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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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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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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们的责任 起码的伦理
作者何光沪
期数1999年02期
  《读书》一九九八年第十期发表了陈来先生的《谁之责任?何种伦理?》一文,表明中国知识界开始有更多的人对“走向全球伦理”运动作出了反应。这不但值得重视,而且值得进行更多的讨论,因为,对于这项当代人类急需但却进展迟缓的事业来说,中国的知识分子是应该作出自己的贡献的。
  然而陈来先生的文章对全球伦理采取的态度却透露出某种消极的意向。当然,对任何运动,人们都拥有批评和否定的权利。但是,倘若这种批评或否定的理由,表现出未全面深入地理解对方,特别是误解了被批评者的善意的话,那就令人遗憾了。
  陈文一开头就说:“我们为什么要订立一份‘世界伦理宣言’?这个宣言与人权宣言的关系是什么?已有的种种论述显示,这个问题仍然是不清晰的。”
  姑且不说其他的“种种论述”,仅仅《全球伦理》一书中的“序”、“宣言”文本的导言和第一节,以及孔汉思、库舍尔和斯威德勒的三篇长文,就已经再清晰不过地论述了这两个问题。如果这些充满了正义感和严密的逻辑,洋溢着同情心和恳切的呼唤的“论述”还不能说服我们的话,那么我想,当今之世由于起码的道德之匮乏而造成的不义和苦难比比皆是这个明显的事实;权利概念与伦理概念密不可分,因而人权宣言应以责任或伦理宣言来补充这个基本的道理,已足以回答这两个问题。
  关于“全球伦理”运动寻求(其实孔汉思说的是“展示”,而不是“追求和寻找”)“世界各宗教在伦理方面现在已有的最低限度的共同之处”,陈文接着说,“在上百种宗教中能找到的它们间的共同处,可能远远少于它们间的不同处。这不仅会导致‘最少主义’的空洞形式的伦理,更重要的是,即使找到一些共同处……又能怎么样?”我想,首先,一件东西很“少”,实在不能成为“寻找”它的行动该受批评的理由,尤其在这种东西因其“少”也许更宝贵、更基本、更重要的情况下。其次,寻求最低限度的共同伦理,为什么就会导致“空洞形式的伦理”呢?谁能否认,《宣言》所表达的两项基本要求(“每个人都应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四条基本规则(“不可杀人”、“不可偷窃”、“不可撒谎”和“不可奸淫”)毫不空洞,却很实在,绝非形式,而是内容呢?第三,《宣言》的起草者和签署者们很清楚,“共同处”的“多少”并不能决定冲突和战争的“厉害”的程度,宣言也根本不曾说过“信仰、伦理上的共同处”能“保证和平共处”或共同处多就“共处容易”。但是我们都很清楚的是,强调共同处(不管它们多还是少)有助于和平共处,忽视共同处容易导致冲突,这是人际关系和国际关系中的事实。反过来说,强调差异的确会助长冲突,这不正是亨廷顿“文明冲突论”给人的启发吗?《宣言》在这个问题上同亨廷顿正相反,提醒我们文明和谐也有传统上的坚固基础。
  不仅如此,《宣言》正是意识到宗教信仰传统不能防止冲突(不论是在同一传统之内还是在不同传统之间),才提出了另一领域的问题即非宗教领域的问题——伦理问题。而就宗教言,陈文所说“应当努力发展各宗教中的和平主义和宽容精神,……引导世俗世界的多元共存”,恰恰是宣言正在做的事情!陈文所说“和而不同”的思路,恰恰正是宣言的思路!至于说“找共同处是一种一元论的思维方式”,由于这一断言没有任何论证,所以无法服人;又说“没有必要期望所有宗教最后的趋同……这种期望只能是对多元文化的否定”,由于这种批评搞错了对象(《宣言》并无这种期望,反而主张“尊重独特性与多样性”),所以冤枉了对方。事实上,不同文化在伦理上的共同处(也许很少,但很重要)是一种客观存在,对于它只有承认与否和强调与否的问题。对它的否认或忽视常常导致冲突和压制,而承认与强调却有利于多元文化的和平共处,也就是有利于“和而不同”。知识分子的职责,是用理性认清、承认、强调和传扬这一点,宗教和政治领袖的责任,是在信徒和民众中倡导这一点。至于这些努力的实际效果如何,那是一个实践问题,是依赖于我们每个人的实际行动的问题,我们怎么能反诘他人,怎么能以此来批评尽职尽责者呢?
