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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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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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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后民族民主与欧洲的未来
作者曹卫东
期数2002年05期
  二○○二年一月一日,被告带有侵权图案的欧元(Euro)正式进入欧元区十二国的流通领域。从此,欧洲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就在欧元区人们还沉浸在放弃旧货币、开始使用新货币的悲喜交加的复杂心情中的时候,早有激进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按捺不住了,他们把一个建立在欧洲经济一体化(准确地说,是欧洲货币一体化)基础上的政治一体化设计抛到了人们的面前,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惊呼和争执,这就是德国外长菲舍尔和哲学家哈贝马斯分别提出的所谓“欧盟立宪方案”。
  关于欧洲立宪问题,或者说,关于欧洲在制定一部宪法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化的问题,讨论实际上由来已久。远的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欧洲人就曾进行过统一大业的规划;近的是:在上个世纪末期,哈贝马斯曾和联邦宪法法院大法官、著名公法学家迪特·格林(Dieter Grimm)教授就“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展开过激烈的争论。
  远的就不提了,这里单说哈贝马斯和格林的争论。一九九五年十一月,格林在《欧洲法学杂志》(European Law Journal)上发表了题为《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Braucht Europa eine Verfassung?)的文章,从宪法学的角度对欧盟的现状和未来进行了分析和诊断。文章认为,在宪法学意义上,欧盟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欧盟是一个跨国组织,其基础是按照现代国际法原则签署的有关条约,因此,欧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这就意味着,欧盟既没有内部主权,也没有外部主权。但另一方面,欧盟现有的各种机构又在履行着一定的立法职能和执法职能,不断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用来约束所有的成员国。在这个意义上,欧盟又被赋予了一定的主权。但欧盟的主权带有虚构成分,既缺乏法律和政治的基础,也缺乏社会和民意的基础,由此导致人们对欧盟民主不足的指责。
  格林通过诊断,最后得出结论:“欧洲联邦论者”要求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民主制度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制定欧洲的法律有损于民族国家的行为能力,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对民族国家的主权构成危害。此外,一般的法律欧洲不需要,一部宪法也就更没有必要了,在格林看来,欧洲不需要一部宪法的原因再简单不过了:欧盟“尚不具备形成欧洲范围内同一的公民意志的现实前提”。而且,“只要没有高度同质化的欧洲人民,用以树立一种民主的意志,就无须制定出什么欧洲的宪法”。
  格林对于欧盟现状,特别是欧盟民主匮乏的分析和诊断,哈贝马斯基本上表示赞同,但他对格林的结论则断然否决,疑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哈贝马斯认为,格林所提供的超越欧盟现状的可能性并不充分。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格林属于“欧洲怀疑论者”之列,和他们针锋相对的是“欧洲联邦论者”。前者要求坚持民族国家的框架,保持欧盟的“抽象性”,使之永远作为一个补充民族国家不足之附设机构。后者则认为,欧盟决策能力与欧盟的合法性之间存在着剪刀差,而这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所无法克服的。
  哈贝马斯虽然对“欧洲联邦论”持同情立场,但认为两者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一致的,即都没有摆脱“地域主义”的局限,只不过前者坚持的是“国家主义”,后者主张的是“联邦主义”。哈贝马斯认为,要想发现欧盟所面临的深刻的危机,并寻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超越现状的途径,就必须放弃“地域主义”的观念,而采取一种全球化的视角。所谓全球化的视角,就是要充分考虑到民族国家的活动空间与世界范围内一体化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紧张关系。
  其次,哈贝马斯指出,格林没有从规范的角度充分证明民主意志形成所必需的功能前提。哈贝马斯这里所说的规范证明,实际上涉及到对于欧洲集体认同的理解问题。在格林看来,一个经验理由就足以证明欧洲根本不需要宪法,也根本不可能制定出什么宪法:迄今为止,还没有同一的欧洲民族。格林把民族认同与民主进程挂起钩来,这样一种经验性的论证让哈贝马斯十分不满。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不是建立在共同的语言、出身、血缘以及地域等基础上的种族认同,而是一种开放的交往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文化,概括起来,就是一种“政治公共领域”。欧洲如果有了这样一种“政治公共领域”,就可以建立起一种跨国的民族认同,其特点在于“民族多元性中的同一性”。
