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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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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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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扮男装”与“诱拐卷逃”
作者翟志宏
期数2000年07期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年),对于上海居民来说可谓是极不平静的一年。在这一年里,上海先后发生了两起震惊华洋两界的重大事件,影响并改变了上海不同华人集团的社会生活及其文化关系。这两起事件一为年初女堂倌周小大的“女扮男装”,一为年底戏班小生杨月楼与粤商之女韦阿宝的“私自成婚”。
  据《申报》记载,“周小大案”是:同治十二年新正,租界某烟馆女堂倌(烟馆跑堂)周小大,“扮男装”与南市“县城”某商人“打赌”“戏耍”,在烟馆吸烟时为英界巡捕识破“拿获”,被押送英界会审公廨,中方谳员“陈司马”当即“提案审讯”。……并“备文移县严办,用端风化”。上海知县随即开堂审讯,判周氏有罪,“掌责六百”,“枷号头门,示众一月”。随后使其“仍着男衣”,乘“无顶小轿”,“项上带枷”,“额角标明女堂倌字样”,鸣锣“游街”。
  “杨月楼案”是:租界某商人(粤籍)之女韦阿宝,因在戏园观剧而慕上海春台部小生杨月楼,欲订婚约。杨月楼因之“延媒妁以求婚”。由于韦父经商在外,其族叔以嫁于伶人“不分贵贱”,“惟退婚,方不辱门户”为由,坚执不允。杨氏以“有媒妁婚书聘礼为证”,并在韦女乳母的默许下,“效沪上故事”,仿“抢亲”风俗,私自成婚,“赁屋隐居”。从而引起“粤人怒,公讼之”。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韦女族叔通过广帮会馆以“诱拐卷逃罪”控告杨氏于“英界公堂”,中方谳员“陈司马”当即“签差协捕往拿”,捉获杨、韦与韦之乳母三人及“大小皮箱七具”。次日“会审”,“陈公责以秽恶已犯众恶,……决不轻饶”,“备文将男女并赃概行送县究办”。上海县令当夜“堂讯”,被判“吊打一百脚胫”;乳母“窃负而逃,罪有应得”,“鞭背二百”;韦女亦被“掌责二百”。随后,男收外监,女押官媒。十二月中旬,上海县令再审,韦女因其“家长不愿领回”,故掌责后“发善堂择配”;乳母王氏亦“从重掌责,枷号沿门示众”;杨氏“再予笞责收监”,另待判刑发落(后经府、省的多次复审,于次年七月以“奸拐”罪发配充军)。
  从周、杨二案形成过程来看,它们都是发生在租界华人之间、中经会审公廨中方谳员的捕获初审、最终为华界(上海)知县判罚定罪的“刑事案件”。这本是两起情节较轻且影响范围有限的事件,却在租界中方谳员“决不轻饶”的初审及随后“备文移县严办”中,而变得异常的复杂和严峻。上海知县在进一步的严讯中,两案当事人或被掌责吊打,或被游街示众。周、杨二案在租界—县城不断升级的重判中,最终成为当时轰动华洋两界的重大新闻,引起了报纸的连篇报道、商人市民的关注议论。
  周氏因与人“嬉戏”而获罪,杨韦因爱慕成婚而遭捕,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租界中外居民来说,都是始料不及的。虽然从当时的眼光来看,周、杨等人的所作所为也有其行为怪异、做事有悖常理的方面,然而周氏的“女子男装”并无明文限制(例禁),杨韦之合虽有违“良贱不婚”的成规律例,但尚不致以“奸、拐”治罪。周、杨诸人的获罪重判,实有“情轻罚重”之处。地方(华界)官员之所以对“本属细微”的周、杨行为“深感愤怒”,并着意将其渲染成为轰动华洋两界的重大“案件”,则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反映了近代上海南(华)北(洋)难以调和的社会冲突及县城官绅极为不满的文化心理。