  陈文第二节的中心,是说宣言着眼于国家之间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准则,“但现代国家的行为不再依赖个人的良知和荣誉,而受制于党派、选民;普遍伦理与民族国家利益冲突时,往往是民族国家占上风”;又由于“国家之上没有更高的社会,故国家之行为不能如国家内的行为那样易于受道德的规范”;因此,伦理宣言“不必把国家行动之伦理准则当做主要着眼点,而应当阐明基于各大宗教伦理传统的对当今世界道德状况的不满和改造人心状态的看法”。
  陈文在这里认为“应当”做的事情,恰恰是宣言正在做的(参见《宣言》正文二十八、五十九页),但更重要的是:宣言的着眼点并非只是“国家间和文化间的关系准则”,全球伦理的主体绝不只是“国家”和“文化”,而是“要邀请所有人,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一起来把这种伦理化为自己的道德,并且按照这种伦理去行动”(孔汉思“序”),所以它是“对所有的男人和妇女,所有的人类社团或机构提出的基本伦理要求”。仅就国家(国家当然属于一种“人类机构”)的行为而言,它的确“不易”受道德的规范,但这不能成为“不必”倡言这种道德的理由。相反,正因为权力意志往往占上风,才更有必要张扬道德规范,正因为现实的常常是不合理的,才更有必要往合理的方向去纠正现实。而且,即使对追求“国家利益”而言,全球伦理所倡言的宽容与和平,也远远优于压迫和战争;而且,事实已经在告诉人们,即使在这个还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上,“国际法、国际道德准则、世界舆论等规范体系”也远远不是无效而不必要的,例如我们不能说法西斯的失败同人心的向背毫无关系。
  陈文第三节以批评的语气对全球伦理运动接连提了如下四个问题。我想,所有这四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清楚明白的。
  一问:“人的责任宣言就是要再次承诺在人权宣言中被肯定的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
  答:是,是要再次承诺,而且应该反复要求人们承诺,直到这些对人来说远比生物性的生命更重要的东西得到尊重为止!但是,这不止是再次承诺,而是增加了对“责任”的要求。事实上,承诺就意味着责任,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正是人的责任!
  二问:“如果说《人权宣言》成为伦理宣言的起点和重要内容,责任宣言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又在何处?”
  答:必要性在于:光有起点是不够的,“起点”的意思本来就是“还得往前走”。特殊性在于:伦理宣言要讲伦理道德和责任,而不仅仅讲权利。
  三问:“难道‘为《人权宣言》提供道德支持’,这就是全球伦理宣言的全部目的和实质?或者,难道《人权宣言》本身没有包含道德理念,需要另找一些道德理念来支持它?”
  答:预测一件事情会起的作用,不等于说那就是现在正在做的事情的“全部目的和实质”。一份宣言本身包含着道德理念,不等于就不需要支持,也许正因为《人权宣言》包含着崇高的道德理念却又“常常遭到忽略和粗暴破坏”,它更需要大家从不同角度予以支持!
  四问:“伦理宣言就是从伦理的角度去肯定人权宣言的内容?”
  答:是的;但不止于此。首先,从另一角度去肯定正确的东西有何不可?其次,伦理宣言强调了人的义务和责任、道德和伦理,它不仅肯定了人的“有权”,而且肯定了人的“应该”和“不可”。
  陈文接着说,责任与权利是“明显的不同”,而伦理“意味着与权利不同的东西”。这不是正说明了《宣言》的必要性所在吗?
  陈文第四节主要是在批判“权利话语”。它声言“‘责任’与‘权利’是两种不同的伦理学语言,反映着两种不同的伦理学立场,适用于不同的价值领域。伦理宣言或责任宣言必须明确自己的立场:宣言究竟是以责任为基础,还是以权利为基础。它应当在表明坚持《人权宣言》的条目的同时,毫不含糊地申明不赞成权利话语的立场。”
  我想,“责任”与“权利”相互关联、密不可分,这既是伦理学的常识,更应成为我们的共识。在没有权利之处,也就没有责任,这既是经验的事实,更应成为我们的教训!责任与权利是不同的概念,但却是同一伦理立场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适用于同一个价值领域。所以,要求伦理宣言在二者之中只能择一,这既不合理也不可能;要求它在坚持《人权宣言》的同时又反对“权利话语”,这是匪夷所思、自相矛盾的!
