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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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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控诉书风波与合法性问题
作者
马少华
期数
1999年06期
一九三三年一月,一封落款为“北平军人反省分院政治犯”的控诉书直接寄到上海史沫特莱女士手中,向上年底刚成立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控诉国民党监狱中的酷刑。史沫特莱在同盟执委会议上将这封信提出。宋庆龄在同盟举办的记者招待会上签字交付报馆发表。二月五日,同盟北平分会主席胡适读到这封公开发表的控诉书却大为吃惊,非常恼火,因为,在一月三十一日——同盟北平分会成立的当天,他与从上海来的同盟干事长杨杏佛、北平分会成员成舍我刚刚视察过这个反省院,据他所见,这个反省院不可能有控诉书确指的酷刑;而同盟总部又始终未能证明这封信确实无“伪”。于是,胡适首先写信指责同盟总部未经(向他)核实就公开在报纸上发表了那份控诉书;继而直接在报纸公开“辟谣”。甚至对记者发表谈话,公开自己与同盟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原则立场相悖的观点,与同盟总部严重冲突。这一偶然事件在民权保障同盟的短暂的历史上是一个重要事件,不仅导致胡适于当月底被开除出民权保障同盟,更重要的是,由此引出的关于“合法性”的思想分歧,使一批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与中国现代最终倾向于革命的知识分子群体之间的政治分野初步划定。
信奉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胡适先生,看来是拿考订史实的态度对待这件事了。他在二月四日写给同盟执委会副主席蔡元培、林语堂二位的信中言及那封控诉书时就有这样的话:“信中明说是外人代写,而信封上偏写明寄自某某监狱。岂可不经考查,遽然公布于世?上海总社似应调查此种文件的来源,并应考据此种文件的可信程度……”
但是,国民党在监狱中的酷刑,岂非路人皆知?作为同盟执委之一的鲁迅在三月二十二日《申报·自由谈》上发表杂文《光明所到……》,对胡适的言论进行讽刺,第一句就说“中国监狱里的拷打是公然的秘密”。瞿秋白发表杂文《胡适博士的词令》,借肖伯纳二月二十日抵达北平一事嘲讽说:“假使肖要看看北平的监狱,见见政治犯,那就未免有人要赶紧去通知张学良将军,叫他事先怎样布置收拾一下罢。”(《瞿秋白文集》文学编卷二)事实上,据蔡元培、林语堂二月十三日致胡适信中解释,同盟执委会也恰是“以此等酷刑,在中国各监狱或军法处用之者,本时有所闻,胡亦不甚置疑。”宋庆龄在三月份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一文中说得更尖锐:“中国有许多所谓‘知识分子’,胡适是其中典型的一个,除非酷刑在他们眼前施行,他们是不相信狱中会施用酷刑的。可是,有哪一个犯人敢在狱吏面前公开说话呢?有哪一个狱吏会让调查者看一看刚受过酷刑的囚犯或者让他亲眼看看酷刑的场面呢?连最温和、最软弱的人都承认,在中国的土牢中政治犯像牲畜一般被锁在囚室里。”
今天,无论是从政治上还是道义上,人们都会觉得此事直在同盟执委会而曲在胡适。但当时抓住一个具体的事实真伪问题,胡适执拗地坚持证据原则,言之凿凿,词色慷慨,像是占尽了理;同盟执委会则一时显得十分被动。在涉及那封关于酷刑的控诉书问题上,同盟执委会除宋庆龄外,主要负责人蔡元培、林语堂、杨杏佛则都承认操作不慎,明确把它看作一次失误。林语堂在二月九日致胡适的信中说:“得来札,知道北平监狱调查报告出于捏造,此报告系由史沫特莱交来,确曾由临时执委会开会传观,同人相信女士之人格,绝不疑其有意捏造,故使发表。不幸事实如先生来函所云。接信后蔡、杨及弟皆认为事情极其严重,须彻查来源,我个人且主张负责纠正。”显然,他们都接受了胡适在事件中的证据原则。
