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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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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心平气和说“暴民”
栏目
短长书
作者
王学泰
期数
2001年08期
近几十年来,我们说惯了“人民”这个词儿(五十多年前是说“国民”),近几年来,又有倡导用“公民”这个概念来表述老百姓在“法治社会”中位置的建议。这的确体现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社会的进步。而“暴民”这个词儿却很少在我们的文字和口头里出现,大家头脑深处也缺少“暴民”这个概念。我曾在《从“该出手时就出手”说起》一文中写道:头脑里充斥着“清官意识”和“暴民意识”的人们“或是匍匐在清官脚下,希望得到他们的垂怜;或是不怕天、不怕地,铤而走险,去争夺属于自己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于是,有的批评者就据此驳斥说,夺取“属于自己利益”的人们是正当的反抗者;那些夺取“不属于自己利益”的人们是“暴徒”。称“反抗者”为“暴民”是错误的。
为什么人们对“暴民”一词感到陌生和不习惯呢?因为近几十年来理论界谈到“民”都得用褒义词,把“暴”与“民”联系起来,在评论家看来是不可想像的。似乎说“暴君”、“暴官”还可以理解,而人民的一切暴力活动都是合理的。这与抽象的“人民”崇拜有关。“人民”只是个抽象的概念,可是其崇高的地位却无以复加。张三李四、王五赵六,谁都是“人民”,谁也都有可能不是。提到“人民”只能与正面意义的东西相联系,否则谁都有可能代表“人民”大兴问罪之师。这是犯了名词崇拜症。实际上,“民”是与“官”相对的。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群体,可以与性质不同的形容词相连接。良民、刁民、顺民、莠民都是成立的,“暴民”只是其中的一类。理论研究本来是不应该有禁忌,实际上不仅过去,直到现在还存在着许多禁区和敏感问题。因此我们现在谈到“暴民”,不仅这个问题本身分外沉重,而且讨论的环境和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反映都不会很和谐、很轻松的。
就人类的自然本性来说是具有“攻击性”的一面,美国的社会生物学的创始人之一的E.O.威尔逊曾说,从调查和实验研究中可以看出,人的攻击行为具有较显著的遗传特征,这就是说人类在处理矛盾时采取暴力行为、或说采取有暴力倾向的行为,这是有内在的生物学根据的。但他又在《论人的天性》一书中指出,与自然界万类比较起来,人类绝不是最好暴力的动物,人类的暴力行为大多还是环境与文化的产物。这点实际上也为中国的古圣先贤所认识。孟子曾说:“父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而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社会失序、天下大乱,人的生存受到了威胁,当求生存上升为第一问题时,暴力也就变成解决这个问题时的第一选择。暴力替代了一切秩序,此时,不“暴”的人根本无法生存,大家都成了“暴民”。在这种情况下,“良善者生不保朝暮”,想不为“暴民”而不可得。正是在这样时代的氛围里才会出现“不平人杀不平者,杀尽不平方太平”(《南村辍耕录》)这样激愤而极端的声音。
当然,此时的求生存奋斗中包含有一定的反压迫、反剥削的内容,尽管不一定是行动者自觉意识到的。社会上是一片乱象,杀戮、抢掠成风,人们的行动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什么叫“自己的利益”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什么叫该杀或不该杀,哪有个认真的计算!老百姓朝不保夕,“丧乱死多门”,每天都面临着死亡。这是老百姓最害怕的时代。因此,老百姓总结说:“宁为太平犬,不为乱世人。”这是生活在太平时期的人们很难理解的。每一个社会大动乱时期都要死上数千万人,总人口大量锐减。毛泽东有一次讲话里说,用冷兵器,例如大刀梭镖之类杀人未必比原子弹少!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说的。
社会与国家的倡导还是有很大作用的。苏联有位作家名叫达尼埃尔,写了一篇近于荒诞派风格的小说,名为《莫斯科广播电台现在播音》。有一天,莫斯科广播电台突然宣布说:“为满足广大劳动群众的需求,兹宣布一九六○年八月十九日为公开屠杀日(苏联当局喜欢颁布各种名目的“日”,如“飞行员日”、“教师日”、“矿工日”等),这一天凡年满十六岁以上的公民皆有任意屠杀其他公民的权利。命令将于莫斯科时间一九六○年八月十九日(原文如此)凌晨六时生效至二十四时失效……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这条消息激起了许多人的杀人恶念。第一个听到这个消息的托利亚本来是温和善良的。他的情人卓娅约托利亚在“屠杀日”杀死她的丈夫帕夫利克,被他拒绝了。可是当情人走了,托利亚一个人坐在屋子里面也不禁浮想联翩:那一天,杀死谁好呢?从他脑子里过的人有:上大学时,总给他不及格的老师、他所讨厌的作家,还有那些“主宰人民命运肥头大耳的人们”?最后还是心中善念战胜了恶念:“他任何人都不想杀,绝不想杀!”当他的朋友在一起赞美“八月十九日这一天是我们党的英明政策的结果”和街头已经有了屠杀发生的时候,托利亚在呼吁:“公民们,不要互相屠杀,我们要爱他人。”这篇带有寓言性质的小说,揭示了三十年代以来大清洗等政策给普通百姓心理的创伤,当政者挑动人们攻击本能和人类内心的恶性,恶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毒化了社会氛围、会给这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带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
