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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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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守法与犯法
作者钱满素
期数1995年06期
  一八四五年,美国兼并了原属墨西哥的得克萨斯,第二年,又发动了墨西哥战争。国内许多正直之士都反对这一侵略行径,格兰特将军谴责它是“强国反对弱国所进行的最不公正的战争之一”。战后,关于在新获得的大片疆域上是否实行奴隶制的问题,南北双方又唇枪舌战,剑拔弩张,终于导致内战的爆发。
  梭罗刚在瓦尔登湖畔度过了两年的独居生活,其情其境真可谓“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同时,家事国事天下事,他也一样事事关心。不仅关心,还要介入;不仅介入,还要主动出击。一八四八年初,他作了一个演讲,题为《个人在与政府关系中的权利与责任》。来年演讲被收进波士顿的一本超验主义美学文集中,并正式定名为《论公民不服从的责任》。梭罗在文中抗议了政府入侵墨西哥及容忍奴隶制这两项不义之举。他宣布:“我一刻也不能承认那个政治组织就是我的政府,因为它也是奴隶的政府。”作为一个公民,他觉得如果自己继续服从这样一个政府,并以纳税等方式与它保持联系,便等于默认并参与其罪恶。他明确提出,对这种合法地施行不公正的政府,公民不仅可以不服从,而且有责任不服从。
  梭罗主要围绕政府与公民,法律与道德,多数与少数,思想与行动这四种基本政治关系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据此构建出关于公民不服从的理论。梭罗的这些观点与清教传统和美国革命的思想显然是一脉相承的,他的独特贡献在于以超验主义的个人主义对它们加以充实发展,使之成为一种崭新的理论,一种非暴力的公民个人革命的理论,以此来对抗合法的不公正。
  文章一开始,梭罗便提出关于政府职能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他表示拥护这一名言:“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并将其演进为“一事不管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在梭罗看来,政府充其量不过是权宜之计。根据契约论的原则,政府的产生是彼此平等的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统治者的唯一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承认和同意。公民只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才自愿将自己天赋人权中的一部分交给了政府。用梭罗的话说:“政府是由人民选择用来执行他们意志的一种模式。”所以政府本身并无凌驾公民之上的神圣性。相反,它必须以自己的信誉和行为来赢得公民的尊敬,公民不仅有权,而且有责任监督审察政府的行为。在美国,公民个人控告某个政府部门甚至国务院的案子时有发生,向来不足为奇。遗憾的是,政府一旦组成,便完全有可能丧失其品格,背离其初衷,逐渐异化为少数人的御用工具。他们成了政府的化身,以“君临天下”之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民。这时,公民和政府的关系便来了个本末倒置,公民不再是政府的主人,反倒成了政府的影子——“人模人样的影子”。而人们又偏偏那么“容易地置身于强制之下,甚至是自我的强制”。
  幸运的是,根据契约论,公民并未把自己所有的权力都委托给政府,其中首先是自己的良知和判断力,公民仍然可以运用自己的良心良知来监督政府的所作所为。梭罗将此看作公民对政府应尽的头等职责,而政教分离的意义也就在此。倘若政府不仅有权规范公民的外部行为,而且有权干涉公民的内心世界,钦定标准,统一思想,那么公民监督政府又从何谈起?又如何尽公民之责?梭罗写道:许多人“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常情和良心”,被政府驱使去从事侵略,政府嘉奖他们为好公民。但是,“这些人并非作为人去为国效劳,而是作为肉体的机器。”“他们自己的判断力和道德感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他们服务的方式与泥土石块相差无几。另外一些人则用自己的良心为国家服务,在政府违法的时候挺身而出去维护法的尊严,但他们却常常被国家视为“敌人”。梭罗本人也曾为了向政府抗议而拒绝纳税,并因此被投入监狱,但他自豪地宣称:“全体市民中,只有我一人付了税。”坚实的监狱石墙并不能囚禁他,相反,他感到旁人若要达到他的自由,还需面对“一道更难攀越、更难摧毁的石墙”。
