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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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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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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为法律寻找伦理支点
作者徐平
期数2003年05期
  在美国,可能没有哪个法律问题会像堕胎这样,牵扯到如此错综复杂的方方面面。从文化禁忌、宗教传统、道德伦理,到政治策略和女权主义,说起堕胎似乎触动了所有的敏感神经。从唇枪舌剑、摇旗呐喊、口诛笔伐,到子弹炸药、见血封喉,真可谓无所不用其极。那么,堕胎究竟为什么会让如此多的男人女人,丈夫妻子,法官律师,政客学者,前赴后继大伤脑筋呢?
  堕胎权,原本天然地属于妇女,也是她们一直实际拥有并使用着。迄至十九世纪中叶前,堕胎在西方法律传统中并不是一个问题。无论道德还是法律对此都相当宽容,更没有将堕胎刑事化。在古希腊罗马的法律中,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viability)之前,妇女进行堕胎是合法的。立足于市民生活的普通法也一直认可妇女这一天然权利,即胎动决定权。在胎动之前堕胎不属于可诉罪错,胎动前,婴儿隶属于母亲的肉体,不享有独立的、可与母亲权利相抗衡的地位,而胎动与否则全然取决于母亲主体的感受。
  十九世纪中叶后,美国各州才纷纷将堕胎刑事化。究其立法旨意,无非一是遏止性乱行为的蔓延;二是避免堕胎给妇女身体健康和生命带来损害;三是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利。
  综观美国禁止堕胎立法的起起落落,时而因宗教介入喧嚣一阵,时而因政客利用热闹非凡,执法中也时紧时松。甚至于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仍时常因为法院遵循前例(即根据“罗伊案”所确立的规则)对某个堕胎案件作出判决而引发强烈的社会冲突,法院外抗议游行直至大打出手、包围冲击堕胎诊所、将堕胎医生称为杀人医生等等不一而足。这一切都说明蕴涵其中的法理法意远非上述三个立法旨意所能道明。也许,在堕胎大规模犯罪化的初始,这些理由和根据还的确理直气壮。但是,避孕工具的出现及其使用的逐步合法化,使性与生育渐渐不再存在必然的联系;医疗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像堕胎这类小手术几乎不再有健康生命之虞,由此,防止性乱和避免身体健康损害的理由不复存在。至于生命始于何时,是精子冲进卵子那一刻,还是胎儿脱离产道那一刻,抑或是这个过程中间的某个时刻,恐怕这远远不是法律能够回答或者解决的问题。而根据某种观点制定出一条规范所有公民的法律,似乎从立法之时,就埋下了随时引爆的火药。
  一九七三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伊案”中作出了那个令一些人拍手称快,另一些人捶胸顿足的判决。判决书中的推理步步为营、环环相扣,对于“胚胎”是不是宪法上的“人”,妇女自己决定堕胎的权利是否属于《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非依正当程序政府和各州不得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中的“自由”,也就是妇女在生育上的选择权是否属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所确定的“隐私权”的范畴作出了裁决。此判决在法律上可以说是美国有关堕胎权的分水岭。然而,该判决作出后却是一傅众咻,不仅没有起到止纷息争的作用,似乎反而加剧了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裂痕,把一个心照不宣的默契打破,使人们不得不直面这个难题。
  “罗伊案”判决作出后,一直面临着法律业界人士广泛而持久的责难。熟读判例的学者、律师,十分擅长“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援引联邦最高法院的其他判例来指责联邦最高法院在“罗伊案”中对宪法修正案十四条所做的解释。来来回回、经年累月地打口水仗,似乎并没有使得一团乱麻似的问题透出任何解决的迹象。以至于理查德·波斯纳在一九九二年出版的《性与理性》一书中写道,法律人对这种没有结论的分析已经不再动心,而“转移到下面一个论点上来了,即禁止人工流产就是歧视妇女,因为妇女要承担怀孕的负担,而男子没有这种负担”。似曾相识的话让人觉得,似乎历史兜了个大圈子,又回到原来的出发点,或者说,历史从来就没有也无法离开这个点。
  由此可见,从法理到法理,用自圆其说的逻辑推理回避法律与生活的关系,并无法消除这条法律所带来的困境。宪法条文解释的背后蕴涵着哪些真实的原因?在判决书中法官们用繁琐而专业的法律推理来回避的那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又是什么?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之所以有禁止堕胎的立法恐怕绝不仅仅是简单的那三个立法根据就可以一言以蔽之的,其背后一定还潜藏着一些人们心照不宣,却难以言说的理由。
  堕胎法走到“罗伊案”这一步委实不易,我们无法回避其间的代价,对于男人而言可能是焦头烂额,对于女人则是健康和生命。回顾美国各州制定禁止堕胎法律后到罗伊案判决之前的历史,或许有助于我们厘清禁止堕胎法存在的实际情况,它在多大程度上被执行;如果事实上很多时候它是存而不用的,那么,立法者、执法者和公众对此又如何解释;如果它真的被严格遵守,又是怎样一种情形?历史上,堕胎法常常是有时执行有时又不执行,其中的原因何在?