  哈贝马斯这里的表达很容易就让我们联想到他的理性观:“多元声音中的理性同一性”。不管哈贝马斯多么强调和突出差异性和多元性,但最终都旨归于同一性,因而难免会夹杂着普遍主义和中心主义的成分。这是题外话,我们还是言归正传。哈贝马斯的疑义再没有得到格林的有力回应,交锋也就不了了之了。哈贝马斯和格林之间的交锋虽然没有继续下去,但这并不等于说“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或消失了。相反,这次交锋的中断在某种意义上恰恰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尖锐性、复杂性和敏感性。
  事隔五年后,“欧洲宪政化”这一话题再次引起广泛的关注。不过,这次的始作俑者不是思想家,而是政治家。争论的层面也从思想界转到了政界。二○○○年五月十二日,应柏林洪堡大学的邀请,德国外长菲舍尔发表专题演讲,讨论欧盟的东扩和改革问题。归纳起来,菲舍尔的演讲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尼斯会议提出了一揽子的欧盟改革措施,以便迎接即将加入的新的成员国。但是,这些改革措施还很不到位,也就是说,即便这些改革措施全部得以落实,也不能使欧盟充分应对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因此,欧盟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下去。
  欧盟进一步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欧洲联邦。而且,这个联邦不是形式性或象征性的,而是实质性的,必须选举产生一名欧洲的总统和一个欧洲的政府。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议会也不能再做橡皮图章,而应当名副其实,真正成为欧洲联邦的立法机构和议政机构。在完成现有欧洲议会改革的基础上,菲舍尔提出设立欧洲上院和下院的设想。上院可以由直接选举出来的议员组成;下院的组成则主要是各国议会的议员。欧盟的联邦化就涉及到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的问题。欧洲如果真的需要一部宪法,那么,欧洲议会的改革则又成为问题的关键。总之,在菲舍尔看来,欧洲实现联邦化,说到底是一个宪法的问题。
  建立一个欧洲联邦,并不意味着要彻底消灭欧洲的所有民族国家。相反,在欧洲联邦和世界舞台上,欧洲的民族国家还应当扮演重要的角色,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样,就出现了如何处理各民族国家与欧洲联邦之间关系的问题。按照菲舍尔的建议,应当以相互协助为原则,明确民族国家和联邦之间的主权分配以及权责分配。
  如果欧盟成员当中有暂时不愿意或不同意建立欧洲联邦的国家,那也不要紧,可以给它们充分的时间去观察和思考;但不管如何,对欧洲联邦持赞成立场的国家都要先行一步。这样做,可以为那些暂时还在观望或犹豫的国家做出表率。此外,未来的欧洲联邦对每一个欧盟成员国都应当是开放的。
  菲舍尔的思路很明确,也很实际:所谓欧洲联邦,就是一部成文宪法加上一个强有力的议会,还有一个灵活的开放性原则。一石激起千层浪。菲舍尔的演讲一发表,立刻在欧洲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政要们的强烈反响。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国总统希拉克在联邦德国议会发表演说,阐述了法国政府对于欧盟未来的主张;随后,比利时首相(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西班牙首相(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英国首相(二○○○年十月六日)等分别在不同场合发表谈话,阐明本国政府的立场。这其中,当然也不乏保留态度和批判意见。
  面对应声四起的局面,菲舍尔更是信心倍增,先后又在不同的地方(二○○○年七月六日于欧洲议会、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于布鲁塞尔、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于联邦议会以及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于伦敦)就自己的主张进一步做了阐述,并将自己的立场归结为:“鉴于目前面临的挑战,欧盟不能只停留在尼斯峰会所确定的主题上,欧盟一体化进程必须朝着制定一部欧洲宪法、建立欧洲民主方向发展。我认为,欧盟下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发展步骤是,建立民族国家的联邦。”德国总理施罗德也于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在“贝塔斯曼国际论坛”上发表谈话,支持菲舍尔的欧洲联邦计划,从而使之由个人意见变成了国家立场。
  对于菲舍尔的建议,政治家当中首先亮明反对立场的是法国内政部长让—皮埃尔·舍韦内芒(Chevenement)。德国的《时代周刊》(Die Zeit)和法国的《世界报》(Le Monde)曾联手把德法两国政府的部长请到了一起,对他们进行访谈。当然,传媒这样做,更多地还是想让他们当面“对峙”。
  在“对峙”过程中,舍韦内芒倒也当仁不让,丝毫不给菲舍尔情面,直指菲舍尔的主张实际上是想“复活日耳曼罗马帝国”。菲舍尔坚决予以回击:“眼下,我正在研究一七七六年之后早期美国的宪法历史。当时还没有什么政党。其实,今天的欧洲也没有什么政党,有的只是对待欧洲的不同立场。美国早期可以说是既有联邦主义者也有共和主义者。我们欧洲今天也是一样。”两个人唇枪舌剑,争执不下。下面我们就把访谈的一些精彩片段引录过来:
  《时代周刊》/《世界报》:菲舍尔先生,不久前,舍韦内芒对您关于欧洲未来的演讲做出了回应,认为“德国一直都在做神圣罗马帝国”的美梦,德国“还没有走上正轨,历史上最出格的越轨行为,当然就是国家社会主义了”。对此,您有何想法呢?
