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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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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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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会形态不等于生产方式
栏目短长书
作者何顺果
期数1999年06期
  在一些著述中,人们常常把“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混为一谈,以为生产方式就是社会形态或社会形态就是生产方式。我猜,这多半是受了马克思此段论述,确切地说,是此论断的中译文的影响: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马恩选集》第2卷第195页)
  其实,这完全是对马克思的误解。查有关的德文原文,“看做”一语马克思原用的是“bezeichnet”一词,此词的原型“bezeichnen”在德语中作“标志”、“标明”解(K.Marx F.Engels,Werke.Band 13,Berlin,1983.P.9;《德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第170页)。换言之,马克思只是把某种“生产方式”看做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形态”的“标志”,而不是把这种“生产方式”看做是此种“社会形态”本身。因为:第一,既然它只是某种社会形态的“标志”,那么它只应是那种社会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否则不能构成该形态的“标志”;第二,既然一种社会形态中有一种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那么在它内部就一定还有不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因此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应是多种生产方式或经济形式的结合体。可见,社会形态=生产方式。
  对马克思论断的这一考释可否成立?我们先来看英语世界对它的理解。在一九六八年于纽约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有关马克思这段论述的英译文是这样表述的:“In broad outlines Asiatic,ancient,feu-dal,and modern bourgeois modes of production can be designated as progressive epochs in the economic formation of society.”(Howard Selsam and others ed.,Dynamies of Social Change:A Reader in Marxist Social Science.New York,1980.P.52)在此处,英译者用了“designated”一词,来翻译马克思所用的“bezeichnet”一词。此词在英文辞典中有两个基本释义,其中第一个释义就是“标明”、“指明”(mark or point out clearly)。(《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牛津大学出版社一九六三年版,第291页)可见,英译者也已注意到马克思该用语的本义,并对此相应地作了准确的移述。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关于马克思此论断中包含的这一思想,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八八八年英文版序言》中也有过专门的说明。他在那里清楚地写道:“虽然《宣言》是我们两人共同的作品,但我终究认为必须指出,构成《宣言》核心的基本原理是属于马克思一个人的。这个原理就是:每一个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马恩选集》第1卷第237页。着重点为引者所加)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他认为,每个“历史时代”都有一种“主要的生产方式”;第二,他认为,是这个主要生产方式“产生”或决定了那个时代的“社会结构”即社会形态;第三,他认为,这一思想和原理只是“属于马克思一人的”。不难看出,我们的理解和恩格斯的说明是一致的。
  在做了上述考释之后,一个偶然的机会读到本·法因和劳伦斯·哈里斯所著《重读<资本论>》,竟发现其中有一节专门论及“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他认为:由于“社会形态的思想比生产方式这个简单、高度抽象的思想更复杂”,我们有必要详细地研究和说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一种社会形态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实体,这个实体是几种生产方式”相互结合的产物,但它们又不是“不同生产方式的简单堆积”。据他们说,在L.阿尔图瑟所著《捍卫马克思》(一九六九年),以及他和E.巴利巴尔合著的《读<资本论>》(一九七○年)中,也认为任何特定的社会形态都是不同生产方式的结合。作者写道:“例如,二十世纪的法国是这样一种社会形态,其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但也包含有其他生产方式,农民的存在就是明证。”所有这些,都与本文所持论点不谋而合。
  由此可以推知,从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关系来看,历史上已经存在过或将要建的社会形态,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由一种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其他生产方式均处于从属地位,我们可称之为“支配形态”;(2)由一种生产方式构成,不存在或排除任何其他方式存在,我们可称之为“纯粹形态”,它是第一种的极端化;(3)在两种独立的社会形态之间,虽然存在多种生产方式,但以两种生产方式为主,并处于势均力敌状态,我们可称之为“过渡形态”。不难看出,“支配形态”才是历史上社会形态的常态,其余两类不是还不稳定,就是过于理想,都不是常态。
  我们还可以推知,如果一种生产方式虽然已经产生,甚至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壮大,但只要它还未上升到支配的地位,我们便不能说已形成以它命名的社会形态,因为这种生产方式还不占主导地位,也就不能决定整个社会的性质。例如,在中国,就不存在独立的资本主义社会,或者说,未经过独立的资本主义社会阶段,因为中国资本主义还未充分发展,并在整个中国社会中占主导地位,所以叫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或叫做“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
  因此,上述马克思的论断,如果直译的话可表述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标志。”在以往的中译本中,只是由于照顾到汉语表达的习惯,“标志”一词才未在译文中出现,并因此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不过,由此引起的误解,是可以消除的,也应当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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