  “罗伊案”判决后不断面临着被推翻的命运,并不是判决本身有什么漏洞。如果说其间有什么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其实反映的恰是整个堕胎法,甚至法律本身存在的固有矛盾。从瑞科雅·索琳歌尔的《妇女对法律的反抗——美国前罗伊时代关于堕胎的法律与实践》这本书中,我们或许会有所收获。
  著名女权主义历史学家瑞科雅·索琳歌尔一直关注堕胎权问题,《妇女对法律的反抗》一书于一九九五年出版后,一时洛阳纸贵,第二年旋即再版。这是一本严肃却不沉闷的学术著作。作者不追求理论体系的构建或论辩,也不强调宏大叙事,而是本着自己女性的立场,从独特的视角,冷静地钩沉历史岁月,以一位当时声名远播的、执业于波特兰的女堕胎师露丝·巴尼特,在堕胎立法及执法晦黯不明的背景下,所经历的职业生涯及其生活沉浮为个案,对照同时代开业的男堕胎师或堕胎业者的不同景况,特别是通过数位遭遇意外妊娠却选择反抗法律禁令,寻求堕胎的妇女的身心历难,也就是从那些令美国妇女扼腕的生活故事里,挖掘法律真义,检讨法律怎样才是符合公民意愿而不是背道而驰?追问法律究竟该不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或者说该满足人们的哪种需要?市民的生活需要与法律之间究竟孰为“足”孰为“履”,是否应该削足适履?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究竟是法律描摹人类真实生活和生存,还是人们的生活或生存必需仰赖法律所规制的样式?
  全书除绪言外,共分九章,以后现代主义时代时髦的个案手法写成。整个结构不以时间为线索,而以人物贯穿其中。作为灵魂人物的是露丝·巴尼特,而围绕着她的堕胎生涯,影响其命运或者与她休戚与共的人物包括六大类:寻求堕胎的妇女、同时代的女堕胎师、男堕胎业者、医生、政客和记者。
  透过对这些人物命运的描写和所作所为的剖析,作者想层层追问的有如下三大主题:第一,堕胎与否原本是妇女(与其丈夫一起)安排自己生活的天然权利。她们是在怎样的情形下丧失了这个权利,其中政客、媒体和医生各自出于自身的利益扮演了怎样的角色?社会现实的需要(如战后对人口的需要)如何与大众对于性的好奇和娱乐相结合,共同顺理成章地营造出一个迫使妇女背上道德和法律枷锁的景况,这甚至使得一些妇女因此付出生命和健康的代价;第二,性与生育的分离已经渐渐被人们所接受,为什么人们仍然要对寻求堕胎的妇女的性生活评头品足?生活中“谁都可能遭遇措手不及的意外怀孕”,为什么反堕胎的立法却被解释为禁止堕胎是为了社会和人们的福祉,究竟是为了谁的福祉?第三,禁止堕胎,特别是对于违反该法律的人们(更多的是女人)进行审判是否是男性霸权的体现,法律对此的肯认,是否恰恰反映了当时的法律仍然是男性的法律。
  书中描写了三位寻求堕胎的妇女的悲惨遭遇。苏珊娜·泰勒、戴安娜·麦克德蒙特和克劳迪娅·麦克唐纳所历经的苦痛使人们体会到她们被撕裂的感觉。其生活景况使读者能够理解她们真的是无法养育肚里这个不期而至的孩子,而合法的堕胎却遥不可及,最终摆在她们面前的路竟只有一条:非法堕胎。“反抗法律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事”。书中写道,在“罗伊案”之前的十年中,有调查估计非法堕胎的数量甚至超过百万宗之巨。
  战后那些年的堕胎审判事实上显示出大量的证据证明,妇女在尝试“法律上”的堕胎犯罪之前已经想尽一切办法。就像露丝当时指出的那样,“大多数到我这儿来的妇女此前都尝试过三十到四十片药房卖的各种不同的药”。五十年代以来,怀孕妇女们尝试过吃奎宁片、麦角碱、肥皂、洗热芥末澡、喝艾菊茶、吃松节油胶囊、水灌注法、滑溜的榆树(这是老妇人的办法),还有一些尝试从高处往下跳。一个得克萨斯的十四岁黑人姑娘,喝下热姜茶,没有起作用,于是将一把小折刀插入阴道。就是到了这种时候,她和她的祖母才一起去寻找一位妇女来帮助这位绝望的姑娘。
  面对这样的事实,人们不得不追问,她们为什么要非法堕胎?是什么使她们义无反顾地反抗法律?又是什么最终让她们受苦?作者用真实的故事,以真挚的情感,来揭示究竟是什么在戕害这些妇女。