一封不明来历的控诉信产生了这么大的风波,总像是一个悬案般让人不能释然。近来,我偶然翻阅《文史资料选辑》总第一二○辑,看到新闻界前辈刘尊棋先生的回忆录《往事的回顾》,这才意外地发现了与那件“悬案”相关的背景。刘尊棋当时就被关在北平军人反省院——“草岚子反省院”。他在回忆录中恰好谈到了向外传信的事。而胡适一九三三年二月四日在给同盟总部蔡元培、林语堂的信中谈及“有一人名刘质文,是曾做苏联通信社翻译的,他与我用英文谈话甚久,倘有此种酷刑,他尽可用英语向我诉说”——这正是刘尊棋本人。刘尊棋在回忆录中写到反省院“饮食恶劣,没有医疗设施,不许看书、报……”但没有写到有酷刑。刘尊棋回忆说是王卓然(王是张学良秘书)受杨杏佛之托到监狱用英语与刘交谈,而胡适当年信中说是自己用英语与刘交谈——小有出入。鲁迅《光明所到……》一文,对胡适说政治犯在狱中被允许用英语与访者交谈一节给予讽刺,指出此事显属特例。从刘的回忆录看,当时用英语交谈还是事实。用英语交谈虽是特例,但此狱中如果确有酷刑的话,刘尊棋也的确是可以用英语说出来的。
不仅北平军人反省院可能是特例,反省院相对于一般监狱也是“特例”。但特例里面没有的(酷刑),“一般”里面有;特例里允许的(用英语交谈),“一般”里就绝不可能。从今天看,在国民党黑暗统治压迫爱国人士甚嚣尘上的一九三三年,北平陆军反省院里没有酷刑这个“特例”究竟有多大意义呢?胡适说,“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此处“虚妄”,显指那封在他看来是伪造的控诉书。在我们今天看来,一点点偶然的“虚妄”真的与一个反动政权的暴政等值吗?一件怎么看都正义的事情,真的容不得一点事实上的虚假吗?然而,这里恰是关节点。
宋庆龄写于三月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一文,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二月风波的总结,她在文中说:“胡适身为同盟的盟员,又是北平分会主席,竟进行反对同盟的活动,他这种行动是反动的和不老实的。胡适是同意了同盟所发表的基本原则才加入同盟。但当国民党与张学良公开反对本同盟时,他害怕起来了,并且开始为他的怯懦寻找借口和辩解。本同盟清除了这样一个‘朋友’实在是值得庆贺的……”宋庆龄所言胡适的“借口”,无疑是指那封“控诉书”。以后许多书涉及此事,基本上都依据这样的解释,至有说胡适“为反动派涂脂抹粉”的评价也不奇怪。这样的解释和这样一种政治形象,是与胡适最终的政治选择相吻合的。但是,如果我们想到那个在数年前还以《人权与约法》等言论与国民党激烈对抗,在《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中直言“国民党是一个反动的党”的胡适,就不免感到有些矛盾。(到了不久前胡明所著《胡适传论》,始有通过对胡适自身思想逻辑的考察对此事更深入的分析。)特别是,当我们看到这一事件引发的是一批知识分子的思想矛盾,就会感到其意义不是对胡适个人简单的评判所能概括,它也是认识近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在政治活动中如何分化的逻辑线索。
胡适始终是把民权保障同盟的事业看作法律问题的。而法律的视角是重个案的,真伪毫无回避的余地。他在北平分会成立致辞中说:“现在中国有人被当局非法逮捕以后,常常求私人人情去营救,很少拿法律来应用,可见一般人都缺乏法律的习惯”(《论语》第十一期,一九三三年二月十六日);还说:“本人主张同权保障运动必须站在法律的立场,监督政府尊重法律,要求政府给政治犯以法律的保障。”还表示正在争取几位法律专家入会(《晨报》二月二十日,以上两条转引中国社会出版社“中华民国史料丛稿”《中国民权保障同盟》)而对当时和今天的大多数人来说,这件事怎么看都是政治问题。政治就要讲根本立场,讲对整个事业最终利弊得失和结果的正义性的整体把握。宋庆龄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中说“本同盟也不容留那些只是软弱地‘批评’政府个别的专横残暴的行为,而实则拥护那整套压迫人民的‘合法’的恐怖制度……的人们”。这显然是指胡适。胡适“合法”的观点与他“个别”的逻辑是相关的。他正是从“个别”出发,也只好在“个别”面前止步的。他的“合法性”原则使他不能越过“个别”。这里就是他与激进的乃至革命的知识分子在政治活动中的分界线。