“暴民”的迅速培养往往都要通过所谓的“群众运动”,并借助它以张扬。“文革”当中,第一个打死教师的是北京师大女附中的学生们,动手的都是十七八岁的女学生。如果没有所谓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作背景、没有“群众”一起动手,我想让哪个女孩子单独上阵,都不会有这个胆量。十九世纪末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他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指出:当人们汇成群体,他作为个体所具有的品行和理智消失得无影无踪,无论智力高低,在群体中很少起作用了,大家所具备的只是群体特征了。勒庞认为,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他们往往受到一种理念的控制、并用专横的手段推行它。群体不能接受讨论和质疑,更不能批评,在群情激奋时,暴力是他们特别爱使用的手段。
有人认为“群众运动是天然合理”的,就是因为群体具有简单幼稚的本质。群体易于被一些眩人眼目的说词所左右,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越简单越好)、一些激动人心的口号就可以使群众慷慨赴死。从中获利者,让群众为自己火中取栗的人们,当然要廉价赞美群众运动。
社会存在矛盾是常态,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要解决,解决社会矛盾历来有两种手段,一是暴力,二是非暴力。暴力解决问题比较痛快、暴力的实施者内蓄能量得到了释放,这是人们在盲目状态下解决问题时的首选方案。然而它不一定是与社会进步相联系的。可以设想,经过几年、几十年或长达一二百年的社会大动乱,它给社会带来大量损耗。社会安定时期的经济积累、文化积累扫荡以尽。待社会重新稳定下来的时候,一切都须要从头开始。中国封建社会持续了两千多年,肯定是与战乱过多有关的,因为每次大动乱后都要重新积累财富,而社会的进步虽然不能说完全取决于社会财富的总量,但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原则来看,社会财富肯定起极重要的作用,对财富大量毁坏肯定会影响历史进程。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在社会动荡(破坏财富)——安定(财富积累)——社会动荡(财富破坏)循环(反映到政治上就是: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振荡。这个历史循环现象之所以在古代不断地出现,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社会结构不合理。二是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中国小农经济的特点就是生产规模太小)。三是统治者不合理的政策(这其中有利益的、意识形态的和文化的等多种因素)。于是,生产和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只好靠大量的消灭人口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在主流舆论中形成这样的悖论:一方面是“人命关天”(这主要是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又认为死个几十万、几百万人没有什么,这是“历史进步”(?)的代价。数千年来,暴力文化弥漫于上下,人命贱如蝼蚁。人们迷信暴力,动不动就要展示武力,并认为只有武力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因此“暴民”不仅不会受到社会的责备,而且被视为拯危救弱的英雄;暴民也不会自责,认为他对社会的报复理所当然。