  该书浓墨重彩地介绍了一位非法堕胎师——露丝·巴尼特。对这位“从一九一八至一九六八年在俄勒冈波特兰执业的女堕胎师”,作者倾注了无限的情感,她用详实的材料还堕胎师真实,祛除媒体和法律对她们这一类妇女的妖魔化。作者详细地描写了她的家庭背景和如何最终成为堕胎师的心路历程,特别是她成为堕胎师之后的所作所为。从中读者可以看到,她完全不是我们从报纸或者电影上所熟悉的那种躲在肮脏小巷、阴暗角落、双手沾满血污的女巫似的人,也不是精神病学家在法庭上所定义的那种缺乏女性特质缺乏母性的人,当然也就不是法律应该惩罚的那类人。就是这位妇女,由于为其他求助的妇女堕胎,多次身陷囹圄,甚至在垂暮之年被判入狱,成为监狱中最老的囚犯。
  与之相对照的就是以犯罪组织的方式经营堕胎辛提加的男堕胎业者:阮金。他并不操刀为人堕胎,但他却“在妇女的两腿之间掘金”。这种感情倾斜的描述表达了作者深厚的女性主义关怀,特别是透过对于几宗堕胎案件审判实况的再现,揭示了堕胎问题上所反映出的男性霸权。女性,无论她是受害人(寻求堕胎的妇女)、加害人(堕胎师)抑或是审判者(女陪审员),只要涉身堕胎事件,必然招致难堪。作者以详实的材料和生动的描写,让人如同亲临现场,体会到两造皆为妇女,双方却为了辩白自己,而互相攻讦遍体鳞伤的悲哀。“陪审员和挤在法庭上的记者、普通市民,看着这位端庄纤弱的姑娘,站在那儿,随着他们的眼睛把腿一次又一次地分开。”文字中这份设身处地的情感也许只有同为女性的作者写来才能如此真切而细腻。
  仔细审视审判时所纠缠的问题,人们会发现其实争论的并不是什么婴儿的权利与妇女的权利的冲突,而更多地是在追究妇女不该让自己怀孕的责任。一个暗含的结论就是,怀孕是该妇女不负责任的性生活的代价。“将寻求堕胎的妇女等同于娼妓”或者将她们描写为精神病态的人,竟然成为法律反对堕胎的一个基础。这是从道德上攻击妇女,进而否定其权利,用先否定人再否定人的权利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而她享有这个权利会伤害到谁,有关各方未置一辞。作者认为其中有着不能摆上桌面的原因,那就是男人无法容忍的——妇女对于生育的绝对权利。其实,当时为露丝辩护的律师利奥·莱文森就在法庭上“呼吁陪审团承认,任何一位妇女包括她们自己也有可能处于多萝瑞斯(寻求堕胎的妇女)的境地。让我们直面它。”他说,“这就是妇女们需要的,也是妇女们今天正在做的,而露丝也必须帮助她们。”“对我而言,我认为一位妇女比一个正在繁殖的动物要重要。”他还说,“我认为一位妇女在这个世界上应该具有与男人们一样多的自由。这就是生活的自由。我要说,在这样的法律之下就意味着给她的孩子自由,而没有给予她要不要孩子的自由。”一九六六年,莱文森挑起的对于妇女权利的讨论并没有打动十二位陪审团成员,这丝毫不足为怪。到“罗伊案”还有七年的漫长道路要走。甚至到今天,每个人都知道,无数的妇女经常性地公然反抗法律,要控制自己的生育,大多数人还是认为在不得已的必要与权利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不过,毕竟莱文森“第一次将堕胎权这个概念引入了法庭”。
  在“听众最多的犯罪”一章中,作者展现了别有用心的传媒对堕胎事件的推波助澜,他们根本无视当事人的痛苦,甚至用妇女的苦楚来取悦大众,以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正如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对于堕胎诊所的搜捕“促进了报纸销量。波特兰的报纸日复一日地用堕胎消息博取读者的青睐。堕胎巢穴,豪华营业室和赤裸裸的姑娘充斥着头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堕胎属于报纸,因为报纸包装了它们,然后和盘端出,让她们在全市人民面前俯首请罪,通过数百个街头报摊卖出她们。”。
