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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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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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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个人主义与承认的政治
栏目短长书
作者汪丁丁
期数1999年08期
  今天的中国人面临着什么样的困境呢?他刚刚试图摆脱或者尚未试图摆脱传统官僚体制及其等级制度对个人自由的压抑,就感受到了新生市场体制及其“无视差异”对个人自由的压抑。让我进一步描述这一困境:旧体制对我们的压抑在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天的生活必需品都来自于一群中央计划者基于“什么是美好的”构想而作出的生产和分配计划,而比这糟糕得多的地方在于,这一美好蓝图在实施过程中被难以避免地粗暴地歪曲成为少数特权分子谋求人生幸福的过程。在这一体制下,我们思想的自由,由于我们生活的不自由而变得很难舒展开来。并且我们的思想往往被异化成为对“思想奴役”的单纯的反抗从而充满着仇恨。新体制对我们的压抑在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天的生活必需品都来自于在“绝不美好”的市场上按照无差异的价格出卖我们的劳动所得到的收入。市场定价的方式漠视任何特殊性,它漠视一位希望成为伟大艺术家的年轻人一小时搬运工的劳动与另一位完全不打算从事与搬运工作不相干的任何工作的年轻人一小时搬运工的劳动,从而它很可能最终扼杀了前者的艺术生命。以如此的方式,市场迫使每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特殊性,异化为社会分工所要求于他(她)的无差异无个性从而无人性的“专家”。
  如果人们能够准确地观察到彼此的内在差异,那么上述的困境根本不会出现。因为在有关每一个个体的特殊性的信息充分地被每一个个体明了的情况下,所有个体(在基本自由权利之下)可以签订(或退出)一个社会契约,按照个体特殊性来交换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达成经济学家所谓的帕累托最优。显然,就可以想像的未来而言,这样的世界只不过是“乌托邦”。在我们生存的世界里,“他人”几乎就是“我”的地狱。人与人之间的理解是如此艰难以致常常会暴发社会革命以达成谈判所无法达到的相互理解。
  由于世界和我们相互间理解的不确定性,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我们的日常行为应当遵循一些看上去没有道理的规则(参见Ronald Heiner,“The Origin of Predictable Behavior”,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3)。因为机会主义地谋求幸福会使我们在高度不确定的环境中失去更大的幸福。换句话说,只有“上帝”有能力机会主义地谋求自身幸福。
  只要我们基于“有限理性”假设逻辑地认识到“机会主义行为”的非理性,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存在着规则的合理性以及伴随着规则而来的对“差异”的理性地无视。在逻辑上,要求有差别地对待每一个人的每一种特殊性,与要求有差别地对待每一个场合的每一种特殊性,是一回事,都叫做“机会主义”行为。
  共产主义者告诉我们,在他们的乌托邦构想中,物质财富的一切源泉已经充分涌流并且一切个人都按照“各取所需”的原则生活。这里的“各取所需”正是上述的尊重每一个个体的每一种特殊性。但是如何才可以让物质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呢?恰恰在这个问题上,自由主义者的回答是:在一定程度上漠视每一个个体的每一种特殊性,非如此便无法将我们带进那个财富源泉充分涌流的世界。