胡适与同盟的根本冲突还不在“控诉书”问题,而在于他在“控诉书”风波中公开了他不主张无条件释放政治犯的观点:“一个政府应当有权对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为……?但政治嫌疑犯必须如其他罪犯一样,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鲁迅对此讽刺说:“这不是在说‘政府权’了么?”(《伪自由书·王道诗话》)正是这一点引发了“合法性”问题的争议,胡适也是因为这被开除出盟的。应该说明的是,二月一日同盟执委会发表宣言中“即刻的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要求,与此前同盟发起时的宣言中“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杀戮之废除而奋斗”的表述是不同的,更为明确和激烈,这也是斗争形势使然。但如果说同盟发起时一些人对第一条可以“存异”的话,那么,改作“立即无条件释放”,客观上就可能导致原来隐含的分歧公开化。后来北平分会五会员写信向同盟执委会追问的也正是这一点。与此相较,同盟《宣言》的第二条“予国内政治犯以法律及其他援助,并调查监狱状况,刊布国内压迫民权之事实,以唤起社会之公意”,则是在“合法”程序之内,胡适这类知识分子能够接受的。这第二条与第一条的关系,实际上不是并列的,而是不同层次的目标。从后来的争论看,第二条的前提是承认现行法律的,而前一条的前提则是不承认现行法律——这就是“合法性”问题的争点。
“合法性”问题的争论并没有在胡适叛盟问题上完全展开,三月十三日同盟北平分会会员马裕藻、蒋梦麟、任鸿隽、陈博生、成舍我五人给在上海的同盟执委会发出一封信,正面向同盟执委会提出五个问题:第一,会章“一则曰反对非法,再则曰法律援助,依此意义,是本同盟对于现行法律,当然并非根本否认”,那么,刑法上所谓意图颠覆政府的内乱罪和“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算不算“法”呢?第二,如果上述法律算“法”,那么政府依据这些“法”逮捕政治犯,能否算作“非法”?第三,如果同盟根本否认政府的一切法律,那么同盟宣言中反对非法和给政治犯法律援助又何所指呢?第四,“即刻的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要求,在解释上,与依法援助一切政治犯应有所区别?第五,同盟是一种自由结合,而非政党,会员有无权利在会外自由发表言论?最后归结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其当前最宜先决之问题,即于现有法律及一切制度之下求改良,抑根本否认此种不良的法律,而另创新生命?”——潜台词实际上是在问“咱们这是不是要革命?”显然,这些发问都是二月风波引起。除了第五个问题显为替胡适抱不平之外,主要的四个问题都是涉及民盟的根本问题。先不论这五人的倾向如何,他们说“倘此种重大问题不先解决,同盟难免不自陷于纠纷与矛盾之苦境”,倒是实话。这些问题,正是同盟成立时回避了的问题,是它的章程中留下的逻辑矛盾,也是这个松散的自由知识分子联合体的致命伤。
北平分会五人的信逼得同盟执委会不得不正面回答“合法性”问题,也不得不正视同盟内部的思想分歧。同盟执委会于十天之后在同盟“单刊”第二号上以公开信的形式从五方面分别正面回答北平来信。核心之点是:“本同盟对于现行法律既非根本否认,亦不完全承认,惟视其是否能保障民权而定”。在涉及来信中同盟的根本目标的问题时,回信说:“本同盟非从事政治斗争之政党,而为保障民权之自由结合,只能就保障民权之立场,对现有不良法律及制度作否定与废止之奋斗。所谓根本否认……另创新生命云云当然不在本同盟主张范围之内”。这种回答实际上是把自身“合法性”置于“宪法”原则的基础上,而非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这既是旗帜鲜明的,也是有节制的。同时,也难免令人感到:在革命与“合法”之间的空间其实是很局促的。
不承认政府合法,无异于承认自己革命,这对毫无革命资源的知识分子而言,出于策略,也不可能。但是一九三三年二三月间民权保障同盟内部事关“合法性”的争论,却显然不是策略之争:在一个广泛的、不同政治态度的知识分子的临时同盟中,一个偶然触发的事件使他们对一个政权根本的法律态度问题,差不多完全正面触及了。这是一次有意义的触及。在中国现代史上,决定知识分子最终政治抉择的,当然不仅仅是“合法性”问题。但对于大多数知识分子而言,“合法性”问题毕竟是一个现实的观念界限:越过这个界限,就可能最终倾向于革命,越不过这个“坎”,就可能最终站在“合法的”暴政一边。而面对一个在道义上和宪法原则上已经“非法”的暴政,如何还能在理念上持守“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真的能够贯彻始终吗?这恐怕只能听凭个人内心的搏战了。从此,在中国现代知识分子反抗暴政的政治运动中,谁消失了,谁跟上了,也许都可以从中寻到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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