  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前,上海作为县治所在地,有着单一的政治组织和行政权力。但是四十年代在县城北部建立起来的外国租界,却破坏了传统社会内外一致的均衡格局。“外在”于县城社会的租界,不仅有着广泛的行政自主权、职能明确的市政管理机构(工部局等)和司法机构(会审公廨);而且在中国近代地方社会动乱加剧中涌入的大批华人移民,也使其由单纯的外侨居留地,演变成为“华洋杂居”的复杂社会。与此同时,随着中国近代外贸中心的北移、洋行等商业机构的大量建立,以及西方管理当局对街道马路等公共设施的规划、修建,租界日渐成为一个繁荣的商业社会和物质设施较为齐全的城市社区。从而在原县城附近(北部),形成了另一个拥有独立地位的社会实体——“北市”租界。(当时人们把县城、租界并称为“南北两市”。)
  租界虽然在行政权力和经济生活方面拥有自足的意义,但是对于县城及其所辖地域空间来说,却是一个颇具“威胁性”的“飞地”。前者不仅在人口数量和空间面积上足以与后者比肩抗衡,而且在社会发展和文化生活上,也形成了对“南市”县城的冲击。大批江浙等地的富室巨族及上海本地的居民商家,迁移租界,居住经商,从而导致了县城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相对衰落。特别是较为宽松的文化环境和多元化的生存方式,使得租界发展出了迥异于县城社会的价值观念与行为风气。在县城华人,特别是那些居于主导地位的官绅阶层看来,这却是一个足以震撼动摇传统文化秩序的“夷场”,败坏伦理道德的洋泾浜“怪物”。
  但是在上海南北双城并峙的早期,真正违背、颠倒中国传统文化秩序与等级制度并促使县城官绅起来反击的,主要是那些移居租界的华人。当然,按照通商原则和西方模式建立起来的租界,本身就已对县城社会构成了威胁。租界毕竟是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产物,在民族感情上已使传统士绅产生了反感。然而,租界虽然首先是由西方外交官和其他来华侨民“圈占”并管理的,但由于他们的人数相对较少。对于上海原居民的日常文化伦理并不构成太大的威胁。而且只要租界“洋人”仅仅以“经济行政手段”管理租界,不把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标准推向社会、约束华人,那么对于代表传统文化精神的县城士绅来说,租界虽不能容忍,尚可以用“不看”、“不去”的消极方式进行抵制,如上海开埠之初贡生赵某“终生不望北门”,六十年代初众“沪士”把通向法租界的“新北门”“诋之为狗洞”,“相戒不由斯途”出入,等等(参见乐正《近代上海人社会心态》,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版)。
  然而源于同一文化根基的华人在租界的移居,特别是其在社会生活上所掀起的阵阵波澜,却打破了上海南北表面上相对隔绝、互不干涉的文化关系。由于租界社会不是按照中国方式组建起来的,缺乏传统的道德文化约束机制,而地方政府又不能、传统士绅又不愿进入租界,从而使得华人的伦理生活一开始就处在“无序”化状态。非传统商人、从事各种新式行业的民众以及大量的奴仆娼优皂隶等等,在“自由”享受生活的同时,也把一些在传统社会受制约的“违轨越礼”行为,演化成为租界社会的时髦风气。例如“商贾云集”后的“竞尚奢华”,“秦楼楚馆”中的“淫糜放荡”,商人皂隶、娼优奴仆不知“贵贱”“尊卑”的身份“僭越”,妇女“不守闺训”的“露面抛头”,以及赌馆、妓馆、烟馆、戏园、茶楼之类消遣娱乐业的“兴旺发达”等等,这些在传统社会中不可能大量、长期存在的现象,却在租界“蔚然成风”。