  书中还揭露了司法的黑暗和政客们对堕胎事件的利用。“当警察冲破堕胎师手术室的门时,他们不仅在执行法律,他们也在为制造英雄和积累政治资本创造机会。”“就在几年前,当旧金山最有名的堕胎师伊兹·伯恩斯被捕时,新闻界就有传闻,这位执业者每年定期付给警察三十万美元以换取保护。当伯恩斯的诊所在二次大战中被关闭时,它标志着,逮捕一个堕胎师所赢得的政治资本的价值超过了他们所收取的保护费。”另外一个从打击非法堕胎中获益的就是医生们,他们要控制这个本来属于他们的领地。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历史学家,作者重史料收集、整理、核实,尽量客观地还原当时人们的观念和内心真实感受及其与法律的冲突,而不做无谓的帮腔,避免使历史仅仅成为言者的历史。
  此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著作,也不着重从这个角度进行冷静的理论分析和挖掘。虽然作者用活生生的史实,揭示对于隐含在堕胎法律中进退两难的困境,但简单地将这一切诉诸政治野心、男人霸权、行业垄断利益或者新闻界的煽风点火,其实并不能真正说明堕胎为什么会如此牵动人们的情感和思想,为什么会引发如此激烈的冲突。
  法律本身的意义,表面看来不过是一个规则,但其产生、运作却受制于很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和人性因素。纠缠于其间的林林总总,都说明了法律本身所固有的困境。法律是现世社会的功利主义的操作系统,同时它又是人们心中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希望之所在。现今烦恼着各国法律人的安乐死、死刑存废、计划生育与杀婴等等问题莫不缘于此。
  翻检上下近百年的众说纷纭,我以为罗纳德·德沃金就“罗伊案”的一段论述应当算是直指美国堕胎法问题的核心:
  虽然胚胎不是一个宪法人,但是,在我们文化中,它是一个具有相当大的道德和情感重要性的实体,州可以认可并保护这种重要性,甚至可用不惜侵犯妇女有权使用自己身体这一根本宪法权利的办法来保护这种重要性。州有充分的理由担忧,毫无节制的堕胎会影响人们对人类价值的本能性尊重以及对人类自身毁灭和痛苦的本能性恐惧,而这些是维护一个公正而高尚的文明社会所应有的基本价值。在一个政治社会里,如果堕胎已变成了不足为奇的、与伦理不相关的事情,就像做一个阑尾切除手术一样,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一个更为冷酷无情、麻木不仁的社会,还可能是一个更危险的社会。
  如果我们认同上述言说,我们也就明白了,堕胎也像诸如死刑存废、安乐死之类的许多其他问题一样,将永远煎熬人类,折磨法律。因为法律既肩负着解决世间纠纷、平息冲突,又承担着满足人心向背、高擎正义之幡的双重任务,所以,就“罗伊案”所确立的堕胎法规范而言,当人们就事论事,解决某些丈夫妻子、家庭儿女的麻烦时,似乎合情合理;而一旦要上升为一条法律规则,要符合人们内心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宣言性的要求就勉为其难了。法律究竟是要满足维系人类生存根本的道德情感的需要,还是满足人们现世行走其中的所谓社会需要,竟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当两者一致时,自不待言;但若两相抵触时,就成为鱼与熊掌。法学家们莫不对此心怀怵惕,即便是特别强调法律的功利追求,因而被称为“不折不扣的功利主义者”的霍姆斯大法官也认为“法律的最大正当性,乃在于其与人类最为深沉之天性契合无间”。
  由此可见,在功利操作与价值追求之间的舞蹈似乎是所有法律都无法回避的历史命运。比如当我们面对环境与人类生存发展这种冲突时,困境中的人们生出个“持续发展”的花招,为环保与人类生存找到伦理支点,如此一来,起码使得环保法在规则层面上理直气壮。而梳理历史我们发现,堕胎法尚未找到伦理支点,因为它关乎人类生命,亦就更加举步维艰,因此也就注定了这个问题可能将与我们人类如影随形到永远。也许正因为如此,对这一问题的孜孜以求竟可能成为我们接近法律本质的路径之一。
  (《妇女对法律的反抗——美国前罗伊时代关于堕胎的法律与实践》,瑞科雅·索王林哥贝尔著,徐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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