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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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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普遍伦理与跨文化对话
作者
卜松山
期数
2001年11期
当铁幕揭开,其巨大的政治和思想隔阂消失后,按照文化差异来划分世界似乎再次成为时尚,塞缪尔·亨廷顿那部颇有争议的著作使这一点变得更加突出。他著作中得出的结论是值得怀疑的,他根据文化差异划分出几大文化圈的大前提已经引起了争论。尽管如此,价值讨论仍需要以这些前提为起点,即强调文化差异,但又不能得出亨廷顿那样以美国中心的政治权力观为标志的结论。毋庸置疑,美国作为今天惟一的霸权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文化影响。这样的发展被称为全球化,实际上是美国的金融、商业和娱乐业开创了这一发展并在今天继续刺激着这一发展。今天,世界上没有一个角落不渗透着美元、微软、CNN、好莱坞电影、杰瑞·斯皮林格、麦当娜、迈克尔·杰克逊。由此看来,其实把这种普遍发展称为美国化而不是全球化更为恰当。我们如何以此为起点,以一种公正的方式来讨论价值的普遍性问题呢?即如同维护生态圈里的差异那样对待文化差异并予以重视呢?
西方普遍主义的根源,就是基督教。在基督教价值中心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整套世俗的观念和价值:个人主义、理性主义、科学主义与进步观念的结合,被称之为“西方精神的总合”。在西方式的现代化转化为一种全球的或普遍的、具有巨大影响力的过程中,它变成了一种推动力。在这个综合过程中,不仅地球的一半被欧洲人殖民化,而且“单维度的进步秩序”被强加于具有众多民族的世界。正如主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普遍伦理工程”的哲学家金丽寿所说:“这一主题在人们的思想和事务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致使许多民族和社会一致把西方化当作实现未来的惟一途径。在现代化的旗帜下,他们抛弃了已熟悉的真理、价值和生活方式,把西方化的程度看作衡量进步与退化的标准。”
在走向现代性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发展的文化/宗教根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在跨文化问题的讨论中,应该看到基督教传统的某些品质在转化为一套世俗的价值体系的过程中仍保留了下来。譬如,作为基督教重要部分的普遍的传教热情,像一根接力棒一样被一代一代地传下去,从基督教信仰到新的市民宗教: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民主和人权。即使自由主义,正如查尔斯·泰勒曾经指出的那样,也同基督教一样,是一种“战斗的教条”。人权的观念,它的根源及其正当性(人的尊严的观念和自然法)都可以追溯到基督教传统,至少它的某些激进的主张,即使不是原教旨主义的,但也变成了世俗教义的一种新形式,即一种极端的、绝对的、准宗教的倾向。
如果我们要打破以基督教为基础的西方文化对世界的影响的平衡,那将会导致两种不同的态度:那些强调物质、社会进步、科学、民主、人权观念和自由贸易(不平等双方之间)的人,会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于是更加坚定这一信念:“我们(欧洲/美国)的思维方式比我们的军事和经济具有更加压倒一切的优势。”(Meyer-Abich语)但是,我们也不能无视这种全球性的征服所付出的代价(阿多诺和霍克海默的启蒙辩证法),即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各个阶段各种形式的种族灭绝,最后,至少不应忽视无情的经济增长和进步观念造成的环境退化,如全球性的气候变化。这是一个更加宽广的语境,在这个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语境中,我们还应对普遍伦理观作出评价。
那么,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还需要一种全球或普遍伦理吗?西方核心的价值,后基督教的价值,法国大革命或美国宪法的世俗价值是世界其他地区的模范价值吗?西方社会是其他社会的模范社会吗?这样一种建立普遍伦理的行为难道不正是一种通过我们认为合适的伦理普遍主义而把欧洲中心的烙印打在世界之上的企图吗?
如果我们把儒教在东亚和基督教在西方的影响加以比较的话,那么,两者都显示出一种正、负因素的混合特征。首先,儒教即使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种宗教,它也具有同基督教一样的信仰功能:在过去两千多年,儒家思想在中国和东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儒家也具有普适性的内容(可以在“天下为公”、“天人合一”中看到)。相较于基督教,它缺乏狂热的传教热情,它是作为一种和谐的社会、道德秩序的典范学说而在东亚其他地区传播的。与基督教教会不同的是,作为一种机制,儒教随着中华帝国的灭亡而消失了,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一种后儒教,它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伦理基础。
我们把儒家伦理与西方伦理史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虽然儒家伦理的现代形式在与西方哲学的相遇中已发生了变化,却没有经历一个抽象化的过程,总的说来,它仍然是一种基于社会的美德伦理学,即它不是孤立地看人,而是把人放在关系语境,包括整个宇宙的语境中来看待。在儒家伦理中我们也看到了普遍性的特征,如“以天下为己任”,或“四海之内皆兄弟”。我们也看到了理性原则,如互助、忠恕(正如在黄金规则中那样),但它们强调的不是抽象原则而是具体的行为和修养:关爱、仁慈、克己、重人伦和社会和谐。因此儒家思想可以被归结为一种温和的(美学的)普遍主义而与西方强硬的(理性的)普遍主义相对。
作为统治阶级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不仅具有一种伦理的、类似于宗教的功用,而且具有政治功用。儒家激励政府的是通过科举选择知识精英,这样的知识精英,因为他参与国家管理,不可能形成一种与政府相对抗的态度,而对下还要有家长似的仁爱之心。而在中国传统中,社会被看作是一种家庭的扩展,对二者而言,竞争是有害的,它会破坏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并最终导致混乱。
而西方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政府)和个人(公民)之间的对立,则产生了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的概念,公民观念和知识分子的批判性、独立性使之与政府相对立。而儒家传统中的知识分子则要服务于政府,对上,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诤谏;对下,则要关心百姓的福利,这样的态度仍然存在于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民间社会的倾向是“自上而下”的,相反,西方公民社会则是“自下而上”的(后者符合民主观念,因此在西方被视为在政治意义上是正确的)。还没有解答的问题是,政治与道德的结合这一特殊的文化资源是否仍对中国和东亚的民主发展起作用呢?
