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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幻世界杂志 1991 - 2000 十年全部文章
《科幻世界》杂志 1991 - 2000 十年全部文章
《科幻世界》杂志 1991 - 2000 十年全部文章,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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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在美国信息高速公路上
栏目互联网络
作者易丹
期数1997年第10期

    十、罪与罚

  美国人早就开始谈论电脑犯罪这一问题。但是,应该怎样定义电脑或者网络犯罪,却是一个非常微妙和有趣的问题。

  如果我们在交互网络上遇到的犯罪是现实生活中的犯罪的翻版的话,那么它的性质就很容易判定。一般说来,所谓的网络犯罪必然是那些利用网络使犯罪更容易完成的违法行为。然而,不管是就交互网络,还是现实生活而言,对一种行为进行合法与非法的判决,往往没有那么简单。

  比如我在前面曾说到的交互网络上的“仇恨集团”或者“仇恨讨论组”,就是一个棘手的定义对象。由于这种问题出现在交互网络上,它的复杂性还更增加了一层。

  在今年八月,德国的一家法院判定,美国的一个著名的新纳粹“理论家”和“宣传家”试图将他的宣传资料带进德国,从而违反了德国的法律,判处这个美国人四年监禁。在德国,印刷和传播纳粹思想,包括印刷和传播希特勒的《我的奋斗》都是违法行为。但是,依照美国的法律,这个新纳粹思想家就没有犯罪,他是根据美国宪法合法地使用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据传媒说,在判决之后这个德国的罪犯将回到他的威斯康星州的家里。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他从此以后不再将他的宣传品运进德国,而是在交互网络上向世界包括德国传播新纳粹思想,那德国还能不能再次对他进行起诉?现在没有人知道该怎样在交互网络上划分国界。

  曾经有一个出名的利用交互网络威胁美国总统的案例。

  一个依利诺斯州的大学生,用了一个假地址Almighty@Never. Gonna. Catch. Me(翻译成中文就是“全能的@永远·不能·抓住·我”),通过交互网络上白宫的地址,给克林顿总统寄了一封电子信件,说:

  我很想知道,比尔,你如果成了第一位同自己的妻子在同一天被杀死的总统,你的感觉会怎样?

  这个自以为是的电脑狂人觉得在做了手脚之后,他的真实身份不会被人发现。结果他想错了,联邦特工通过交互网络最后查到了这个人,并把他送进了监狱。与此相对照,并不是所有的网络上流通的信息都能够放在这样的法律尺度之下进行清晰的检验。

  每天、每时、每刻,交互网络上流动着大量的信息。要想决定这些信息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的确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退一步讲,即使能够大致确定哪些信息是违法的,能够追踪到那些发出了违法信息的用户,却还有这些事情由谁来做的问题需要解决。像电脑警察那样的执法者到现在为止基本上还只存在于电影故事之中,交互网络上现在没有一个最终的执法机构,因为交互网络没有最高管理机构。我在前面说过,交互网络没有大老板,也没有董事会。这当然会给执法程序带来问题。

  也许终究有一天,美国的立法机构会制订出详细的有关网络犯罪的法规,美国政府会成立一个交互网络警察局,任命网络执法队来专门对付网络犯罪。与此同时,联合国也许还会成立一个像国际刑警组织一样的国际网络警察组织,来负责超越国境的网络犯罪。

  在此之前,交互网络这种无法无天的蛮荒状态还会持续。

  在网络犯罪行为中,网络冲撞(cracking)可算是最典型的一种,

  网络冲撞最早的祖先(另一说是它的孪生兄弟)是网络闲逛(hacking)。从六十年代开始,一些大学的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们因为学习的缘故,掌握了利用编程语言控制学校的电脑机为自己服务的窍门。

  那时,这样的闲逛是一种具有美学意义的游戏,闲逛者(hacker)大多是一些电脑神童或者电脑狂人,他们常常在一起切磋在电脑网络中闲逛的技艺,共同提高。这种闲逛的内容之一,是如何绕开学校主机通过密码所设立的障碍,进入到主机之中,或者绕开同学设立的障碍,进入到同学的系统之中。据说,当时麻省理工学院的一个教授就要求他的学生完成一个作业:绕开学校主机的安全检查系统,进入主机闲逛。后来,在加利福尼亚的旧金山湾一带,还有一个专门的大多是由闲逛者组成的俱乐部,叫做“家酿电脑操作俱乐部”(Home Brew Computing Club)。一些大公司的年轻而狂热的计算机工程师们经常在那里聚会,讨论如何把电脑操作从大公司的垄断中解放出来,将电脑操作权交给人民。这种革命思想据说直接导致了我们今天的“个人电脑"(Personal computer或PC)的设计概念的诞生。在这个俱乐部中,有两个斯蒂夫后来大名鼎鼎,他们就是在自家车房里创建了苹果电脑的斯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和斯蒂夫·沃斯尼亚克(Steve Wozniak)。我在一个地方读到,这两个电脑神童在大学时,都是出了名的闲逛者,是古典闲逛者的楷模。据他们自己回忆说,他们当学生时,曾经自己发明了一个小装置,安在电话线上,就可以破译美国电报公司的长途电话电脑收费密码,随意地往世界各地打免费电话。当然,他们没有被抓住。