  对于“南市”官绅来说,“北市”华人不仅在生活行为上“败坏风俗”,“不知礼义、廉耻为何物”;而且在文化根基上也颠倒、冲击了传统等级制度和纲常伦理。面对租界社会,特别是华人行为,县城官绅既有着道义上的愤慨,更有着文化上的忧虑和不满。
  因此,从六十年代起由上海南市官绅发起、旨在维护传统文化纯洁性和有序化的“文化保卫战”,就是主要针对租界华人而进行的。从一开始,县城官、绅就充分合作,后者提供了舆论的不满和道义的批判,在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和神圣性中寻求谴责违轨行为的“合情合理”根据;前者则利用各种机会和手段,通过行政权力予以规范整治。但是,这种在传统社会中屡试不爽的社会控制方式,却在租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上海道县各级官员在舆论支持下为整顿社会风气而发布的一系列禁令、布告,结果是在城厢令行禁止,而在租界却形同“虚设”。如六十年代上海县官欲“裁抑”租界“娼寮妓馆”,却因其“倚洋人为护符”,而使“吏不敢呵,官不得诘”;同治八年(一八六九年)江苏巡抚饬令上海知县查禁花鼓(淫)戏,也由于租界戏班的抵制、西方当局的消极,而出现了禁者自禁、“演者仍演”的尴尬局面(参见刘志琴主编《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第一卷)。到了七十年代初,上海县令发布禁止“妇女入馆吃茶”的告示,“在城厢一经晓谕,莫不恪遵。而租界则若罔闻知,依然如是”。许多“违规越礼”的行为风气,就是这样绝迹于县城而畅行于租界的。
  针对华人“子民”发布的禁令“失效”,在上海地方官绅来说是“史无前例”的。在传统中国的基层社会,“道统”和“治统”相辅相成,治理贯彻着教化的原则,教化则假以权力的后援,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就在这双重作用下,得以维持和延续。然而,近代在通商口岸建立起来的外国租界,却打破了这种治理教化一致的格局。它是一个游离于中国传统社会之外的区域空间,有着相对独立的行政司法权。而管理租界事物的各国领事与行政官员,出于经济利益及施政原则等方面的考虑,并不把华人“文化”上的“违轨越礼”行为作为必须整治的社会问题。虽然地方华官具有处理涉及华人纠纷、案件的权力,但要面对整个(租界)社会发布告示禁令,或者以教化为基础对社会风气实施治理,却必然要“遭遇”租界“外来”西方管理体系的抗拒。这是一个令人不满却又很难逾越的“权力屏障”。租界不同于县城的治理方式,客观上成为一些华人行为有恃无恐的“保护伞”。
  面对租界这样一个非伦理空间,虽然各级道县官员不能凌驾或无视租界管理当局,直接干预租界社会,有着“一入夷场官不禁”的无奈。但是,作为传统文化精神的代表,维护道义、淳朴民风却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华人风气”就成为他们一直“耿耿于怀”而“思欲禁止”的社会问题。对于南市官绅来说,虽然缺乏在租界直接行使权力的资格与能力,但是如果能够促使租界管理当局发布禁令,整顿华人风气,也不失为可行且更有成效的方法。因此,通过正规(外交)渠道进行书面交涉,促请租界管理当局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就构成了南市官绅直接干预“失效”后的基本“工作”内容。但是这些整治措施往往由于租界西官表面上的敷衍与行动上的消极,而难以持久彻底。