  菲舍尔:舍韦内芒先生低估了一九八九年以后发生的事件。……德国始终没有成功的资产阶级革命传统,可以成为民族依附的对象。所以,我们一直坚持一种种族的观念,而这种观念是在威廉二世之前形成的。一八四八年选举产生的第一届议会如果取得成功的话,也就是说,如果能转变成为国民大会,并用武力彻底动摇封建君主的权力的话,那么,我们就不会有种族主义的德国了。德国也就可以成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和民主革命意识的国家。可惜,这些在历史上都没有成为现实。
  直到一九八九年,我们的历史才在和平的革命中彻底走向终结。……历史的悖论在于,我们现在尽管有了自己的民族国家,但欧洲古典的民族国家已经不再那么伟大而有力,可以主宰欧洲民族的命运了。我们如果想让欧洲在二十一世纪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我们就必须把一体化原则付诸实施。这样我就想问舍韦内芒先生,您所说的“倒退到神圣罗马帝国”究竟是什么意思。眼下再也没有哪个国家像德国这样反对帝制了。
  舍韦内芒:我的意思其实是说,由于德国还没有放弃对民族的崇拜心理,因此,它才会想躲到后民族结构中,并在其中做着美梦,发现一种联邦形式,可以把不同的地域尽可能地拢到一起,就像神圣罗马帝国那样。
  菲舍尔:可这和今天的欧盟没有关系啊!
  舍韦内芒:今天的欧盟就让我想到了神圣罗马帝国。
  与法国内政部长舍韦内芒形成鲜明对照的不是别人,恰恰就是法国总统希拉克和总理若斯潘。菲舍尔的建议发表不久,希拉克就曾应邀到联邦德国议会发表演讲,表示坚决支持菲舍尔的欧盟改革方案。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国总理若斯潘也在德国议会发表演讲,一边支持德国的欧盟改革立场,一边号召把“欧洲的生活方式”纳入到欧洲政治建设大业当中:“直到不久之前,欧盟的努力都集中在建立货币联盟和经济联盟上……然而,今天需要的是一种更加宽阔的视野。要不然,欧洲就会蜕变为一个单纯的市场,就会在全球化中一败涂地。因为,欧洲绝不只是一个市场,而是一种在历史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社会模式。”(转引自哈贝马斯《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
  看得出来,个别政治家的反对意见对菲舍尔的建议没有构成太大的挑战。或者说,尽管还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同看法,欧洲政界对菲舍尔的建议在总体上还是给了很高的评价和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德国和法国在欧盟改革问题上形成了轴心格局,大大推动了菲舍尔建议的落实。二○○○年十二月七——十一日,欧洲理事会在尼斯举行会议,就“欧盟的未来”发表声明,拉开了欧盟改革的序幕。二○○一年六月,欧洲理事会提交了一份调研报告,全面描述和分析了成员国、加入国和欧盟机构对于改革的看法和设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十五日,欧洲理事会在布鲁塞尔再次发表声明,把为欧洲民众制定一部宪法作为欧盟改革的基本措施,并指出,欧盟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扩大欧盟的行为能力。与此同时,欧洲理事会还责成法国前总理德斯坦领导一个欧洲制宪委员会,完成欧盟制宪的前期准备性工作。
  如果说欧洲理事会明确把“欧洲宪政化”作为欧盟改革的政治纲领,这一点算是菲舍尔建议的实践结果的话,那么,菲舍尔建议背后还潜藏着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这就是哈贝马斯的“后民族民主(postnationale demokratie)”概念。
  所谓“后民族民主”,是哈贝马斯在其《后民族结构与民主的未来》一书中集中阐述的一个核心范畴。按照哈贝马斯的解释,所谓“后民族民主”,可以看作是对经济全球化的一种政治回应。因为,在市场全球化的压力下,民族国家越来越失去其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社会福利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甚至威胁。由此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经济动力与民主过程怎样才能重新达到一个均衡的状态?