  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这些最早的闲逛先驱们也就逐渐地退出了历史舞台。与此同时,另一帮人开始抛头露面了。这就是冲撞者(cracker)。

  冲撞者与闲逛者不同,这是一些比闲逛者更好斗、更不负责任的电脑狂人。他们是一群无所顾忌的高科技朋客,经常以高超的手段出入于他们不该进入的电脑系统。交互网络的出现,更是让这些冲撞者欣喜若狂:他们可以在国际环境中冲撞了。许多没有作好这方面准备的商业机构,经常遭到这些冲撞者的袭击。他们的系统或者失灵,文件或者遗失。即便那些进行了严格保护的系统,也不能防止这些冲撞者的闯入。我刚到哈佛大学的时候,有一条新闻轰动了美国:一个阿根廷的冲撞者,从阿根廷通过交互网络进入到哈佛大学的系统,然后再从哈佛大学的网络出去(我猜想是进行了某种伪装),进入了美国五角大楼的系统,他在那里兴致勃勃地浏览了一些美国的国家最高机密。之后这个家伙又从国防部的系统出去,闯进加利福尼亚的一家与国防科研有关的美国国家实验室,玩耍了一番。最后这个外国人才被发现。

  美国人着实为此事吸了一口冷气。要知道,五角大楼的系统里,从战略武器研究、战斗飞行器和舰船设计,到军队开支和武装人员背景材料,资料样样俱全。虽然它们中最机密的部分储存在与交互网络断开的另外的系统里,这也已经叫人感到可怕。

  美国的立法机构现在实际上还没有就这种网络冲撞行为进行全面的立法。所以说,如何区别合法的闲逛与非法的冲撞,也还是一个问题。美国几年前还有一个冲撞者闯入美国国防部网络被抓住,成了美国家喻户晓的电脑神童。最后,好像是一家电脑公司将他从监狱里保出,收罗到自己的帐下作了工程师。

  1994年美国联邦政府曾通过了一个有关网络的法案,其中只规定,如果有人制造了电脑病毒并把它输出,受害电脑系统的主人可提出诉讼,寻求赔偿。但这个法案中没有关于冲撞的内容。不过,哈佛大学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已经率先通过法案,规定未经允许进入别人的电脑系统属于非法。

  也许美国的其它各州最终会效仿马萨诸塞州,而美国联邦政府最终也会有类似的法律。毕竟,在美国的一般人民生活越来越依赖于交互网络的时候,冲撞者完全有可能对这个社会以及社会中的个人造成危害。当然,那样一来,那些友善的、追求美学意义的闲逛者大概也得金盆洗手了。

  交互网络最终必然要进入文明时代。

  在美国,财产的拥有权是神圣的。而在交互网络中,最让人捉摸不透法律谜语的恐怕就算版权了。

  我在开始进入交互网络时,哈佛大学出版的使用手册上就明确告诫,不要违反版权保护等法规。但是,在交互网络上,什么样的东西是有版权的,什么样的东西是无版权的,颇让人费心思。首先,那么多信息在网络上乱窜,或者说使用者天南海北地在网络上乱窜,谁知道哪些是免费的、可以随随便便用的信息,哪些又是不能随便使用的信息?比如我现在正在写的这本书,写好后交给出版社出版时,我可能就只会将这本书的“简体字横排本”的版权卖给出版社,而保留“繁体字竖排本”的版权,以求今后再卖给香港或者台湾的出版商。

  可在交互网络上,版权问题却比这复杂得多。如果我这本书储存在电脑硬盘上,它就没有固定的格式,更不会是以“简体字”或“繁体字”的方式存在。那么我的版权是以比特的格式来规定呢,还是以硬盘上的磁道来规定?反过来看,如果别人通过交互网络到我的硬盘上来取走了这本书的一部分拿去用,别人只是取走了一大堆电子信号。从现在的版权法来看,就没有哪一条能够保护这些电子信号。

  但美国有一些电脑软件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软件的版权,不仅将软件的内容申请了专利,还将软件的“外观”(也就是它显示在屏幕上的样子)和它的“手感”(也就是它的菜单命令语言)都申请了版权。

  在交互网络上执法的另一个麻烦之处是取证。

  在网络上流通的信息,都是以电子(或者比特)的形式存在的。这些电子可能在电脑的硬盘上保存,也可能根本就不被保存下来,而只是在电脑的储存器里游动。这当然就相对给网络犯罪行为的执法带来了问题,因为现有的法典里,还没有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

  毕竟,网络犯罪是一个崭新的概念。

  据我读到的有关资料说,在美国发生的好几起交互网络犯罪案件里,联邦调查局的特工总是将嫌疑犯的所有电脑设备全部端掉,哪怕他们所需要的只是一两个文件。他们往往是举着枪冲进房间里,在嫌疑犯的电脑还没有关机的时候就将他们抓住,并把整台电脑都抬到警察局。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把所有可能的证据都收集到自己手上,以便于指控。但这仍不能保证他们拿到确凿的证据。

  同时,这还让许多人感到不安。他们抱怨说,执法者拿走别人的全套电脑设备,有滥用权力之嫌。因为,对于交互网络犯罪来说,电脑(键盘、显示器、中央处理器、调制解调器等等)本身并不是证据。只有储存在电脑的硬盘或者软盘上的信息才是证据。你把取证信息取走就行了,拿别人昂贵的机器干吗?