甚至中方官员如果仅仅出于道义的愤慨而就“一般性”的风气问题不断地交涉,反而还会失去问题的严肃性和官方尊严,加深中西官员之间的误会和隔阂,使得整治变得越发的困难。也就是说,试图通过伦理上的不满与愤慨在道义感情上“打动”租界洋人,是极为困难的。这不仅在于中西文化心理上的歧异,还在于处理道德价值问题的态度标准不同。因此,若要使整治更有成效,上海官绅还必须进一步调整交涉的方式,力争使“促请”既“合情”,更“合法”。他们在七十年代租界华人“违礼”风气愈演愈烈之时所采取的基本策略,就是首先是由地方士绅针对某些具体社会现象大造舆论,充分渲染文化与情感上的不满;道县官员则等待时机,利用“违法”事件一举“说服”(商请)租界当局,下令禁止。
  以“少年妇女为走堂”而招徕顾客的女堂烟馆(大烟馆),是在七十年代初流行于租界华人中的一种新式消遣娱乐行业。上海士绅首先就女堂烟馆的祸害在舆论上进行了充分的渲染和讨伐,进而挟以众势,动员“南北市面各帮绅商士庶”,联名具情,禀请中外官宪下令查禁,以“肃清地方”。然而在这场强大的舆论攻势下,租界中的各国领事却意见不一,态度暧昧,并没因众绅商的强烈呼吁而表现出明确的查禁意向。况且烟馆有利于租界当局(税捐)而无害于“洋商”,女堂烟馆的开设也没有触犯租界的“市政法规”。
  正当南北绅商士庶群情激愤、租界当局因“师出无名”而犹豫不决之时,上海发生了周小大“女扮男装”一案,从而为南市官绅提供了“商请”各国领事查禁的“合理”根据。上海地方华官之所以对这样一起“偶尔嬉戏”之事施以重判,就是要将女堂倌所谓“不知廉耻”的“化雌为雄”行为,演变为人所共愤的“刑事案件”,从而在律、法上展示女堂倌“危害社会”的根据。上海租界管理当局迫于压力于一八七三年初下令查禁,通过行政手段取缔女堂烟馆。随之,上海道台及知县也发布了不许妇女入馆吸烟、禁止烟馆雇用妇女的告示,“晓谕”上海“绅商以及军民人等,一体遵照”。存在达二三年之久的女堂烟馆,终于在南北绅商的呼吁和中外官员的联合行动中,得到了彻底的取缔。
  县城官绅虽然成功地利用女堂倌的“女扮男装”,促成了租界西方管理者的查禁行动。但是他们若要以此为突破口,进而达到整治租界华人社会风气的目的,却是难以实现的。毕竟“女扮男装”是一次偶然的“个人化”行为,而且从当时的中西律例上看也不是一种典型的“违法”案件,可资利用的东西十分有限。以此出发而引申的“社会抗议”,难以涵盖租界华人的其他职业和行为。但是整治女堂烟馆的成功,却给南市官绅带来了信心和希望。对于南市官绅来说,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不断地利用这种方式,发动更大规模的“围剿”行动,来进一步扩大“文化北伐”的战果。所以,在整治女堂倌的行动结束半年之后,当租界发生因婚被控案件时,上海官绅效周案方式,予以充分渲染,试图再次“说服”并“迫使”租界当局,以行政手段整顿租界华人的“非礼违轨”行为。
  相对于年初周氏单一的“女扮男装”,发生在年底的“杨月楼案”较为复杂,比前者有着更广泛的“文化资源”可以运用。杨韦之婚典型地表现了租界社会风气的变化,涉及到了女性的“露面抛头”、华人的消遣方式与戏馆风气、婚姻中的良贱有别与合理程序等社会伦理问题。从十一月初杨案的审讯过程来看,上海地方华官就是有意地把它作为实施“文化抗议”的“重大案件”,进行充分的渲染,以期引起南北华人道义上的愤慨和舆论上的不满。使之成为众人关注、“街谈巷议”的轰动性事件。在案发的早期公开报道中(如十一月四、五两日的《申报》),也从官方立场出发把杨韦之婚作为引发人们伦理道德上厌恶反感的“丑行”大肆宣扬。
  本为家庭私事的杨韦之婚,在“粤人公诉”的基础上,经过“解堂”“送县”的严讯,而成为拐盗和奸淫的刑案,伤风败俗的丑闻和文化道义上不耻的败行,再次为南市官绅提供了表达社会不满、整治租界风气的“合理”根据。在杨韦等人被捕之后,上海绅董立即禀请地方政府,以“洋泾浜一带……戏馆尤觞,男女杂沓”,杨氏“在馆演剧,大都肆其淫荡,始由勾引青楼,继渐串诱良户”等为由,请求“严办”;并望“官宪”“示谕各家长约束”其家眷,“以端风化”。上海知县据禀,发布“严禁妇女入馆看戏告示”,示谕家长“务各约束妇女,不准入馆看戏”,并“移知”英界中方会审委员,“一体示禁”。