  其实,梭罗时代的美国政府还远称不上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直到内战开始,华盛顿竟无一人知道在效忠联邦的各州内有多少可供征兵的男子,军事部门甚至拿不出南方各州的地形图。梭罗自己也说:“我每年仅有一次机会面对面地直接和美国政府或它的代表——州政府打交道。”拒绝纳税于是成了他几乎唯一的不服从方式,他决不能让自己所付税款被政府用来雇人或购置军火去进行侵略或追缉逃奴。当然投票也是一种方式,梭罗确实也曾号召人们通过投票来表示抗议,但他对此是有保留的。据爱默生说,梭罗本人从不投票。他自己的解释是:所有的投票不过是某种形式的游戏,因为一个人投票只能表明自己的态度,对投票所产生的违反自己正义感的结果,却无能为力。
  梭罗其次要阐明的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本不应违背道德,但是如果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了不道德的法律,作为公民又该怎么办?美国当时最棘手的问题还不是某项具体的法令,而是默认奴隶制的宪法本身。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制定之时,南北矛盾已露端倪。在北方,奴隶劳动由于不适合其气候条件,已处于自然淘汰的过程中。加之独立宣言肯定人的生而平等,又进一步促进了北方的废奴倾向。然而在南方各州,奴隶制仍是种植园经济的支柱,包括华盛顿·杰斐逊在内的不少革命领袖也都是拥有奴隶的大庄园主。费城会议的五十五位代表历经四个月的艰辛辩论,终于以五个奴隶按三个自由人纳税的“五分之三妥协”暂时调和了南北矛盾,默认了奴隶的实际存在。不过宪法还是明智地回避论及奴隶制,通篇未有一处使用“奴隶”这个词,代之以中性的“人”(person)。杰斐逊曾一再声称奴隶制是一种迟早要结束的罪恶,他写道:“每当想到上帝的公正,我都要为我的国家而战慄。”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不料奴隶制在南方竟越演越烈,奴隶主们不仅利用宪法的含混来为蓄奴辩护,甚至公然把它说成是一种比北方雇工制更为人道的好制度。于是,“恶在宪法”这种尴尬的局面便日趋明显。
  在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梭罗毫不含糊地站在道德一边。他一针见血地指出:“真正的恶在于宪法本身。这听来也许过于严厉、偏执或不通情理,但唯有这种精神才是我们对待宪法的态度,它含有最大程度的善意和最深刻的思考。”他认为,比尊重宪法更重要的是尊重真理,比宪法更高的原则乃是人的良心。如果人们必须迫使良心服从立法者,那么人们要良心又有何用?可悲的是,许多好心人已经由于尊重法律而成了非正义的帮手。梭罗就此宣称:“我有权承担的唯一义务就是在任何时候做我认为是正确的事。”
  韦伯斯特是当时美国政界的泰斗之一,他曾是马萨诸塞州的参议员,北方佬对他寄予厚望。谁知他有负众望,在奴隶制问题上态度暖昧,甚至对“逃奴法”的通过投了关键的一票。他为自己申辩道:“既然这是早先契约的一部分,——那就让它存在下去。”梭罗直言不讳地批评他的本质“不是智慧,而是谨慎”,指责他“不是领袖,而是随从”,因为他只知捍卫宪法,与起草宪法的人保持一致,却不懂得“将一件事从它的纯政治关系中分离出来。”如果韦伯斯特不能公开反对奴隶制,梭罗问道:“还能有什么新的和个人的社会责任的准则可言?”
  梭罗并不反对法制和宪法,但他知道法律和宪法毕竟都是有局限的人所制定的,不可能至善至美。宪法是法律的依据,而真理和道德又是宪法的依据,这一根本关系不容颠倒。如果只拘泥于宪法的个别字句而不尊重宪法的根本精神,那就可能将法的权威凌驾于道德的权威之上。梭罗提出以三种角度来看宪法:从放低了的角度看,美国宪法不失为一部很好的宪法,法律和法庭令人尊敬,政府机构令人钦佩。但从稍高的角度看,宪法却包含着不公正和罪孽。如若换成最高的角度,梭罗问道:“有谁说得出它们是什么,或它们还真值得一看或一想?”