  在做了以上的论述之后,我可以引入对泰勒《承认的政治》(董之林、陈燕谷译,汪晖、陈燕谷编,《文化与公共性》,290-337页。北京三联书店,一九九八年)一文的评论了。泰勒这篇文章虽然主要讨论公共领域里的认同与承认问题,但他在文中声明:由卢梭和黑格尔论述过的现代人面临着“求得他人承认从而不得不在这一意义上依附于他人”和“追寻真实自我从而必须与前述的依附决裂”之间的冲突,这困境首先表现在私人领域里,其次,也从公共领域内凸现出来。因此泰勒的这篇论文,至少是它的前半部分,为我们提供了就“主体自我认同”与“特殊性的承认”在公共领域以及私人领域这两个论域内对话的重要启示。
  在这篇论文的后半部分,泰勒提出了一个在我看来可以归入“假问题”的问题:加拿大宪法与魁北克法语文化传统上的自决权之间发生了冲突,这一冲突要么由全民投票(包括非法语区的公民)解决,要么由各省之间重新缔结宪法条款的对话解决(我觉得后者是更切实可行的途径,因为通行什么语言是一个网络效应问题,首先必须尊重网络的完整性,其次才可以讨论与其它网络公平连接的问题)。但是这一冲突显然不能让我得到“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的结论,而这正是泰勒明白确认的东西:“……魁北克则发现让宪章居优先地位就会强制推行一种与他们格格不入的自由社会模式,魁北克若不放弃自己的特性就无法容身于加拿大社会。”这一冲突的实质是什么呢?首先是每一个魁北克公民必须在保持自己的法语特征和自己的个性在其它方面(例如在英语世界里)获得发展的潜力之间作出理性权衡。其次,这些理性选择的结果必须在所有魁北克公民当中通过对话和投票表决达成“公民意向”。最后,魁北克作为使用法语的网络整体(假设保持法语网络的完整性比破坏它的完整性要“好”),与加拿大其它地区对话和通过投票达成“宪法共识”,并且当这一共识与原有宪法发生冲突时,进行修改宪法的对话和投票。说泰勒的问题是“假问题”,是说,不论是坚持魁北克整体使用和发展法语文化特征的权利,还是坚持加拿大其他公民的平等权利,争论的双方显然都赞同维护“个体”的基本权利:生命,基本自由,以及基本程序的正当性,等等。只在承认这些基本权利之后,才可能讨论局部整体和更大的整体之间的冲突问题。在局部整体内部,如果有人愿意放弃局部的特殊性而赞同更大整体的完整性,那么在尊重个体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局部整体内部个体之间的对话总会达成协议,用补偿的办法使该个体或者放弃原有主张或者迁出该局部地区加入其它的局部整体。当然,社会很可能将“冲突”长期保持下来。因为如果修改宪法所需的成本太高,以致社会全体成员通过对话意识到,宁可保持现有的冲突也比为了消解冲突而修改宪法更好。总之,这些情况都没有构成“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基本权利”的论据。
  那么泰勒的“承认的政治”究竟意在何为呢?尽管他指称自己的立场为“温和的自由主义”,并且要求与“最僵化的自由主义划清界限”,他仍然必须承认,要想照顾到每一个人的每一种差异性是不现实的。承认的政治要求在公共领域里承认群体之间的差异。但是“承认的政治”只可能是有限度的承认,绝不可能成为某些群体以“集体目标”的名义奴役其内部的个体的口实。不论是“温和的自由主义”还是其它的“自由主义”,都不能不保护每一个个体的基本自由权利。所以我觉得,泰勒的“承认的政治”应当是在承认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对群体特殊性的适度承认。对一切自由主义者而言,个人主义是基本的信仰,脱离了这个信仰而去谈论什么“平等”和“差异性”的承认,总难免会导致雅各宾式的“公意”以及个体自由的彻底消失。目前在欧洲正重演的“集体主权”对“基本人权”的困境又一次逼迫我们面对康德关于“普遍主义原则”的辩白。
  随着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我们的精神诉求当然会逐渐增长,从而对市场原则或者对一切抽象的漠视差别的原则(包括“普遍人权”)如此漠视我们之间的差异性(包括群体之间的差异性)感到愤愤不平。那么是否可以提倡一种“适度的差异”原则呢?我以为这是可行的,并且是社会在转型期内保持和不断形成新的道德共识的重要条件之一。主张这一原则的学者,或许可以被称为要走“第三条道路”的人。我想在这一意义上我也算是正在走这条道路的人之一吧!不过我绝不认为任何群体有合乎“人类普遍道德原则”(存在这样的原则吗?还是根本没有任何这样的原则?)的政治权利,借“群体特殊性”的合法性要求而扼杀这群体内任何一个个体的基本自由(包括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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