  陈文说,“我们必须坚持和守护《人权宣言》中的所有要求,并努力使之实现”,又说“宣言应当指出,在伦理问题上,权利话语和权利思维是有局限的”。确实,为了实现《人权宣言》中的所有要求,应当在支持它的同时补充它的不足,这是“全球伦理”运动正在付诸行动的事情——说明或强调了伦理立场的两个侧面中的另一面,从而指出了单说一面的局限。何况,正如陈文所说,“难道《人权宣言》本身没有包含道德理念”吗?
  但是,陈文接下来把权利和责任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种种说法,就很难说有助于坚持、守护和实现“《人权宣言》中的所有要求”了。何况,这些说法本身还包含着一些重大的难题,不符合一些基本事实。
  首先,陈文反对“个人权利必须优先于集体目标和社会共善”,因为“在这样的立场上,个人的义务、责任、美德都很难建立起来。权利优先类型的主张只是保障人的消极的自由,而不能促进个人对社会公益的重视,不能正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在这里,重大的问题是:“集体目标”和“社会共善”由谁来确定?难道不该由所有的个人来确定?用什么方式来确定?难道不该用民主的方式来确定?可惜在一些违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国家,在一些大声反对个人权利的地方,常常把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愿说成“集体目标”,说成“社会共善”!基本的事实是,在确立了个人权利的地方,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引进“美德”这一概念是不合适的)不但建立了起来而且还很明确,社会公益不但受重视而且有保障,反之,在个人权利未得确立的地方,个人的义务和责任不但不明确而且遭到抵制或逃避,社会的公益也受到忽视而且缺乏保障。至于权利优先类型是否“不能正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只要看看西方政治现实中税收问题的公开地位、公开辩论以及广大人民的纳税意识之高,就可以得到答案。
  其次,陈文说,在西方文化的主流理解中,“人权观念只涉及了政府的责任和应当,却无法界定个人对社会、家庭、他人的义务和责任。”这种说法符合“西方文化的主流理解”吗?符合“自由主义哲学的核心”吗?陈文又说,这种权利观念“把焦点集中在个人对社会的要求、集中在个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因而忽视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忽视了个人也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责任。”这种描述符合这种观念的原貌吗?符合西方社会的总体事实吗?把“个人主义”理解为“自我中心”而忘记了他人也是“个人”,他人的权利也是必须尊重的“个人权利”,这种误解在中国其实比在西方为甚(不论赞成者或批评者都常常有此误解)。“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些什么,要问问你为国家做了些什么?”这句强调个人责任的话正是出于西方而且在西方社会成为名言。我们为什么只看见一个美国人为维护个人权利打死了一个日本人这样的案例,却看不见无数独裁者为了维护个人的特权而可以践踏人民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这样的历史呢?
  陈文最后终于谈到了文章标题提到的儒家伦理,可是很快就把这个概念换成了“亚洲价值”,尽管这“亚洲价值”究竟是指“东亚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价值体现”呢,还是“亚洲传统性与现代性的视界融合中所发展出来的价值态度和原则”,仍然很不清楚。
  首先,“儒家价值”与“亚洲价值”不能互换,因为这两个概念一小一大,儒家不能代表亚洲。其次,“亚洲价值”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因为亚洲的传统实在太多——伊拉克的传统与日本的传统,尼泊尔的传统与菲律宾的传统,其差距之大,恐怕远胜过美洲与欧洲传统的差距!亚洲内部的差异和分歧,使得“亚洲”只能成为地理概念而不能成为文化概念,所以“亚洲文化”一词没有多少实质内容。至于说“宗教和精神传统的历史发展”,那就更麻烦了——印度教、琐罗亚斯德教、佛教、儒教、道教、神道教、萨满教、锡克教、摩尼教、伊斯兰教,甚至基督教,都起源于亚洲并各自有漫长的历史,如果说由之发展出来的东西可称为亚洲宗教,那就几乎可以称为“全球宗教”了。还有“亚洲的现代性经验”,从土耳其到日本,从印度到中国,更是纷纭万象,不一而足。再说这一大堆传统中的“不合理的要素”,哪些被“淘除”了,哪些还没有?哪些国家淘除多?哪些国家淘除少?淘除了多少?这不是一大笔糊涂账么?
