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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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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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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共选择和交易
栏目读书平台
作者黄竣
期数1999年06期
  盛洪先生在《交易的含义》(《读书》一九九九,二)这篇与卞悟先生探讨的文章中表达了以下几层意思:一、公共资产的出售并不构成问题。二、公共选择并不像它字面表达的那样好,最低限度也是低效的,拿国有企业来说,“全体人民为一个企业的资产处置投票,成本高得不可实现,建立一套代理机制即变形的公有制,仍然没有解决问题”,甚至“使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都出毛病”;三、目前的改革,面临企业本身的产权交易和定价问题,它与八十年代的产品交易和定价问题类似,但有买家少的特点,应注重建立竞争和公开的“正当程序”,总之完全可以“对公共资产通过双方交易的形式进行个人化,同时达到提高效率和维持公正的目的”。
  盛洪先生在第一和第三个意思中提到的公共资产的交易,无论是产品交易还是产权交易,其交易一方都是公共资产的代理人。盛先生其实在说,代理人在产品交易中,例如在国有企业产品的销售中,由于受到市场的自然制约,交易得没有什么问题,在产权交易中,例如在代理国有资产上市融资发行股票的过程中,交易得也不错。盛先生在第二层意思中又表示:首先对国有企业这种公共资产,不搞代理制是不行的,而如果强调公共资产的公共性,从而对代理人管束太多,即计划经济体制,问题更大。这样实际上盛先生论证了这样的命题:分散的公共资产代理制是对旧的计划体制的进步,而且效果不错。但是这其实仍然避开了卞先生指出的“真问题”。
  其实国有企业这种形式的公共资产,不能认为有公共选择的“分”和双方交易的“卖”这样两种并列的处理办法。国有企业出售变现的整个过程可以细分成以下几步:一、是否需要将这个国有企业处置了;(例如国有企业应从竞争性行业退出)二、是将这部分公共资产直接分给公众,还是卖掉变现,再把这种现金形式的公共资产用于其它公共福利事业;三、如果决定变现,应该找个什么样的代理人,给代理人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毕竟全体参加出售变现的交易过程是不现实的)四、代理人代表公众去“双方交易”,达成最有效率的交易。显然,这里的前三个决策都是,而且应该是,“公共决策”。瞒着公众直接由厂长经理和县工业局局长们就代理之、双方交易之的做法,显然是损害公众利益的,称其为权贵私有化毫不为过。所以不存在并列的两个选项“分”与“卖”,更没有什么“分”不如“卖”。实际上当公众面临上述第三个决策即找个什么样的代理人时,稍有社会经验也不会选择原来的企业经营代理人去做这个出售变现的代理人,现实中政府对此也有所考虑,所以一般改制方案要有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县工业局为出售代理人,厂长为辅助代理人),但这又产生了很大的寻租空间。不妨试作一想,如果改制和出售要由某级人大批准,出售代理人不是工业局而是人大,结果必然是效率差些但更不容易“权贵私有化”一些。
  盛先生贯穿始终的一个主旨很有启发,即交易行为比公共选择的过程有效率得多。对此应该是有共识的。但需要指出的是,交易行为和公共选择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由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有效,一个合理的推论是:如果一个社会想追求更高的效率,就应该适当压缩适用于公共选择的领域。可以由个体之间处理的事,就坚决由个体自己去管。公众和公众的代理人政府非必要绝不去参与。当然考虑社会公正的因素,政府规模的大小是一个平衡适度的问题。问题是,有些事情已经成为公共领域,就必须要公共决策来决定了。
  但是,公共选择和交易行为不是针对同一个问题的两种可互相替代的处理方法。卞悟先生讲:交易成本理论只适用于已经确定的交易方之间的交易过程,而不能用于交易方的确定;如果是公共的,就得公共决策,如果是一方的,才能交易解决,到底是公共的还是一方的,这个问题不能含糊。(《读书》一九九八年六期)这是很精辟的,这才是真问题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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