  在一个民主体制中,法的产生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个人独裁或少数专制相比,这的确是民主的进步与可贵之处。但任何体制都并非完美,所谓善恶同源。民主的最大弊病也正在此,因为多数只能说明量的强大,并不一定代表真理。民主制的这一缺陷早就引起有识之士的忧虑,杰斐逊在当时以巨大的勇气推进民主制,因为他坚信,归根结蒂,人民是自身利益最好的保护人。与寡头政治相比,多数人犯错误的可能性要小些,纠正得会快些。因此他把希望寄托在大众的受教育上,只有国民素质普遍提高,才能保证民主制的可行性和优越性。罗素在近两个世纪后也说过:“找出一群‘有智慧’的人来把政府交托给他们,这是个不能解决的问题,这也就是拥护民主制的最终理由。”
  梭罗当然不可能选择民主以外的任何制度,但他也并不盲目地崇拜民主。他的理解是:“当权力一旦落入人民手中,大部分人被允许长久地治理国家的理由毕竟并不因为他们代表着真理,也不因为这看来对少数人最公正,而是因为他们在力量上最强大。然而,即使是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由多数人统治的政府也不可能基于正义,哪怕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正义。”他理想中的政府“不是靠多数,而是用良知来判断是非,多数人只决定政府该管或不该管的问题。”可惜人们的“良知”往往大相径庭,除了以众寡,还能以什么来裁决呢?梭罗对此也提不出更合理的方案来。好在他要回答的只是一个问题:如果多数人通过民主程序作出了不公正的立法,那么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又该如何?他的回答是:“只有服从比我更高法规的人才能强迫我。”他敏锐地悟到:“少数服从多数则软弱无力,甚至还算不上少数。但如果全力抵制,便将势不可挡。”抵制的方式就是采取公民的不服从,它在形式上是消极抵抗,在本质上则是积极参与。
  在思想和行动的关系中,梭罗主张身体力行,决不允许自己言行脱节。爱默生在悼念他的文章中赞扬他是“真理的发言人和执行者”,认为“无人能比梭罗更称得上真正的美国人”。当时在北方也有人认为,虽然要尽力去反对和修改不公正的立法,但在改正之前,还应该服从,他们恐怕直接抵抗会比它所要纠正的罪恶更为严重。梭罗把这种态度视为姑息养奸,他嘲讽这些人口头上反对非正义战争,实际上却支持发动战争的非正义政府,这本身就是在犯罪。梭罗的矛头更是直指马萨诸塞州政府,因为这个政府一边标榜自由,一边承认奴隶制,尤为言行不一,自欺欺人。他呼吁所有自称废奴主义者的人“必须立即真正地收回无论在个人和财产方面对州政府的支持,不要等到形成多数后再执行正义。”他理直气壮地提议:如果法律要求你对另一人施行不公正,“那么我要说,请犯法吧,用你的生命来进行反摩擦,好让这机器停止运转。”
  梭罗用美国人公认的革命权利来为“不服从”辩护,那就是当人民无法容忍一个独裁或无能的政府时,他们有权拒绝对它效忠并抵抗它的权力。在他看来,美国当时所面临的情况与一七七五年大革命时几乎同样紧迫,区别仅仅在于“被蹂躏的国家不是我们自己的,而侵略军却是我们的。”梭罗把“不服从”称为一场和平革命,他以这种方式静悄悄地向政府宣战。
  综上所述,公民的不服从作为一种政治行为,显然必须具备两个要素。首先,这种行为必须公布于众,任何私下的愤懑、牢骚和小动作不在其列。其次,它必须采取非暴力的方式。不服从是一种故意违法,但违法者并非基于一己私利,而是根据自己的道德准则作出判断,确信所违法律为不公正。这种违法的前提是守法,违法者必然极其克制,并具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以自我牺牲的精神去接受法律制裁。