  但是,陈文居然从这么一团乱麻中理出了“亚洲价值”的五大原则!那就是:“一,社会国家比个人重要;二,国家之本在于家庭;三,国家要尊重个人;四,和谐比冲突有利于维持秩序;五,宗教间应互补、和平共处。”
  然而,这五条真是所谓“亚洲价值”吗?第一条:并不符合出于亚洲的佛教宗旨,却很符合并非亚洲的沙皇俄国、纳粹德国、法西斯意大利的宗旨。第二条:很多亚洲的统治者把“家”贬于“国”之下,至于对家庭的重视,英国人并不下于中国人,另外,有很多西方思想家都论证过“家庭为本”。第三条:西方也有,勿宁说出自西方;而且既然它与第一条冲突,那么就无法并列,如果置于第一条之下,则不成为“大原则”;而且出于亚洲的日本军国主义和当代一些亚洲政府根本反对这一条。第四条:这是一条公理,绝非只有亚洲人才有此常识。严格地说,和谐就是有秩序,冲突就是无秩序,所以此话应说成“调和比强制有利于维护秩序”。姑且不论此说对错,事实上亚洲社会内从来不缺少强制。第五条:如果谈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宗教的排他和争战,也可以看到亚洲宗教的排他和争战,如果谈现实,我们可以继续看到西方宗教的冲突(如爱尔兰)和亚洲宗教的冲突(如印度),也可以看到西方人和亚洲人共同主张互补与和平共处的运动。“全球伦理”运动不就是最好的例证,证明主张宗教间的互补和共处不只是“亚洲的”价值吗?
  陈文的确说到了这“五项原则”不只有“亚洲性”,也有“吸收西方文明”的“新的价值”如尊重个人。但它所说的与西方重心不同的“非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体系,在亚洲的生活实际中,却常常表现为特权阶层要求人民实行“非个人主义”——实为限制个人权利,以利于“族群、社会的利益”——实为特权阶层的利益。陈文也声明:“这种社会公群利益优先的价值态度,不能用来作压制人权的借口,它靠民主制度和尊重个人的价值实现人权的保护。”这种“亚洲价值”要“靠”西方制度和价值来保护的矛盾,来源于陈文的又一对概念割裂——把相互依存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互割裂,并把二者对立起来了。
  实际上,陈文最后所说的“要求个人具有对他人、公群的义务与责任心”,这一点不但不是“亚洲价值”与西方价值的“不同之处”,而且在西方既得到了无数主流思想家的论证,又得到了现实的制度保障。当然,亚洲的许多地方与西方确实有一大不同,不是“原则”的不同,而是“现实”的不同,那就是:在亚洲,不少特权阶层在“要求人保持传统美德”的同时,自己却用不受监督不受惩罚的腐败、官商勾结和裙带关系践踏着“社会的普遍利益”;而在西方,这种丑恶现象却受到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强大抑制,其中的原因正在于有这样一条“公群的基本共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此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必须制止的,因此制止这种侵犯是个人和社会的责任。
  当然,相互依存、不可偏废的权利与责任、私利与公益之间的平衡常常会被打破,而且在很多地方尚未确立保障这种平衡的制度。这种平衡及其制度保障乃是公正的社会秩序之根本,而这种秩序之破坏乃是由于“底线伦理”或起码的伦理之丧失。不管在东方还是西方,不管在个人还是在机构那里,当我们看到这种伦理的丧失导致了如此众多的苦难和不义之时,难道不是该向罪恶抗争,而不是向义人挑刺吗?中国知识界不是该负起自己的责任,传扬起码的伦理吗?
  最后我想说,儒家伦理的总体精神,应该是与“全球伦理”运动相一致的,因为儒家的理想,正是“天下一家”和“世界大同”。如果我们持守这种理想,我们就应该遵循孔子的榜样,“知其不可而为之”,与东方西方的朋友们携手同行,努力确立《全球伦理》宣言所说的“有益于社会的、有助于和平的、对地球友好的生活方式”。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于北京朝天斋
  《读书》杂志是以书为中心的思想文化评论月刊,凡是书及与书有关的人、事、现象都是《读书》关注的范围,内容涉及重要的文化现象和社会思潮,包容文史哲和社会科学,以及建筑、美术、影视、舞台等艺术评论和部分自然科学,向以引领思潮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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