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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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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是一种方法,仅仅是一种方法
栏目
短长书
作者
朱庆育
期数
1999年02期
虽然早在贝卡利亚、边沁等人之时便已存在初步的法学之经济学分析手段,但作为独立学派之经济学分析法学却基本上是近三十年以来的事。与其他新生事物不同,经济学分析法学派一经出现,几乎未经历多少挫折便在法学界取得了一席之地,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迅速扩大,以至于到今天“经济学分析法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时髦之词,综观我国近期出现的法学论著,竟似几呈言及必称之势。
经济学入侵法学不是偶然的,经济学家们早就承认他们有一种欲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一切事物的偏好,法学仅仅是“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最近一个受害者(或称受益者)而已。之所以称“经济学入侵”而不谓经济学淡化是因为经济学在与其他学科结合时以不由分说的态度在其他学科上套用了经济学的方法、赋予了其他学科以实用色彩而丝毫未丧失经济学本身的“英雄本色”。经济学分析法学的实用性已如大量著作所示,尤其是在功利色彩较浓的私法领域,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可得出在诸如私权利的配置、善意取得制度等方面相对合理的结论。但是,经济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用来分析法律现象?
这需要从经济学与法学各自的前提预设谈起。在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学时,一般皆对经济学有一宽泛的定义:经济学是关于理性行为(理性选择)的科学,而理性行为则可定义为用有效率的手段追逐一贯的目的。也就是说,经济学的任务在于探究这一基本预设的含义和实现:人在其生活目的、欲望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可以说,经济学的全部内容正是围绕“最大化”即“效率”二字展开,这可从其核心概念“理性人”中得到充分的反映。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盛洪先生的解释,所谓理性就是人在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判断能力,其中须以“在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为限是因为人的理性皆为有限理性,这其实是一个哲学认识论的问题,即人的认识能力是非至上的,人所获得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而每一个人必须而且只能根据自己所占有的信息进行判断、选择;而之所以将经济理性定位于“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判断”则是由经济学的基本价值所决定,客观世界资源的稀缺性与人的主观欲求不断增加与多样化之间是一组永恒的矛盾,经济学的任务正在于协调这一矛盾,使可分配利益尽可能的充裕,于是效率(即增加收益、减小成本)便成为经济学的首要价值。经济学认定每个人都在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并为之提供服务,故经济学可谓是以当事人的角度,“通过当事人而思考”。法学如何?从古罗马时代起,法学便被称为“正义之学”,法学的首要价值定位于“正义”,这同样可从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欲求的不断增长性与多样化矛盾中得到解释:资源稀缺即意味着可分配利益有限,在既有的可分配利益之下,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欲求,分配的合理与否便直接决定着社会合作秩序以及由此而决定的人类的生存,与代表利益增长价值的效率相对,正义所关心的正是既定利益之下的合理分配。法学同样是以人及其行为作为研究内容,亦以“理性人”为其研究原点,但该理性人之含义应区别于经济学之理性人含义,因法律理性首要关注的是利益之合理分配。由于每个人均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偏好,故当事人难以在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时自觉作衡平的考虑,这就要求以解决纠纷为己任的法学以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的角度,“通过裁判者而思考”。由此可见,经济学与法学存在着出发点上的根本不同。显然,经济学在切入法学时是有着天然局限性的,二者有不同的任务,借用蛋糕原理解释就是:经济学的任务是尽量把蛋糕做大,而法学的任务则在于合理地分配蛋糕,若令法学亦致力于做大蛋糕,则不仅造成资源的重复配置而浪费资源,而且导致某些领域资源配置出现真空,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经济学与法学的重大差别还在于其各自对“利益”的范围界定不一。一般而言,经济学中的“利益”主要针对经济利益而言,而在法学领域,经济利益固然是“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限于此,它至少还包括政治利益和情感利益,这些是难以用经济利益对应衡量的,否则在政治选举中贿选便属正常,而在诉讼领域,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大于其诉讼收入,以经济学的标准观之,这是非理性的诉讼,但法学却不这么认为,其原因便在于情感利益亦被纳入法律保护之列。可见,经济学方法难以有效地适用于非经济利益的分析。
另外,在经济学分析法学中,有一技术性因素无法解决,即无法在法律领域实现定量化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虽然有乐观者以数理经济学近五十年的命运(由毫不起眼至现今不懂数理工具便难懂经济学)为例预言经济学分析法学的远大前程,似乎历史的惟一作用真就是告诉人们事情又要这样了,但经验理性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是无法精确预见的,况且数理经济学的命运与经济学分析法学的命运之间存在多大程度上的可比性还是个问题。至于有更雄心勃勃者试图以经济学语言取代法学语言、并最终以经济学取代法学,这种企图即使不会招到不懂法学之讥,至少是视现代分工趋势于不顾。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分离正是适应分工日益精密化之趋势的结果,人们既无法获得全面的知识,只好依赖于建立在知识分工基础之上的知识合作来认识、适应世界,而交叉学科的出现也正是知识分工的产物,可以说没有知识分工也就没有经济学分析法学这类交叉学科。
当然,法学亦需要效率价值,它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的成本最小化、法律适用的收益最大化、纠纷的迅速解决等方面,所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为法律所借鉴,尤其是在功利色彩较浓的民法(私法)领域中。但效率毕竟不是法学的首要价值,故经济学方法也不可能是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将经济学方法视为普适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甚至可能在法律中出现危险的后果,如刑法领域中,在世界各国中均体现对人权的尊重的非犯罪化与轻刑化趋势时,以经济学方法分析却出现了波斯纳的重刑主义的主张。故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学分析方法只是法学研究中的一种方法而已。
是一种方法,仅仅是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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