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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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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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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那一代法学人
栏目短长书
作者吴玉章
期数2005年06期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后期,在理论法学领域内,活跃着一批法学理论工作者,他们的知识储备、理论追求和活动,在将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当代法理学的追求和局限。如今,在这批学人中间,有的改行,有的逝世,而多数则接近或超过了“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年龄。看着他们渐行渐远的背影,我们不能不说,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一个时代已经结束了。
  那一代法学人的理论活动与他们积极参与的学术或半学术的争论是分不开的。当时,动辄数十位法学人就可以展开认真而专注的争论。甚至可以说,学术争论构成将近二十年里法理学自然的“生存形式”(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以下凡引用此书,只列举页码)。虽然对于每一位积极参加争论的学人而言,他们的发言或论文都是精心思考的产物,但是,从学科发展历史的角度看,它们还没有经过加工,还处于某种“自然状态”,还需要加以思考。不过,初看起来,争论有这样几个特点。
  这一代学人的特点:他们大都出生在上个世纪的二十年代末到三十年代初,又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成长起来的学人,其中,有的一帆风顺,有的坎坷不平,甚至留下了“抹不掉的心灵创伤”。其次,先后积极参与争论的学人多数都是没有国外留学背景的,而那些曾经留学国外的,则似乎并不那么热衷于这些争论。他们或者撰写自己感兴趣的题目,或者介绍国外法学理论的内容和背景。也就是说,在积极参加争论的学人中间,多数人外语不行,对于汉译名著之外的其他语种的当代学术论著都不知道。这十分可惜!再次,积极参加争论的法学人知识背景不一。有的具有自然科学知识背景,有的具有哲学、政治经济学背景,有的具有新闻学背景等等。不过,他们当中的多数还是法学背景。也许,在那个时代,法学是一个比较容易进入的领域吧。
  讨论问题的特点:在争论中,如下命题都得到过比较深入而广泛地讨论。例如,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法律的继承性、人治与法治的优劣、人权问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体系问题、权利本位问题和民主与法制问题等。就上述争论而言,虽然争论的题目很多,但是争论的实质只有一个,那就是坚持还是反对苏联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在当时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法学理论工作者也开始了自己的思想解放过程。学人们怀疑过去苏联传来的一系列不容怀疑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论述,并根据自己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言论的认识而主张重新理解。
  他们讨论问题的方式。就方法而言,争论的双方或多方都以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作为争论中克敌制胜的法宝。例如,甲引用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的言论为根据而主张坚持法律的阶级性,乙就引用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言论而主张法律的社会性,丙就引用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而主张自己的意见。而这种方法在当时是学人立论的普遍做法。例如,在哲学界也有类似的情况。胡乔木同志就说过,“如朱光潜认为马克思有时是把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分开来讲的,哲学研究所的汝信引经据典加以反驳。双方都可以从原著中找到根据”(222页)。从争论方法的一致,我们能够体会上一代的法学人生活于其中的知识环境。那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他们能够找到的几乎是惟一的阅读资料,而认真阅读这些著作,在其中寻找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论点论据也就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当然,这并不是说,上一代学人就没有阅读西方启蒙时代思想家著作的。但是,对调查统计资料的重视,对当代西方法学著作的引证,那是从后一代学人才开始的。其次,就争论的策略而言,双方分别以争论的政治性和学术性为自己的主要策略。如果一方强调学术争论的政治性,另一方就坚持说争论属于学术争论,学术争论应该注意“文风问题”,应该把学术问题“放在百家争鸣的范围内去解决,不要轻下政治结论,乱扣政治帽子”(357页)。复次,争论中所使用的术语都是“大概念”。例如,有人认为,法律具有两种规范,一种是阶级性的压迫规范,另一种是社会性的生活规范。对于这些“大概念”的讨论一直就流于表面,很难深入下去。最后,就争论的态度而言,争论的双方都难免“意气用事”。你批评我属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我就称你为“五个主义”的俘虏等等。在争论中,除了法律这个术语之外,多次出现的是下列词汇:扣帽子和打棍子、马克思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学术与政治、左与右等。在这个大致的词汇“体系”中,马克思主义具有权威性,是各种词汇“合法性”的最终标准,而“资产阶级自由化”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不共戴天的敌人。