暴力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和比较完美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鲁迅曾讲过“娜拉走后怎样?”“文革”当中,备受苦难的顾准先生把它用到思考“革命”最终结局这一重要问题。“不断革命论”者断言“革命是常态”,这是不正确的,除非他无限扩大革命的外延。“革命”、特别是暴力革命是短暂的,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可供选择的最激烈的手段。与非暴力相比,采取暴力形式解决社会的表层问题(如报仇雪恨、富贵易位、政权转移),一般说来是比较迅速彻底的。实际上,社会在发展中是不断地出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社会的进步是在经济和文化不断地积累中实现的,那种认为使用“最后一次暴力”,一劳永逸建立世间理想社会、以后永远不会有暴力的善良愿望,实际上只是一个梦想。正如先驱者顾准所指出的,它乃是基督教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建立千年王国的幻想。这种梦想非常容易形成暴力的轮回,也就是伯夷所说的“以暴易暴”。这在中国古代是无法解决的。
暴力是嗜血的,为暴力所浸染的人们,容易形成“暴民情结”。这些人极易成为“极权主义”社会运动的基础。德裔美国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H.Arendt)在其名著《极权主义起源》中就指出极权主义运动中的“精英”用宗教的或意识形态上狂热(往往夹杂着未来虚幻的幸福)去煽动那些文化不高、现实生活中有着各种不满的分子(这样的人在任何社会中都非少数)采用暴力手段,改变社会结构、重新分配权力和利益。如意大利的法西斯运动、德国的纳粹运动。这些“精英”运用各种花言巧语把无数顶高帽戴在群众的头上,把他们愚弄成为暴力机器中的齿轮或螺丝钉。
泛滥的暴力也在制造着暴力文化,这里统治者的行为起了导向作用。虽然说国家、政权本身就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但政权以哪种意识形态指导权力的运作还是对被统治者思想有深刻影响的。例如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以政治秩序替代一切秩序,而且其“政治秩序”就是用强有力的规范去限制老百姓的一切行为。秦统治者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他们信奉的法家学说把一切人都看成坏蛋,只有在严厉法律的统治下才能遵纪守法,不干坏事。为了推行严刑峻法,便借助于暴力。因此在战国期间,秦就被其他国家的人们称为“虎狼之国”(有虎狼之国,必有虎狼之民)。从这个称呼就可想见其国中暴力文化泛滥的情景。与之相反,儒家虽然不完全否定暴力,但是,在政治操作中他们更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注重“德治”和感化作用。这样,在孔子、孟子的家乡邹鲁一带就形成了尊重礼乐的风气。刘邦统一天下的战争中,进兵围鲁,城中的儒生尚在讲习礼乐、弦歌之音不绝。虽然在今人看来不免有点“迂”,但可见儒家风习对民间的浸染决非暴力文化。
一千年以来,对于民间和下层社会影响更大的乃是广泛流传的通俗文艺作品。阿Q连圈也画不圆,但是他会唱“悔不该,酒醉错斩了郑贤弟”、“我手执钢鞭将你打”,可见,这些通俗文艺的影响力之大。它仿佛是水银泻地,无孔不入。
大多情况下,普通民众并没有成为“暴民”,但并不等于没有“暴民意识”;当社会问题从人们的头脑中一过,马上通向暴力解决一途,问题与暴力仿佛是短路,因为这些人们的头脑里充斥着“暴民意识”。
现今的社会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人治”的阴魂不断,官员有法不依和违法乱纪的现象还很严重。然而,走向“法治”,建立公民社会不仅是世界的潮流,也是大多数中国人和社会上下的共识。这个共识也是得来不易的。“法治社会”的实现不仅取决上面的“战略部署”,更与整个社会民众的公民素质密切相关。这与“普法教育”还不一样,在一些干部心目中“普法”是让老百姓认识和熟悉法律规范、不要越界犯法,这种认识的思想背景就是把法看成“治”民的工具(当然“法”也不是单纯“治官”的工具)。实际上,现代社会的法律是界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学做公民就是要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并善于运用自己的权利去保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破除依靠清官的“顺民思想”和靠拳头解决问题的“暴民意识”,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缺少这方面的机制,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非常少。这个学习任务就显得很重(当然,“官”的学习任务“更重”)。台湾批评家龙应台女士,一九九九年来大陆,在西安讲学时说过一句话,意为:民主制度实现以后,发现民主最大的“敌人”就是我们自己。法治社会也是如此,实现它,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变革、需要制定法律、需要合格的法官,也需要合格的公民。“顺民”、“暴民”都是不合格的公民。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面,都是专制制度、依附制度和暴力文化的产物。实现法治社会是个渐进的过程,人们在这个渐进过程中从“臣民”转换成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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