  哈贝马斯给出的解答是:“治理(regulieren)”与“再分配(umverteilen)”。而要想对全球化的经济进行治理并转移支付,以便使社会保持公正,就必须建立一个跨民族的管理体制,一方面维护世界市场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则对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和就业政策施加影响。按照哈贝马斯的规划,这个跨民族的管理体制应当独立于各国政府之外,把各国自身的利益从一种竞争状态引入合作过程当中。
  哈贝马斯这样规划的理由很简单:在全球化的冲击下,整个世界已经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一个风险共同体。人们在这个风险共同体当中要想同舟共济,就要开动脑筋,发挥自己的想像力和创造力,建立一种新型的跨民族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就是一种“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weltinnenpolitik ohne weltregierung)”,其基础是建立在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基础上的全球公民社会。
  针对菲舍尔的建议,结合自己的“后民族民主”范畴,哈贝马斯旧话重提,再次就“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展开论述。短短时间内,哈贝马斯曾先后在巴黎、罗马、马德里、英国、中国上海、汉堡等地发表演说或举行座谈,中心论题只有一个,就是“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由此不难看出,哈贝马斯对这个问题的执著。但此时的报告没有了上一次同格林争论的火药味,言谈之间多是一些建设性的观点。哈贝马斯的报告成文之后,还是以《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为题,收入了他近期出版的政论集《过渡时代》(Zeit der ǖbergāange)。
  文章首先阐明了继续讨论欧洲一体化设计的理由和意义,接着对欧洲怀疑论者提出的两个关键问题做出了回应:欧洲是否具备了建立联邦制欧盟的条件以及究竟谁能用政治手段从宪法学的角度把这样一种联邦制方案付诸实现。如果说哈贝马斯在同格林争论时强调的是一个欧洲政治公共领域的重要性的话,那么,这次哈贝马斯看到了欧洲生活方式对于建立欧洲政治公共领域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哈贝马斯最后指出,欧洲在走向联邦化的过程中,重中之重在于捍卫欧洲的生活方式。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欧洲生活方式的核心内涵既包括物质的生活条件,也包括受教育和休闲的机会以及社会活动空间等。这其中,社会活动空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有了这个空间,私人自主才具备使用价值,民主参与才成为可能”。
  在哈贝马斯看来,目前对欧洲生活方式构成最大威胁的不是来自外部世界,而是来自西方世界内部,具体来说,就是正在抬头的新自由主义思想。
  新自由主义世界观的基础和欧洲人现有的主要的规范自我理解可谓格格不入。由此,哈贝马斯断言,欧洲人如果真的“希望对日益加剧的分配不均所带来的社会不良后果加以消除,也希望对世界经济进行一定的整顿”,那么,他们就必须“在全球活动范围内,建立起具有政治行为能力的欧盟权力机制”。也就是说,只有在欧洲一体化的意义上,才可以迎接新自由主义的挑战,从而捍卫欧洲的历史遗产和现实成就。(详见哈贝马斯:《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
  有学者曾把哈贝马斯和菲舍尔两相比较后指出,尽管他们都强调一部成文宪法是解决欧洲一体化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但是,他们的观点还是有着很大差别的。因为,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一部宪法会对欧洲民众的认同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它所发挥的动员力量和团结力量是血缘、语言和传统等所无法比拟的。哈贝马斯所谓的欧洲认同,实际上就是要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民族国家,因而难免带有某种幻想的成分。而菲舍尔则着眼于现实,主张对欧盟进行改革,但不能因此而损害民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无论是国家还是民众,不是通过所谓的欧洲认同,而是通过两院议会进入欧洲层面,改革的结果则是建立一个由若干民族国家组成的欧洲联邦。
  其实,在我看来,问题并没有这么复杂。表面上看,哈贝马斯和菲舍尔在讨论欧盟宪政化问题时的确有着很大的不同,但这种不同并没有构成紧张关系,而是形成互补格局。具体而言,菲舍尔是从国家和实践这两个层面上讨论欧盟的宪政设计,而哈贝马斯的着眼点则先是在于宪法学,后来又转向社会层面。换言之,如果说菲舍尔提出的是一个国家政治和国际政治层面上的欧盟改革方案的话,那么,哈贝马斯所阐述的就是一个符合现代宪政传统和社会运动传统的欧盟发展方向。从很大程度上,哈贝马斯的理论思考可以说恰恰构成了菲舍尔的行动指南。在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和菲舍尔不是在唱对台戏,而是在说双簧。
  二○○二年三月五日于北京师范大学文艺学研究中心
  (Jǖ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Frankfurt am Main,1996;Postnationale Konstellation,Frankfurt am Main,1998;Zeit der ǖbergānge,Frankfurt am Mai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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