  争论的代价。它对某些学者而言是比较“昂贵的”。虽然生活在改革开放的年代,但也有一些学者付出了自己的代价。例如,有的学者在参加争论后,因为担心被批判而“血压高”,有的则不能顺利晋升教授职称,有的被自己的工作单位视为“不务正业”,还有的学人尽管可以因为自己“德高望重”而免受什么有形的伤害,但是,他也曾经因为陷入一片“闲言碎语”之中而高度紧张。
  前面我曾经说,学术争论几乎是我国当代法理学在某一个时期的“自然”生存形式。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这些争论与当时法理学的恢复密切相关。第一,当时法学人似乎愿意争论,相信所谓的真理越辩越明。作为曾经深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的一代学人,他们也许是不由自主地接受了辩论和争论作为学术研究形式的“合法性”。第二,当时的法学人似乎火气大,甚至有几分“好斗”。他们似乎“压”之越久,声调越高,他们敢说,爱说,动不动就争论起来,喜欢争出一个水落石出的局面。第三,文章形式的局限。先说点远的。记得当年袁项城折腾洪宪闹剧时,梁启超先生大作《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为其敲响丧钟。然今日细读该文,不免有“别别扭扭,佶屈聱牙”(唐德刚先生语)之感。可是,当年在文言文向白话文转型之中,此文确乎时髦文体,且风靡全国。我们也会记得,“文化大革命”时期,以及文革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批判文章几乎是当时惟一有效的文体。人们应该记得什么以“梁效写作组”命名的文章。这类文体有特点,它观点鲜明、语言犀利、词藻华丽,朗朗上口,间或伴随冷嘲热讽和浪漫情怀,据说有很强的“杀伤力”。这类文章不要求深刻,也不要求平等待人,因为被批判的对手早就不能讲理了。它只是强调居高临下,一厢情愿地说明对手的愚蠢,并迅速宣布辩论胜利。
  这些争论现在已经过去了,但是,它们对于法理学学科的恢复和建设具有什么意义呢?第一,学科恢复的环境。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是当时法学人思想和知识的惟一资源。尽管在他们的论著中也有西方法律的介绍和分析,但由于所依赖的大都是一些过时的材料,因而几乎没有什么分量。此外,亲身经历的“文化大革命”,以及从中获得的经验教训是他们要求破除苏联式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初动力。至于其他国家法学人是如何建立他们的法学理论的,我们不知道。我国法学人开始学科建设的环境看来大致如此。而这一环境促使我国当代法理学的恢复最初来自于脱离苏联式马克思主义法学,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摆脱严厉冷酷的面貌,改为比较的人性化。我们发现,一门学科的恢复也许并不开始于彻底的改弦更张,因为条件还不具备,而是来自于最初的拉开距离,来自于一种理论上的“退出”(参见阿尔都塞的《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
  第二,上述这些争论赋予恢复中的法理学以比较严重的教条主义特点。当时许多学人关注的只是一些“大”的理论问题,是一些大概念之间的基本关系,并得出一些模棱两可的、缺乏针对性的结论。如民主是法制的前提,而法制又是民主的保障之类。由于教条主义的影响,争论既缺乏对于法理学研究中技术性问题的重视,又没有对于我国法律实践具体问题的积极回应。从这个意义上看,新一代法学人在技术问题和法律实践问题上的努力,就是对这一缺陷的弥补。还有,即使关注法学理论,那一代学人也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理论法学体系,有的只是一些法学概念的“组装”和“编纂”,是不同时期权威法律观点的集合。其次,由于争论主要依赖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具体言论的理解,因此,引经据典,抄释这些经典著作的汉译原文就成为议论的内容。然而,尽管争论中的各方都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言论为立说的权威依据,但是,他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思想的研究似乎都不深入。与当代西方形形色色的马克思主义者相比,这些研究甚至有些“肤浅”。当然,这是事后看来的“肤浅”,是不应该受到苛求的。值得注意的是,当法学的兄弟学科很快根据现实的法律实践而抛弃了旧理论模式并开始学科建设时,法理学人还在彼此竞赛以认定谁的观点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因而,它被其他法学学科架空或虚置也就是自然的事情了。
  第三,学科的恢复是否充分反映了法律在社会中的真实作用。改变苏联式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要求,固然是更接近于真实的世界了,但是,它是否就是真实世界中法律图像的反映呢?这还需要认真思考。因为,理论争论,其中也包括法学理论的争论,仅仅凭借理论是不能解决的,而解决争论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真实世界的法律图像。
  总之,从某种意义上讲,整理或思考上述这些法学争论的意义有些类似于知识的考古活动,其目的是揭示这些争论在当时和在今天的意义,并且在今天的法学知识环境中赋予其适当的地位。当然,标题说那一代法学人可能是夸大了,因为他们主要是法理学人,但是,他们毕竟有代表性。是的,回顾法理学学科的恢复,应该记住当时积极参与争论的学人,因为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了代价才实现了党和政府的开放政策,维护了“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
  (除了文中所引的参考书,本文还参考了,李步云:《法理探索》,湖南人民出版社,二○○三年版;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二○○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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