问题依然是,如同在经济领域的全球化那样,我们今天是否需要一种新的全球性的或者普遍的亦即惟一的伦理?当然,还有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美德,如慈善和正义,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它们成为现代西方福利社会和法规的基础时,却似乎从公众话语中消失了。也很少有道德准则具有一种普遍性,因为它们或者太浅显,或者有可能被一些合乎逻辑的相反的例证所驳倒,因而消失在视野之外。其中一个就是黄金规则,另一个则是我们从童年时代从父母的惩戒中想到的问题:“如果人人都那样做,结果会怎样?”即普遍推广的原则,也即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最浅显的表现。至于黄金规则,阿米泰·爱兹奥尼近来进行了富有创建性的扩充,试图弥合社会义务和个人自由主义之间的裂缝:如果你要社会在何种程度上尊重你的个人自由,你也要何种程度地尊重社会的道德秩序。普适性的原则作为通常公正的尺度,在强调个人和少数权利的时代,在国际政治权力的竞争场上已经无立足之地了。他也提出了发达国家和非发达国家之间的公平问题:如果这个星球上的每个人都像普通欧洲人和美国人那样消耗能源和自然资源,开两三辆汽车,污染环境,那将会怎样?那么,我们只能顾左右而言他(不在这里,而在别的语境中用这一标准),似乎在剪裁道德以适合于自私自利的利益。无论如何,我们行使自由的方式,以他人特别是以后代为代价的生活,是不能普遍推广的。“人类只有一部分人,而不是所有的人,可以生活在他人的代价之上。”在这个意义上,在环境的退化中,我们的自由观念(与权力观念紧密相联)的确已走到尽头了。
道德也需要本土基础,因为道德存在于一种特殊的环境中,存在于一种文化传统中。普遍主义的观点过于抽象而不能产生任何吸引力,或者无法传达一种责任感。米歇尔·瓦尔茨也对此有所评述:“每个社会具有不可避免的特殊性,因为它拥有自己的成员和记忆,那些成员不仅拥有自己生活的记忆,而且也拥有社会生活的共同记忆。相比之下,人性虽也有自己的组成部分,但却没有记忆,因此也就没有历史、文化,没有习俗的实践、没有熟悉的生活方式,没有节庆,也没有共同的对社会意义上的善的理解。”因此,普遍性和特殊性,伦理的全球性和地方性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互相补充的——按照中世纪哲学家尼古拉·库萨的“多元性中的统一性”的观点,每种单一的事物正是宇宙之整体性的一种体现,事实上甚至包含着这种整体性。有趣的是,宋代的新儒家们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譬如程氏兄弟就坚持“理一分殊”。可见,不仅在柏拉图、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这样的欧洲哲学家的思想中,而且在孔、孟、朱熹、王阳明这些中国哲学家的传统中,也可以找出具有全球性意义的思想。中国的哲学家没有受到欧美知识分子的关注,只是因为西方人只熟悉一种思想,即他们自己的传统。今天大部分人依然如此。
如果我们在一个跨文化的语境中进一步追求一种普遍伦理的观念,那么,强调非西方价值中的普遍意义,特别是那些能够弥补西方个人自由和权利要求的义务观念,是十分恰当的。朝鲜学者咸在凤从普遍主义的角度维护儒教,强调把儒教限制在中国和东亚地区将有损于它的宗旨。如他所说,毕竟罗马教皇没有把基督教信仰的意义只限于欧洲,自由主义者也不会把个人权利的意义理解为只属于西方国家。儒教中提出的问题在过去一二十年中已在西方引起了注意,而且也受到主张社群主义的思想家的关注。因此,它已具有某种跨文化的影响和特征。
不仅在西方(基督教和后基督教),而且在儒家传统中,确实存在着重要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思想,且不提其他文化的贡献。尤其是鉴于西方世俗价值占主导地位的事实,它们至少在本土完成了一种有价值的平衡功能和补充功能,今天,欧洲中心的发展模式使西方国家面临的社会问题和生态危机,应使我们意识到,换一种思维方式也许会使全世界大大受益,我们也应该欢迎来自其他文化的知识分子为解决我们大家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作出贡献。为了在这个星球上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和人类的繁荣,这些非西方的价值也许同人权一样重要。关键是,一种权利伦理学,作为最低限度的伦理学,缺乏一些重要的内涵。譬如,关心他人、友爱、人伦、婚姻、家庭、诚信、义务等这些范畴,不能只被作为权利问题提出。否则,(今天已在逐步这样做)就会失去其重要性。我们的确需要一种权利语言,但我们也需要一种关爱和责任的语言。换言之,法律是必需的,但它不能完全替代社会的伦理基础。
普遍伦理与跨文化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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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列昂捷夫的《活动、意识、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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