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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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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一些权利保留
栏目短长书
作者赵晓力
期数2005年04期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莱西格教授(Larence Lessig)最高兴的一件事情,莫过于英国广播公司(BBC)的“创作档案(Creative Archive)”准备采取类似“创作共用”的许可证(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ces,简称CC)向公众开放。而这种许可证,正是他二○○一年参与创立的。如果用这种许可证发行音像档案,公众以后将可以自由地共享BBC的音像资源,创造新的内容,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目的,就无须取得BBC的许可。
  这个消息,是五月二十六日一家叫做“数字生活方式”的网站(http://digital-lifestyles.info)首先披露的。然后,在多个个人网志(Blog)上流传。莱西格认为,BBC的这一举动,对于人们“理解数字创造的潜力,理解这种潜力对于艺术家和艺术创造力的作用,是一个重大事件”。他乐观地预言:“倘若这一理想变成现实,英国将成为数字创造力的中心,而数字创造力支持着许多建立在宽带互联网上的市场。”
  莱西格之所以看好英国,在他二○○四年三月份出版的《自由文化:大型媒体如何用技术和法律禁锢文化、控制创新》中可以找到答案。莱西格在书中举了一个个活生生的例证,说明他对美国大型媒体直截了当的指控是完全有道理的。
  其中一个例证是这样的:Jon Else是一个纪录片制作者。一九九○年,他拍一部表现歌剧舞台管理的纪录片。片中一个镜头是,在舞台上瓦格纳的辉煌歌剧《尼伯龙根的指环》上演的同时,舞台管理者却在下西洋棋,房间一角的电视上正在播放卡通情景喜剧《辛普森一家》。
  这个镜头一共持续了四秒半。整个拍摄结束后,Jon Else辗转找到《辛普森一家》的版权所有人福克斯(Fox)公司,请求福克斯允许他使用那出现在房间一角的一台小电视机上的画面。福克斯同意了,但要价是一万美元。
  Else以为福克斯搞错了。他又找到了福克斯负责版权许可的副总:“我问的是你们给教育用途的许可费率。”“这就是给教育用途的许可费率。”那个副总回答说。
  这远远超出了这部纪录片的预算。如果Else要保证纪录片播出,他就必须放弃包含福克斯版权材料的片段。最后,他妥协了,在影片播出的前夕,Else用数字技术替换了那四秒半的电视画面,用的是自己十年前拍的一部老片子。原来那种歌剧和卡通喜剧的对比效果消失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纪录片在这四秒半中纪录的并不是事实,福克斯不容许纪录的事实。
  福克斯公司之所以敢对一个四秒半的画面要价一万美元,是因为现在流行的是一种“所有权利保留”的版权文化。“所有权利保留”流行的地方,版权法中所谓“合理使用”的规定其实是一句空话。你可以认为在一部纪录片中,出现在一个场景一角的电视机上的四秒半画面是合理使用,但对方的律师也可以完全否认这一点。因为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不是,这在法律上本来就模糊不清。最后,谁占上风取决于谁的法律部门更大,谁的资金更雄厚。
  当年,Richard Stallman正是不满于商业软件公司只发行二进制代码而封锁软件源代码的做法,创造了软件著作权的一般公共许可证(General PublicLicences,GPL),正是在GPL的基础上,以GNU/Linux为代表的自由软件或者开放源码运动才能有今天的繁荣局面。莱西格考虑的则是,如何在互联网时代改革这种“所有权利保留”的封闭版权文化,创造一种鼓励创作和再创作的自由文化,使得JonElse的噩梦可以成为过去。创作共用许可证(CC)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设计出来。
