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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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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边陲地带的草根力量
栏目
田野札记
作者
彭兆荣
期数
2000年05期
中国人类学“本土化”研究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对“乡土社会”〔费孝通语,有些学者称之为“乡民社会”、“民间社会”、“草根社会”等(grass-roots)〕内部力量的作用与实践过程的观察和分析。厘清乡土社会的“缘生性纽带”(primordial ties)不只为了满足对其内部结构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要考量国家力量进入乡土社会后的情形以及多种力量交会后的适度和格局。简言之,在乡土社会中,需要保持多少来自其社群自身并得到认同、传袭下来的价值;国家强制化力量以多大为合适。两种力量并置和冲突的后果将直接对中国的现代性产生影响。
“草根力量”指天然根植于民间的一种文化内部力量,用白居易诗“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来形容它最为贴切,说明其带有自发性的生生不息,有着坚韧的品质、柔弱的表象却能够承受巨大的外力。不过,“草根力量”聚集的范围有限,往往很难与超地域的国家力量对抗。具体到中国传统的农业文明,以“宗族——村落”为单位的农民被视为草根力量的呈示主体。功能上,草根力量在协调民间关系、保护族群利益、分配地方资源、追祭姓氏族源、筹划社群公益等多方面起作用。通常的表述范围是以居落为单位的“我群”(myself-group)。从历史上看,“我群”与“他群”(other-group)的关系,包括盟约、地方性崇拜圈、自然资源的分配、婚姻交换、特定区域的墟集市场、械斗、血亲复仇等都可以理解为同一种形式的群与群关系。而我更为关心的是,乡土社会在面临国家力量强制性进入的过程中,草根力量有何作为,以及其程度和后果。对王村的田野调查,我看到了两种力量整合和并置的一种范式。
王村位于福建省长汀县濯田镇,系镇所在地的一个行政村。因该村一律姓王,我给它起一个“学名”——王村。该村共二百六十四户人家,总人口一千一百五十六人,其中女性为五百四十八人。全村所占土地面积一万一千零四十二亩,其中耕地八百八十三亩,水田八百五十亩,余者为山地及未利用土地。我所以选择王村作为调查点,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从地理上看,王村地处中国的边陲地带,因在山区,其形态保持了相对的自然封闭性和地缘性。二、长汀自古就是封建帝国在边疆的地方行政首府:唐开元二十四年(公元七三六年)置县,天宝元年(七四二)为郡,元代十五年(一二七八)上升为汀州路,明洪武元年(一三六八)成为府,清沿明制,仍设汀州府,下辖周边八县。在很长时期内为国家统治的基层管制,国家力量与草根力量交汇于此。三、这里又是“客家祖地”的核心地带,北方汉人与南方原住民曾经有过明显的融合痕迹。四、王村属外来单姓村,具有迁徙群的一般特征。
最令人注意的是,与所有单姓村一样,他们通过族谱确认祖宗,有自己的王氏宗祠。每届清明以及重要的农事节日,村民都要聚集到祠堂祭祀,当地俗称“打醮”。调查期间,恰巧遇到当地的“二月醮”。祭祀活动热闹非常,杀鸡宰猪,遍地摆放着祭品牺牲,祠堂内外鞭炮齐鸣,鼓乐喧天。仪式上,三位祭师轮流进行着横“8”型运动,主祭者口中念念有词,每一回合,就将一种祭物摆到祠堂大厅的正中祭台上,如此往复,直至全部完成。整个祭祀活动由族长负责统筹,族内老者贤达共同参与。井然有序,有条不紊。祭祀的所有开销、祭品尽皆由乡族自愿携带;看得出大家都带来了家里上好的物品。与此同时,参祭者还要交来大米一斤,钱三元,用于聚餐和仪式的物品开支。