  公民不服从的本质是以违法为手段,吸引公众关注,以公正和道义唤醒其良心,激励其行动,从而战胜不公正的立法。不难看出,不服从的成功是需要一定社会条件的。就国家而言,这必须是一个基本实行法制的国家,至少法律是经过合法程序产生,并有可能在舆论的压力下进行修改:对不服从者的处置也能依据一定的法律和程序。若对一个言出即法的独裁者采取不服从,则无异于自杀式的无谓牺牲。就民众而言,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对正义的共识,否则就不存在诉诸的对象了。如果一个社会缺乏正义感,或公民毫无参与意识,只知屈从而不会独立判断,那么不服从者终将对牛弹琴。假设梭罗在南方蓄奴州中作此演说,他很可能被暴徒私刑处死,甚至连声音都来不及传播出去。尽管他鄙视马萨诸塞州政府,但正是这个政府保护了他不致因言治罪。历史上领导公民不服从最成功的例子是印度的甘地和美国的马丁,路德·金,想来不是偶然。早有人指出,如果甘地面对的是南京大屠杀中的日寇,那么消极抵抗只能是束手待毙。
  我们也应看到,在公民的不服从中隐伏着相当的危险,因为它的依据只是个人的判断,而个人判断如多数判断一样,也未必代表真理。并非每个人的判断都能像梭罗的判断那样,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公民动辄不服从,必然滋长无政府倾向,法律也将丧失威严。(当然,不公正的法律本身并无威严可言。)所以作为补救,公民的不服从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平地进行。梭罗拒绝付税是不服从,但他并不拒捕,不服从的力量正在于此。
  不服从确是犯法,但又是在更高层次上的守法,是一种极端负责的行为。只有在遵法守法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不服从。对堪称法盲的人来说,当务之急是提高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法制之下,才有公民可言。暴君之下,不是顺民,就是暴民,暴民正是暴君的影子。顺民们惯于逆来顺受,毫无公民训练,一旦忍无可忍,又铤而走险,无法无天,成了乱民。正如百依百顺的父母会把子女宠坏一样,暴君往往是顺民们顶礼膜拜捧出来的,捧的人越多,捧得越卖力,暴君的权力就越大,对捧他的人施暴的能力也就越强。正是顺民自己赋予了暴君压迫他们的能力。既然身为公民却不能负起自己的责任,那么又何必去怪罪暴君呢?这也是梭罗的言下之意。
  重读《论公民的不服从》,最受震撼的还是其强烈的公民意识和个人意识。梭罗把灵魂、良心和真理看得至高无上,把做人看得极其严肃,把当公民看得无比认真。请问有几个公民能像他那样,“每年当税收官到来时,我总要审查一下国家和州政府的法令和态度,以及人民的情绪,以便找到一个遵守的前提。”梭罗一生从无政治野心,他的参与意识纯粹出于正义感和责任心。无论是维护印第安人权益,帮助逃奴获得自由,还是几次三番为起事的约翰·布朗辩护,他凭的都是自己的良心。
  梭罗的这篇文章也被称为美国超验主义个人主义的经典之作。简言之,这种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良心良知、权利责任,以及自强自立。梭罗把从绝对君主制到有限君主制到民主制的进程,看作是逐渐尊重个人的进程。他一再声称:“先要做人,才去做臣民。”而做人必须是自由的,“我要按自己的方式呼吸空气。”更可贵的是,这种个人主义相信事在人为,相信个人的言行能够产生社会效果,相信如欲改变社会的不公正,个人必须从我做起。“当臣民拒绝效忠,官员辞去职务”,梭罗的和平革命便成功了。梭罗的想法或许高洁得有些天真,但自觉的公民意识和参与精神,这不正是一个国家的希望所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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