  和GPL一样,CC并不否认作者的著作权。在承认著作权为作者完全拥有的前提下,CC对著作权权利束进行分解。分解之后,著作权人可以选择保留一些权利,而释出另外一些权利。所以,CC协议的实质是,号召著作权人根据作品的情况和本人的意愿,精心选择授权许可证,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用一句笼统的“所有权利保留”代替。CC许可证,其实是一种“保留一些权利”的许可证。
  具体说来,1.0版的CC许可证有十一种具体组合,著作权人可以选用其中之一,在满足著作权人申明条件的前提下,他人可以免费复制、分发、展示和公开表演作品:
  CC许可证的2.0版发布。根据网上统计,97%—98%的用户选择署名,署名在2.0版中成为标准选项。这样,可供选择许可证的数目也从十一降到六个。但这并不意味着作者必须在作品上署名,署名仍然是作者的权利,可以保留也可以放弃。如果授权方愿意,他/她仍然可以选择匿名,这和1.0版本一样。在CC的后续版本中,也不排除回复1.0版的做法。
  莱西格的《自由文化》一书的PDF格式电子文本就是按照第五种组合形成的许可证在网上自由发行的。也就是说,读者可以自由下载、阅读,由此引发了下载狂潮。《纽约时报》在一篇《实践他自己倡导的自由》的报道中说,从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到四月二十七日,莱西格自己的统计,从free-culture.cc及相关网站下载的有六万五千多次,从legaltorrents.com下载用于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的BT种子文件的有一千七百多次。《自由文化》纸本的出版商企鹅出版社则说,到四月十九日,从亚马逊书店(Amazon.com)下载的有十万余次,与此同时,第一次印刷的纸本也全部售罄,售价的7.5%将用于创作共用项目。
  释出电子本并不影响纸本销量,这样的奇迹并不只发生在莱西格身上。五月二十九日,《波士顿环球报》报道,一支乐队也加入到“创作共用”许可证的队列中。这支叫做“Jim’s BigEgo”的乐队释出了这些权利:公众可以免费复制、分发、表演、试听他们的新专辑,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目的,任何衍生的作品也必须遵照同样的协议分发。
  乐队采用CC许可证发布的专辑销量超过了上一张专辑。乐队首领Infantino说:“老实说,我不知道这与我们采用的授权方式有什么关系;但让人们共享我们的音乐的确没有对销量造成不利影响。我们送出了音乐,也卖了更多的CD。”
  对此,莱西格评论道:“对于像Jim’sBig Ego这样有天赋的、年轻有为的乐队来说,成功的关键是让人知道,让人能接触你的艺术。自由下载并不一定意味着自相残杀,统计数据并不支持文件共享对销量有害这样的说法。”
  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公开课程”,采用的也是CC的署名——非商业——保持一致许可证,到二○○三年九月,MIT已经发布了约五百门课程的课件,包括课程大纲、阅读材料、课堂笔记、作业、学习资料等,任何人都可以访问,并利用这些资料进行学习。并且在保持同样协议的前提下创作衍生作品,包括翻译成其他文字。
  正是这个授权协议使得MIT“公开课程”的台湾繁体中文版成为可能。繁体中文版也采用同样的授权协议,这意味着,只要保持一致许可,把繁体中文版转为简体中文版也是可以的。这就是“一旦开放,永远开放”。
  GPL是“一旦开放,永远开放”思想的创始者,正是在GPL协议的基础上,GNU/linux的源码才将永远开放下去,不会被人半道截获,据为私有。
  GPL和CC的保持一致的要求,甚至比公共领域中的作品都安全。比如,《木兰词》是公共领域的作品,但迪斯尼制作了《木兰词》的衍生作品——动画片后,动画片却成为私有作品,而且,按照美国一九九八年《版权延期法》,法人作品的权利期限高达九十五年,在这期间,有人胆敢再创作这动画片的衍生作品(比如翻译),都将是知识产权海盗行为,要被全球捉拿。
  当年,Richard Stallman正是想到这一前景——他创作的源码,被商人变成私有财产后,即使他Stallman使用也会变成海盗——才痛定思痛,利用版权法,但把它转了个弯,从copyright到copyleft,用版权法来保证一旦自由的源代码永远是自由的。使用我Stallman的源代码是可以的,甚至是欢迎的,商业性的使用也可以,改进也可以,但必须事先同意改进的部分也将是自由的,他人可以进一步改进,否则就是侵犯我的版权!这就避免了商人常常借口自己的一点点创造,就把整个作品据为己有。这也是为什么真正的自由软件公司从来不宣称拥有“自有知识产权”。因为那样无异于公开宣称自己是把公共的东西据为己有的“知识产权海盗”。