  但是,正当县城官绅试图进一步利用杨案以整治租界戏馆风气之时,对杨韦刑罚的正当性问题却开始成为人们公开议论的话题。《申报》也一改过去对杨韦诸人的嘲讽、谴责之词,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从十一月十日到十二月初),刊登了具有不同观点的争论文章二十来篇,集中就杨韦是否有罪、婚姻是否合理、重判是否正当、粤人应否公诉,乃至广东人的名声、香山人的职业等问题,发表了不同于传统士绅的观点和看法。
  在这场涉及问题十分广泛的激烈争论中,虽然传统士绅始终坚持杨韦有罪、罪不当恕,以维护粤人及“官宪”重判的正当合理性。但是更为引人注目的是,租界出现了以报馆(华人)编辑等为代表的新兴知识群体,就杨韦婚姻的合理性、官员量刑的恰当性提出了异议。虽然他们并没有从婚姻自主、职业平等诸方面为杨韦辩护,仍然不耻于伶人名声,但却能够从事实出发,指出杨韦婚姻,虽非明媒正娶,却是双方所愿,况有“媒妁婚书”,似不应以奸、拐治罪;他们认为,虽然杨氏并非无罪,但官宪重判,殃及“弱女”,究非得体。故疑此案“有情轻罚重之处”,对官宪的判罚根据产生不解,怀疑官员是否借此而呈“私意”,发出了“敢问”“邑尊,究执何例以办?”的诘难。
  代表租界华人利益的新兴知识群体,也对县城官绅通过严惩杨韦而整治租界风气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等问题,提出了公开的质疑和反驳。他们认为“洋场之所称为妇女者,良家尚不及半”,多为咸水妹、长三幺二等“光怪陆离之妇女”,缺乏个人约束和家庭约束,今仅赖华官没有强有力行政手段支撑的一纸告示,无疑于“示者自示,而看者自看”;进而他们对华官“禁止妇女看戏”之举的合理性也进行了反驳,认为戏也有教忠、教孝、教节、教义的功用,既可以“消愁解闷”,又可以“博古通今”、“劝善惩淫”;并且指出相对于男子可以“解忧消遣”的各种场所与乐趣,女子入馆看戏,“排遣”“释懑”,“亦人情之至当”。因此禁令“不宜复分男女,复论良贱”,今专禁妇女,“未昭平允”。况且“妇女之淫贞,岂关看戏”。然而“今因偶尔妇女二人看戏被迷,遂累及上海一县妇女,禁止不准看戏,岂非波及无辜乎?”
  更使华界官绅尴尬和出乎意料之外的是,租界新兴知识群体利用这次机会,对县城官员的“过激行为”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攻击。《申报》就“中国县官”“越例以残民”,“恃强”以凌弱,“肆私”随意“索供”,加刑以“逼迫犯人”等暴虐不公行为表示了公开的抗议;斥责他们“违例”刑审,“紊乱定例”,“逆舆论,背违上意”,既“不公”又无法,有失“华民”所望,最终“见辱于天下”。租界外人事后也在上海出版的外文报刊上,对杨案中的惨刑表示了不同的看法。杨案最终转变为发泄对华官“无理”施刑不满的“口实”,则是南市官绅始料不及的。
  在这场涉及华洋两界不同社会阶层的“对话”冲突中,代表租界华人新生力量的知识群体,积极利用近代传播媒介不断地对地方官员的“过度刑罚”行为“说三道四”,不仅削弱了传统士绅在引导社会舆论上的“优势”地位,“损害”并降低了地方官绅的威信及其行为的传统“正确性”;同时也为租界华人“正当的”娱乐权利和生存权利提供了“情理”上的支持。县城官绅通过严惩杨韦等人而发起的这场“文化北伐”行动,就是在这些不同的歧见中遭到了削弱和抵制,失去了一定的“舆论”优势和“合理”根据。对杨月楼等人“声色俱厉”的刑罚,最终仅仅成为南市官绅没有“下文”的单方面“司法”行动,而失去了原初充分“渲染”的“文化”意义。