这种以村落为单位的姓氏祭祀活动在中国农村已为常事。然而,王村的特别之处是:他们在祭祀王氏祖先的同时还祭“项羽”,并有专门的祠堂、神像(项羽的文武化身)、匾额,其势不亚于对自己祖宗的盛大祭祀仪式,且有耳熟能详的传说故事。如所周知,项羽在此绝非中国老百姓祭拜关羽(关帝)的意涵。后者基本上与姓氏宗亲的祭祖无关,而成为代表“忠义”的泛姓氏偶像性文化符号。项羽则不同,在中国,或者在世界范围内的华人圈里,项羽作为文化意义上的祭祀偶像没能超出单一的姓氏范畴。换句话说,如果项姓的人群崇拜之,无论族谱推溯或为纯粹的“拟祖”(fictive ancestor)尚可令人信服,因为在姓氏群范围内(限姓氏)的谱系式线索,即在同一姓氏中寻找一个历史上存在或者传说中的显要人物作为自己的祖宗以彰其神圣,这在中国的姓氏源流中都大量存在。然而,某一姓氏人群在崇拜本姓祖宗的同时还崇拜其他姓氏人物,且只限于个别村落,而这个人物既不属“泛姓氏的”,又非土生之圣,则非常少见。听说法国人类学家劳格文先生亦专此到王村做过调查,足见王村乡土性之“特别”。
令人纳闷的是,在各路线索上我们很难找到王姓与项氏之间的关联。王村的王氏族谱没有记录有关王姓与项姓的历史瓜葛。查客家其他可备稽考的文本以及周边其他客属地区村镇的资料,亦未有见。项羽系秦末农民起义的领袖,下相人氏(今江苏宿迁西南),他自立为西楚霸王,建都于彭城(今江苏徐州),最后兵败垓下(今安徽灵壁南),自刎于乌江边(今安徽和县东北),这些地方都与客家历史迁徙与文化发生并无多大干系。从我们的访谈中始知,原先的王村地界为项氏所有,王姓属后来者。先前的项氏人群有拜项羽之习,可是后来项氏人家全部迁出,该村现成为清一色的王姓。据说周边地区尚有项姓人家,只是从未有见项氏后人再到王村祭祀他们的祖先,却由“后来人”王姓继而祭拜之。为知其详,我专此请教过当地多位贤达,他们异口同声地为我讲述了一个听起来荒诞不经的传说:古之时,王家祖先在乌江边放牛,牛群跑到江里受溺,王家祖先无助。此时有一神圣,自称项羽,文人装束,秘告一二,继而消失。王家祖先依照秘示,牛群遂得救。此时乌江里再现戎装的项羽英姿。王姓祖先回家后就根据所见项羽文武形象各刻一尊供于正堂,从此就有了祭拜西楚霸王的仪式。对于这样的神话传说,我绝对不怀疑其杜撰性,但杜撰为了说明什么?掩饰什么?王姓怎样挤走了项氏,却又留下了西楚霸王的祭祀遗风。项羽为王者,又系败将,仿佛和着某种新客运动“想像共同体”的追求目标……不得而知。不过,王村可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着中国民间信仰中罕见的现象。重要的是,它本身就是一次草根力量的展演,看不见官方力量,也不需要做进一步说明。更为重要的,它告诉人们一个简单的事实,边陲状态下的乡土社会仿佛不同生态中的物种,“普同性分类”(universal catalogue)需要在此加以修正。推而广之,简单国家力量的乡土化演绎或许不足以彻底解决地方性问题。
如果说对王村祭拜项王的民间仪式尚有一些根由待考(可能永远也没有满意的结果),那么,王村却是一个国家力量和草根力量并置、配置,值得引起相当注意的例案。对于中国的广大农村,尤其是那些边陲地区,国家力量(帝国权力、行政管理、官方话语、资源分配、法律制度、暴力手段等等)以何种方式、何种力度的实施为合适,值得我们进行有目标性的考察和试验。解放以后,以土地为核心的重新分配和改革(土地改革)、以家庭为单位的集体化互助(初级社、高级社等)和在此基础上的全面利益均配、资源共享(人民公社)以及国家权力极端膨胀化的文化大革命等历史事件都表明,尽管农民从旧社会的被压迫、“耕者无其田”转变成土地的主人具有伟大的意义,但是,历史地看,这几次大的社会变革似乎都没有解决好国家力量与草根力量的关系。原因之一正是过于倚重国家的力量,忽略了草根力量的存在,甚至消灭了它的作为。这里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误解,即将国家权力当做解决“城乡差别”的终结者,认为国家力量可以解决所有的乡土性问题。特别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自生的地方性草根力量几乎被强大的政治运动和国家力量完全吞噬或替代。事实证明,国家力量绝对不可能大到如此地步。随着改革开放,土地承包及联产责任制的新式关系在农村建立,草根力量又有所恢复,“民间文化复振”在广大边陲地区业已出现,但两股力量究竟以什么方式的结合才能获得良好效果则仍未引起官方的足够注意。我们对濯田镇的两个村落——王村和钟村的调查发现,前者在两种力量的配置上较为合理,因而使得各项地方事业进行得较为顺利。后者则相反。