  CC许可证尤其受到了无数网志(Blog)作者的欢迎。比如,国内的CN.Blog就采用了署名——非商业——保持一致许可证。网志作者关心的是作品的人格权利,而非财产权利。只要转贴时保持网志的署名,不被胡乱修改,不做商业性使用,网志作者其实是希望自己的Blog能够尽可能多地在网上流传的。
  Movable Type(MT)是目前最流行的架设Blog站点的软件,现在,在MT的设定选项中,用户可以自己设定采用CC的哪种许可证发布自己的作品。设定之后,MT就会自动在html页面和RSS中插入CC的图标以及到Creative Commons网站选定许可证文本的链接。在客户端,对于自由的mozilla浏览器和建立在mozilla基础上的firefox,有一个叫做mozCC的插件,安装了这个插件,用户在浏览的时候,浏览器就可以自动识别并在状态栏中显示访问页面所采用的许可证种类。可以预计,越来越多的自由软件将采用类似于MT和mozilla的做法,开放源码和开放内容一旦结合起来,互联网将成为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的场所。
  当然,并不是只有在CC出现之后才出现了互联网的“开放内容”文化。可以说,随着World Wide Web(WWW)成为互联网应用的主要形式,开放内容就一直在发展。CC只不过是在互联网的开放内容传统和版权法之间架设了一座桥梁。CC许可证是对互联网上早就出现的各种私人的、个别的、不规范的版权声明的正规化和标准化。有了这样的标准,一般作者可以专注于内容的创造,从烦琐的、复杂的版权事务中解脱出来。
  CC许可证的成功实践,也可能会激发人们探索其他种类的版权许可协议,甚至用于商业性的版权许可协议。
  在CC版权许可证中对商业使用只有许可和不许可两种选择,对商业使用许可的细节并未进一步细化。这一点可以理解,因为商业使用许可毕竟需要双方协商,无法用标准化的方式处理。但这并不排除一定范围内商业使用许可标准化的可能。比如,一个网志服务站点,就可以设计一些商业使用许可的条款供作者选用,就稿酬来说,在网络条件下,既可以按照字数计算,也可以按照文章被独立IP浏览的数字计算。这个思路,对网上活跃的职业Flash制作者、职业短信创作者、职业手机开机画面、铃声设计者,应该是有吸引力的。
  当然,商业性使用许可的标准化并不是创作共用许可的本意和发展方向。和GPL旨在源代码共享一样,CC的目标是互联网时代的内容共享,而不是商业化使用。自由软件运动和后来的开放源码(open sources)运动在商业化问题上是有争议的。Richard Stallman虽然也说自由(free)不等于免费(free),但内心仍然对用软件挣钱充满了不信任。开放源码则强调,开源和商业并不矛盾,甚至开放源码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商业化。
  然而,对于处在数字鸿沟的这一边的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对于中国大多数处在中国自己的数字鸿沟的这一边的穷人来说,“自由”有时候就等于“免费”。五月二十七日,莱西格教授出现在伦敦国际戏剧节的讲台上,leoz-fz代表《自由文化》的中文翻译团队和“自由文化”中文化项目向莱西格提问,“提倡自由文化,对于消弭电子鸿沟有什么作用?”
  莱西格的回答是:“美国政府正在出口知识产权极端主义。过于严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是一个负担;电子鸿沟不容忽视。”
  其实,这样的回答也可以普遍化,过于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所有还在学习知识的人——学生、年轻人、穷人,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知识产权造成的知识鸿沟,对于一些知识产权上的弱者,可能永远都难以跨越。
  (Lawrence Lessig,Free Culture: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The Penguin Press,2004.
  英文版:http://free-culture.cc中文版:http://www.socialbrain.org/free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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