产是自由的保障。这样一批经济学家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不仅都视自由为终极价值,而且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为保障、实现自由贡献着智慧。
如果把自由当作目标,把民主、公正、道德和财产权利等视为手段,那么在诸项手段中,哈耶克、布坎南、诺斯等人则最看重私人财产。汪先生在书中多次引述过哈耶克一再表达的观点:当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来源被他人控制,他们的精神自由和生命权利就会受到最严重的威胁。这也恰是布坎南《财产是自由的保证》一书的核心论题。他通过将私有产权比喻为“家”而赋予其以道义力量,并将它比作每个人逃避一切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的最后堡垒。正是因为有了完全属于你自己的私人领域——“家”,所以你才能显示出“人”的尊严。这很容易让人想起孟德斯鸠的那句著名的话:私人财产是道德之魂。与之对应的是马克思说过的、也可能是更著名的一句话: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其背后的逻辑在于,私人财产与分工导致的垄断、异化,足以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还有,对于那些没有私人财产的人而言,其自由又如何得到保障呢?在此我不打算展开讨论,而只是想凸现财产权对自由的决定性意义。
更一般地讲,自由的保证来自于法治。在《通向奴役之路》的第六章,哈耶克特别讨论了法治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其理论硬核是:权力不受限制的国家对自由构成最大的威胁;而防范此种威胁的最佳途径,就在于约束国家的行为,以便让国家或政府的权力只能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领域内、按照可被人们预期的方式加以行使。在此提及哈耶克对“法治”和“合法”所做的区分是有必要的。在他看来,法治和政府行为是否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这等于说,政府行为很可能合法,但却不符合法治。希特勒的上台并获得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是符合宪法的,因而从法律的意义上讲,他后来的所作所为都完全合法。但是,根本没有人承认希特勒德国是法治国家。对法治与合法之间理解上的混乱,源于人们习惯于把法律看成统一的整体。实际上,法律至少有两种:一为法治的法律,即事先制定并公布博弈规则,使所有人能够预见到政府将在哪里并将如何行使强制权力,能够预见到其他人在特定环境下将被允许或禁止做什么;二为授权的法律,即给予政府权力,使之做它认为合适的事情。正是后者能够使诸如希特勒式的专制统治通过民主途径而合法化。由此引申出来的一个判断是:民主只是自由的必要条件,法治才是自由的充分条件。
其实自由还可以有“客观”与“主观”之分。我以上所言大致可以归入客观自由一类。换言之,自由可以被严格定义,具有客观且统一标准,能够被观察分析。而主观自由,则是指自由仅相对于个人而言,自由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感受。自由从相当意义上讲绝非固定不变,而是可变的,有弹性的,度量自由程度的惟一有价值的尺子,只存于每个个人的内心。没人可自称比别人享受了更多或更少的自由。说明主观自由的一个形象例子,是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提到的。当一个人的手脚被手铐脚镣所束缚时,他显然是不自由的,但对不自由的感受,却不一定比拿掉手铐后要强烈,强调主观自由的实际操作意义在于,主观自由为文化传统、意识形态、说服教育、信息传播以及认知心理学等留下了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如果说客观自由侧重的是自由的普遍性的话,那么主观自由青睐的就是特殊性。我隐约觉得,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区分,暗示出了自由主义者们的一个深刻矛盾:他们需要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自由原则,同时又坚持只有个人才是自身福利的最终判定者。
不知怎么,谈论自由时我总会联想到索尔·贝娄的小说《晃来晃去的人》。贝娄笔下的那位主人公,在被告知将要服兵役后立刻辞去了工作,以求在进入兵营之前尽享自由之乐。哪曾想入伍通知书迟迟不到,结果自由逐渐从享受变成了可有可无,最终竟然演化成为一种沉重的精神负担。书的结尾是这位对军纪感到恐惧对自由无限向往的主人公,在并未接到入伍通知书的情况下主动向招兵站走去。这个故事听起来有些荒诞,可仔细想来也自然,因为自由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的稀缺性,而稀缺性又只能来自于束缚、强制、被迫。从相当意义上讲,自由的源泉与保障,均源于限制。波普所说的“限制得越多得到的也就越多”,恰当地揭示了自由与限制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过不同的限制或强制区别很大。理想的情况应该是那种旨在“扩大自由的强制”。再退一步讲,即使完全踏入了自由的境地,人类的一些基本问题仍旧存在着,比如生命的意义。此刻我又回忆起了列夫·托尔斯泰那句不断重复的自言自语:“为什么?那么,然后呢?”我多少觉得托翁的这一问话具有普遍意义。难道不是吗?
汪先生学数学出身,但他确是人文色彩最浓重的一位经济学家。哪怕只是随便翻阅一下,读者都会从字里行间感受到袭人的人文气息。在经济学圈子内十分陌生的名字在他的文章中频频出现,比如哈贝马斯,比如克尔凯郭尔,再比如福柯与伯林。用汪先生自己的话说,其精神气质是哲学的而不是任何其他专业领域的,而这种气质在很大程度上是天生的。虽然我赞同汪丁丁的这一观点,即当今掌握着话语霸权的中国经济学家有必要被人文精神好好地熏陶一番,有必要特别关注一下道德建设问题,但我们也不必完全效仿汪丁丁,因为有些东西靠后天的学习是达不到的,因为时至今日人类还必须依赖于分工,因为人类要在所有可能的方向上进行创新。
让自由走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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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书》的写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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