王村同时存在着两类“领导制度”:一是由上级任命的两委(村长和书记),它们的主要目标是向上一级官方负责。我们可以将它视为国家力量的最基层体现。另一类是民间自产的老人会和族长制,它们的目标则必须向乡族负责。我们倾向于将其看做草根力量的地方显示。二者在处理事务的分工及效力上泾渭分明,互不僭越。与官方发生的关系及事务由村长和书记来完成,包括政策的传达、农业税收、计划生育、地方政府摊派等。族内的活动,包括组织“打醮”、处理族内民间纠纷、筹办全村公益、维持地方伦理等则由族长和老人会负责。比如上面所介绍的祭祀活动全部由族长和老人会承理,我在整个过程中未见村长、书记的身影。老人们还告诉我,他们已经于几年前开始了一个类似于“希望工程”的助学项目,全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捐款,建立起一个基金会,鼓励和帮助本村的在校学生到高一级学校学习。基金会已经对几名考取大专、中专的学生实行资助。像这样的民间性捐款,村民们非常踊跃;道理很简单,由族长和老人会所倡导的或是根据民意所组织的活动都可以直接兑现,看得见、摸得着,即便让他们拿钱拿物,也都很快地悉数回到他们身上,诸如农事活动、捐款给孩子读书、修路等。相反,由村长负责到各户收的“政府摊派”费用,民众却多有怨言。社会风气中的腐败现象更加剧了怨气,也因此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在王村,由于草根力量相对较大并事实上控制着一定的领域,形成了两种力量各事其务,各负其责。发生冲突、重叠时由两边负责人协同解决,同时双方又可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效果不错。那么,这两种力量能否同时在某个管理机构或人员身上得以体现呢?换句话说,能否由少数人来同时实现两种力量?王村的例子基本上给予了否定回答。据当地老人说,解放前保长、甲长就有由族长出任的例子,结果是:“那时的族长极少是好的。”这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述:“现代保甲制度是团体格局的,但这与传统的结构却格格不入。”文化大革命期间,族长被打翻在地,靠边站,一切由“当官的”说了算,村里搞得“乱七八糟”。同镇的钟村今天仍可作为一个参照例证。钟村是一个民间力量相对薄弱的村落,老人会和族长制度名存实亡,两委(长期以来实为一人)大权在握,“天高皇帝远”,专断独行,账务不公开,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没能得到充分利用……村民们很不满意,却又毫无办法,好些乡亲因此举家离开钟村。当然,我们所调查的村落可能存在着“偶然性”,若排除个案的价值,仅做逻辑判断,将所有权力集中于某个人也许会出现一些“好村长”、“好书记”,就像中国几千年历史也曾出现过“好皇帝”一样。然而,这样的期待远逊于一个合理、合适的权力配置机制。
由于国家力量与草根力量所依靠的背景不同,前者带有在法律甚至暴力(韦伯对国家的根本性规定之一)色彩下强制干预的性质,属于“横暴权力”范畴。后者的依据则是地方伦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契约,为乡土知识与民间智慧的产物,属于“同意权力”范畴(费孝通)。既然两股力量各有着自己的体现范围和说明依据,在现代社会中无法全面替代,那么,承认草根力量的合理性并适度宽容之应该有益于中国广大农村特别是那些边陲地带乡土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边陲地带的草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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