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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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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胡适的态度
栏目
读书平台
作者
薛军
期数
2000年06期
马少华先生在《读书》一九九九年第六期发表的《控诉书风波与合法性问题》一文,实际上是以个案的形式提出了一个长期困扰法学史的问题,即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胡适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分歧乃是来自于对这个问题不同的理解。
谈论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同语反复。自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法律现象以来,一直就存在一个对现行法律的评价问题。有评价则离不开另一套标准、另一套依据。如果把这另外的标准或依据也看做一种“法”的话,现行法律本身就存在着合法性的问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从古希腊就已经开始深入地思考这个问题,并产生了一套后世称之为“自然法学”的法哲学理论。在这一理论看来,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不仅存在一套现行的法律体制——这被称为实在法,而且还存在一套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由于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巧夺天工,因此它是完美无缺的、永远正确的;而实在法则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或私利的烟尘迷蒙了立法者清明的视野,所以不可避免地弊端丛生。有鉴于其高下,实在法必须见贤者而思齐,服从于自然法。更进一步的是,“自然法学”认为,实在法本身的合法性不能由自己进行论证,而必须依赖于“自然法”。反言之,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恶法非法”,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仅仅这几个命题,就足以让人感到革命的气息扑面而来。这个思潮在西方法学史上此伏彼起,直可谓绵绵无绝期。凡需要违反实在法而又不承认自己“犯法”时,它就以各种形式复活起来。凡欲举革命义旗时,无不祭出自然法之类的法宝。“进步的资产阶级”对“自然法”的使用尤为可圈可点。中国也不例外。农民起义时每每打出的“替天行道”之类的旗号也属于这一“话语策略”。“道”者,具有东方色彩的“自然法”也!统治者的现行法不行天道(不合于自然法),于是咱们来代替他们行使自然法,于是打家劫舍、杀富济贫而理直气壮。不过这一理论也遇到一个叫做“实证法学”的理论对手。实证法学认为法律就是法律,自然法之类的形而上的东西混淆了“To be(实际上是什么)”与“Ought to be(应当是什么)”,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淖(休谟语)。所以“恶法亦法”。这真是一个保守,甚至有些“反动”的命题。但“资产阶级由进步而退步”后,大多信奉这一理论。
在上面提出的理论背景下可以再来分析因控诉书风波而导致的合法性问题。先看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立场,他们在回答同盟北平分会的五个问题时,提到“就保障民权之立场,对现有不良法律及制度做否定与废止之奋斗……”这一回答中蕴含了很多的信息。最突出的一点,在于同盟采用了自然法学的论证策略,认为现有法律有“不良”之处,因而要“否定”之、“废止”之。基于这一判断,以迫害进步人士为目的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当然不是符合“自然法”意义上的法——“恶法非法”,所以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提出“即刻的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要求。这在自然法理论看来是一条合理的演进逻辑。相比之下,胡适却表现出一种尊重现行法的态度。他说,“本人主张民权保障运动必须站在法律的立场,监督政府尊重法律,要求政府给政治犯以法律的保障”。显然,胡适所思所虑的只是实在法,他并没有涉及到对实在法的判断问题,在他的潜台词中,实在法自身就能解决自身的正当性问题。所谓“政府当然有权惩治危害自身安全的行为”云云正是此意。所以他不主张无条件释放政治犯,因为他们都是根据实在法被“合法”地定罪的。态度的差别就是如此尖锐:一方把人权事业上升到对现行法律体制作斗争的高度,另一方却处理为个别的诉讼案件。
光阴荏苒。转眼间事情已经过去了半个多世纪。后人因此可以加以评说。站在今天的立场上,我们可以清醒地考究前人不同态度的意味。
自然法理论为实在法树立了一个价值准则,这固然有益,但我们仍然可以追问:自然法本身又如何得到论证?说现行法为“良法”或“恶法”又以什么作为标准?现代社会中,宗教、伦理、道德渐次隐入私域,对同一问题歧见层出,孰是孰非,又怎一个“自然法”了得?以自由主义的理念来看,人人都有作出价值判断的自由,因此人人都有根据自己的信念来评价法律的自由。按照自然法理论的逻辑不是人人都可以宣布现行法为“恶法”而后破坏之、践踏之?那么,法治何在?同时,自然法理论以找出对于法律的“正确”的价值判断为己任,这里面隐隐露出意识形态的味道。难怪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的胡适要加以拒斥。
马少华先生文章的最后一句话耐人寻味,读之低回。的确,中国现代知识分子最早从西方接受了先进的思想(这其中也少不了自然法思想),加入了反抗暴政的行列。“一场革命有人消失,有人跟上”,几多悲欢离合!但历史并未就此终结,神州大地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又进行了一次完全革命性地对待现行法(伟人概括为无法无天)的政治运动。不知有多少人又毫无道理地消失了。现在谈论“法治”的言论不少,但如胡适那样对待法律的人不多。更谈不上学习苏格拉底式的拒绝出逃,伏“恶法”以护法律权威的态度。这就是“法治”难以建成的症结。如果我们仍执著于将合法性问题意识形态化、泛革命化,“做整体的把握”,我们就仍免不了在消失或跟上之间挣扎。“无法无天”的历史就仍然会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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