  当然,在传统官绅看来,杨案的“文化”意义要远远大于它的“司法”意义。因而在对杨韦等人的斥责中运用了易于激起民愤的道德语言,对他(她)们也施以不遵“律例”成规的刑罚、惩治。但正是在这一点上引起了租界新兴华人群体的不满,他们从异于传统的眼光与标准出发,对县城官绅“失据”“越例”的惩罚行为进行了谴责,提出了新的生存权和社会价值观,从而在思想文化层面上揭开了近代上海不同(华人)群体的矛盾与冲突。
  这场“风波”过后,上海发生了两个与杨案直接有关的社会现象,进一步表现了南北不同社会力量在政治倾向与思想观念上的较量。一是“北市建县”。一些新兴社会力量,鉴于周、杨二案均最终定案于县城,从而提出了在租界设县的主张,希图借扩大租界华官的权力而消解南市官绅的文化干涉和肆意刑罚。二是粤人办报。由于在杨案中县城官绅及广东人在舆论上的劣势与被嘲讽,一八七四年由粤籍(特别是香山籍)官员商人集资创办《汇报》,为华界官绅及粤人(审杨案之叶县令也出身于粤籍)张目,对抗《申报》,以控制舆论,引导观念。虽然北市设县不可能实现,而《汇报》也于一年后停办,但由此反映的近代上海不同社会集团的冲突和对立,却远远没有结束。
  相对于南方官绅有组织有目的的集体行动,租界华人早期的“违轨”现象则多表现为自发的倾向,是一些没有明确价值观念引导的分散个人行为的“即兴表演”。由于缺乏基本的文化目标和成熟的社会意识的支配、规范,这些“即兴表演”往往表现为非理性的随意,表现为民间“恶俗”的无约束膨胀。因而,当传统的政治、文化力量对之实施批判、整治的时候,官绅无疑具有舆论上的优势和文化上的合理性,而租界华人则因缺乏历史根基与文化支撑而显得“无力”,在思想伦理层面上惟有“任人宰割”。因而,在周案发生的前后,社会舆论是一致的,查禁南北两市女堂烟馆的目的也得以实现。此时上海的传统文化力量仍是强大的,其权威性与合理性也被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租界华人在伦理道德上是一群“不能”表达的“沉默大多数”。
  然而杨案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舆论“哗然”,则改变了租界华人的“弱势”地位及其“任人宰割”的命运。他们意识到了自身生活权利与娱乐权利的“脆弱”和没有“保障”,感受到了在非传统环境中生存的“岌岌可危”。因而一改过去在文化观念上的“沉默”及对租界这一空间的过分依赖,积极利用新兴舆论工具,提出了保护居民生存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主张。虽然租界华人并不能彻底改变上海居民的基本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但却在相当大程度上扭转了对租界华人不利的舆论倾向,改变了南方官绅在社会舆论上的“绝对”主导地位。
  杨案所引发的文化冲突与争论,昭示了上海新兴社会力量及思想观念的觉醒。在这场冲突中,上海出现了不同社会集团的分化与组合,产生了一些新兴的社会力量。虽然这些社会力量还比较弱小,他们在思想观念上还比较粗糙枝节,但却为上海近代文化和新兴阶层的成熟与崛起奠定了基础。从此以后,县城官绅在“普天王土”权力观念的削弱中,无奈地确定了自身有限的文化地位和权力界限,在城市发展与社会变革方面日趋消极保守。北市华人却表现出了游离传统文化的倾向和崇洋心理;他们接受西方文化及其价值观念,从中寻求生存上的价值支援和安全保障,开始以新的眼光与标准评价南市社会,在对北市基础设施和物质条件的赞叹中形成了扬北抑南的强大舆论倾向,从而推动了近代上海社会文化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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