  于是,我在前面谈到的马萨诸塞州的那条有关网络犯罪的法案里,除了规定未经许可进入别人的电脑系统属于非法外,又还专门规定,由于大多数电子信息都会被储存在电脑硬盘上,因此从一台电脑的硬盘上拷贝下来的文件,可以被作为有效证据。这是一个极为重大的突破。

  这实际上是在相当程度上确认了,一些经过拷贝的电脑文件,可以被作为证据,用来指控违法者。同时,这条法案的规定,也避免了执法人员将违法者的整台电脑都搬到警察局。

  虽说交互网络现在仍然是一片无人管辖的荒地,虽说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跟上信息革命的发展形势,交互网络犯罪也并不是因为无法无天而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与现有的信息交换量相比,在网络上带有犯罪嫌疑的信息的比重应该是小而又小的。

  退一步讲,即便网络上的非法信息交换多到严重的程度,也没有什么必要对此大惊小怪:毕竟,那些非法信息不会从电脑里跳出来,将交互网络使用者的脸烧伤。当一个坏蛋在你的电脑屏幕上写出“我现在正在用机关枪将你的身体打成蜂窝”时,你看到的仅仅是显示器的一句话而已。既没有枪声,也没有硝烟,更没有鲜血从你的身体上流出来。

  在大多数时候,所谓交互网络中的非法行为只限于罪犯利用网络来传递与他们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在去年美国的俄克拉荷马政府大楼被炸之后,美国有新闻媒介大作文章说,两个爆炸嫌疑犯用了交互网络来相互联络,传递有关炸弹和爆炸计划的信息。言下之意,是说交互网络成了这桩自美国建国以来历史上最大爆炸案的帮凶。但是明眼人随后马上指出,这种说法完全属于哗众取宠。如果要想炸掉一座政府大楼,罪犯不用交互网络也可以取得相互的联络。他们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等等方式来传递他们所需要的信息甚至炸药配方和原料。交互网络在这件爆炸案中并没扮演特殊的角色。

  当然,说交互网络上的犯罪行为完全不能直接对信息接受者的身心造在危害,也似乎有所偏颇。

  当一个坏蛋三番五次地将一些威胁或者猥亵信息塞到你的电子信箱里的时候,当你每次看到这些信息便愤怒不堪但同时又无能为力的时候,你的身心实际上就已经受到了伤害。如果一个罪犯利用交互网络进入到了你的银行帐户里,将你的十万块钱悉数转入了他在另一个银行的帐号,那当然就是一种更大的伤害了。

  在这方面,真正的交互网络技术犯罪才是社会的极大威胁。

  美国社会现在已经越来越依赖于计算机技术,可以说,社会生活中的信息交换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都已经同电脑有关。在信息高速公路彻底建成之后,这个比例肯定还要高出许多。如果有那么一些教育程度达到了博士级别的罪犯,要在交互网络里进行诸如偷窃银行等活动,想来不会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换句话说,如果那些网络上的闲逛者和冲撞者有一天吃错了药,突然都变成了十恶不赦的坏人,那么他们才真的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与此同时,还有那些与美国敌对的国家。如果一旦爆发战争,那些敌对国中的冲撞者完全可能在民族主义的旗帜下集中起来,分期分批地闯入美国的网络,在金融、交通、通讯和军事等领域内横冲直撞,把网络上的信息搞成一团乱麻,让交互网络上的美国处于瘫痪状态。这当然不是好莱坞的科幻故事。

  在海湾战争期间,美国就曾经对伊拉克的国家军事电脑系统进行过有计划的破坏,其中包括将美国人自己制造的电脑病毒输入到伊拉克的系统之中。既然在五年前,就已经有了这种电子战的实例,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怀疑在今后的十年或者二十年内,不会出现交互网络上的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呢?

  在交互网络中,内部和外部已经不复存在,我的外部可能就是你的内部,你在你的内部时,可能也就在我的内部了。在这样界线模糊的情况下,要想防范从“外部”袭击的敌人恐怕就会是一件非常不容易办到的事情。

  如果将来的信息高速公路真正达到了将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全部缠绕到它的网络之中的地步,我想人们也会最终想出办法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

  人们最终可能会找到办法在交互网络上划分出国界,找到办法将那些有害于社会和国家的信息阻挡于网络长城之外;同时,人们也将进行更为详细的立法,将找到合适的办法来搜捕网络上的坏人,用网络上的证据给他们定罪,甚至就在网络上惩罚他们。

  有系铃人就一定有解铃人,这是世界的逻辑,也是历史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