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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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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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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所有制”考
作者文钧
期数1979年08期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das Ei-gentum一词。在中译本里,译名很不统一,有时被译作“所有制”(一般解释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制度”),有时被译作“财产”和“财产所有权”。例如在《马恩选集》四卷本第四卷第111页的一段文字里,这三种中译名同时出现,而德文就是一个名词。
  由于这个德文词的译名不统一,因此,由它派生出来的另一些名词的译名也不统一。
  如:Das Privateigentum,有时译作“私有制”,有时译作“私有财产”。如在《共产党宣言》第二节“无产者和共产党人”里,有这样一句话:“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其中的“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原文就是一个词。
  Das Eigentumsverhltnis被译作“财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这后一个译名颇费解。顾名思义,应是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但从文章(如《宣言》第二节)看,又非如此。
  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使用概念不仅严格,而且注重科学性。若把不同著作或同一著作里,甚至同一著作同一句段里的同一德文名词,译作含义不同的两、三个概念,恐怕是不符合恩格斯主张的一个原则:译文应“能给读者提供原著概念”。
  所以,“所有制”这个译名,似有考证一下的必要。
  在俄语里,“财产”、“资产”是имущество一词;而一般译作“所有制”的,是coбствeнность。据《简明哲学辞典》解释,这个词的含义是“对财产的占有,社会上财产关系的表现”。看来这个词并无“制度”的含义,因此,译作“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制度”恐怕是不妥切的。我猜想俄译本很可能混用上述两个名词去译德文词das Eigentum,而这也就是中译本里“所有制”与“财产”二字混用的由来。
  在赛·穆尔译、恩格斯亲自校订的《共产党宣言》英译本里,das Eigentum译作the property。这个词作“所有物”,“财产”,“资产”和“所有权”,“财产权”解,肯定没有“所有制”的意义。
  在我所见到的德语辞书中,das Eigentum都作“所有权”解,即某人对某物所拥有的包括完全的使用与支配权在内的法律上的主权。有些词典添上“属某人所有的东西”,即“所有物”之义。但绝对没有“所有制”,即“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或“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制度”之义。
  综上所述,在马恩著作中,根本就不存在“所有制”,即一般解释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制度”这样一个概念,而只有“所有权”这样一个概念。因此,也没有“私有制”,即“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制度”而只有“私有权”这个概念;没有“所有制关系”而只有“所有权关系”这个概念,并且如马克思所解释的,它“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生产关系”在另一范畴的同义词。
  如果把“所有权”译作“所有制”,不仅会引起读者对原著的误解,而且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譬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其中的“私有权”被译作“私有制”,这就势必会使读者误以为先有制度(私有制或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制度),后有阶级,再有国家,国家成了制度的产物,而不是财富的差别(在此书中,恩格斯显然把“所有权”同“财富”〔Reichtum〕和“钱财”、“财产”〔Vermgen〕等词区别使用的)对社会制度(Verfa-ssung)反作用的结果。实际恰恰相反,由于氏族的公有财富被私人所占有,占有者阶级要求“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权神圣化”,于是“国家被发明出来了”。至于我们一般所说的“私有制”,则是国家这个机关出现后,统治阶级通过立法保障私有权而建立的。制度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立法的产物。
  这里附带谈一个与取消私有权有关的问题,即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问题。在《共产党宣言》第二节里,有如下一段:
  “你们说……从个人财产不再能变为资产阶级财产的时候起,个性就被消灭了。”
  “由此可见,你们是承认,你们所理解的个性,不外是资产者,资产阶级私有者。这样的个性确实应当被消灭。”
  文内三个“个性”,德文是das Person,英文是the person,应为“个人”。
  共产主义要“消灭个人”?!岂不让人听了毛骨悚然?然而,这正是一个半世纪前资产阶级对共产主义的“最陈腐庸俗的责难”。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无政府主义最早的思想家之一、青年黑格尔分子施蒂纳时,就揭露他对共产主义的诽谤无非是拙劣地重复这种“陈腐庸俗的见解”,并指出,这种见解在当时的代表人物之一,便是法国庸俗经济学家、感觉论哲学家德斯杜特·德·特拉西及其著作《论意志》。这位伯爵证明,私有权的天然基础,就是自然赋予个人对自身的占有,从而把私有权同个人等同起来。因此,废除私有权,剥夺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可能性,也就等于剥夺了资本家作为个人的存在的可能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些都是“已成为传统的对共产主义的反驳”,并说,“如果因此资产者把作为资产者的自身和作为个人的自身等同起来,那末,至少是不能否认资产者的直言无讳和厚颜无耻。在资产者看来,这确实是如此:只有当他是资产者时才认为自己是个人。”这就是资产阶级所要的“人权”。
  至于“这样的个人确实应当被消灭”,当然不是指肉体上的消灭。“消灭”的德文字是aufheben,作为哲学用语,通译作“奥伏赫变”或“扬弃”,它既有“取消掉”、“使结束”又有“保持”、“保存”之义,即包含着取和消的两相反义。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扬弃“作为资产者的自身”,保留其“作为个人的自身”,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讲,就是把资产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由此可见,资产阶级提出“人权”问题由来已久,其宗旨是反对取消私有权,反对共产主义。而《共产党宣言》是对此问题最早的公开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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